A. 江苏哪一年工业与商业实行工商分开
江苏哪一年工业与商业实行工伤分开?江苏省的话,在1986年的时候实行了工业与商业实行分开制度
B. 哪一年江苏工业与商业实现工商分开
这没办法的啊
工商业一体的
谁也离不开谁,只能说金融行业可容易单独领出来发展
但是,工业的基础作用很重要,会一直发挥作用的
C. 烟草工商分离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说就是烟草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分离,工业企业=卷烟厂,商业企业=烟草公司。二者不存在隶属关系这个已经实行了好一段时间了。
D.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准备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银行流水;
5、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
6、征信报告;
7、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银行贷款程序:
1、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向当地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2、信用等级评估。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银行对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4、贷款审批。银行按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5、签订合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7、贷后检查。银行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8、贷款归还。贷款到期,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要展期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是否展期由银行决定。
E. 分析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危害处理与教训
目前,对造成银行不良贷款成因和制度方面的研究较多,分析也很全面,而在具体处置和对策上我们认为还存在不足,也本文将针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三个根本方法与手段。
一、通过政府力量处置不良贷款
第一,注入公共资金,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因此依靠财政注资来部分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符合历史的事实。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已先后向建行、中行注资450亿美元和农行、工行注资400亿美元,以弥补其资本金不足和提高其流动性,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中行、建行已上市)在资本市场筹集了大量资金,在投资者同意的前提下,将筹集到的资金部分用于清理不良贷款,有利于减轻银行的债务负担,提高经营效益,以便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第二,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贷款处置中的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改革深化和借鉴不良贷款处置国际经验的产物,自成立以来,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资产处置任务已完成过半,但剩余资产的绝对规模仍然较大,且资产形态多样,债务人状况复杂,处置环境差异大,以及总体价值呈加速贬损趋势。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中,运用了多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已具备相当的经验。再者,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借助于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专业机构的力量,对于全面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这已被我国实践经验所证明)。为此,我们应进一步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作用。
第三,努力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一是完善地方政策法规,改善信用环境。地方政府虽然不能直接制定法律法规,但可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遏制债务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方面有所作为,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规定,支持金融债权人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二是在培育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方面,需要吸引大量的民营企业、外资投资主体和个人等进入市场,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予以支持,以切实改善不良投资交易环境;三是在规范不良资产处置中介市场方面的作用。不良资产处置高度依赖中介机构的诚信和服务质量,地方政府对此应有必要的规划、安排和指导。要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规范约束,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评估、拍卖、法律服务中介市场,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四是利用政府行政资源的特殊优势,充分发挥其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作用。比如在金融债权人处理债务人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问题上,在确定安置企业职工和清偿金融债务比例,在土地重新规划整合与利益分配等方面,政府的作用是决定性的;五是直接参与不良资产项目的处置。比如国有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债转股等,地方政府的参与,会更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容易促使重组成功。
二、通过市场手段处置不良贷款
第一,不良贷款打包出售。为缓解政府和银行自身处置不良资产的压力,必须建立和推动不良资产二级市场的发展,放松对银行出售不良资产的限制,鼓励外资和民间资金投资于国有企业和不良债务,允许成立商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等。参与债权交易的银行,根据自己的债权情况,可在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专业市场上挂牌出售债权,出售债权的价格可依据债权的风险程度以及所附带的现金流确定,出售方银行与购买方可通过招标竞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最终的转让价格,以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出售方可迅速收回资金,提高其流动性,购买方可以低于债权账面价值买断出售方债权,实现出售方和购买方的双赢。
第二,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随着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一些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新法规的颁布,我们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主要策略:一是依法设立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SPV),二是建立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三是切实加强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和担保体系,四是分类组建证券化资产池,五是引入权威服务机构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第三,产权多元化。通过市场化解不良资产的另一个最主要的手段莫过于产权多元化的市场基础与组织结构。对于资本金普遍不足、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的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在政府注资后引入外资、国内机构企业、甚至个人投资者是增加银行资本金、促进产权多元化的必要手段。
因此,产权结构多元化对于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信贷业务的预算约束硬化、阻断政府干预、消除银行的政策性职能提供制度基础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内外经验,必须注意的是,产权多元化改革不能等待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存量完全解决后再进行,在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伴随着银行资产的重组和实质性改革的进行,否则就会成为银行资产的大甩卖,鼓励社会的逃废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产权多元化相对于现有不良资产存量的处置更为重要。只有在银行形成理性与审慎的经营风格后,银行才能被赋予贷款豁免等更多的自主处置手段,社会信用环境才能得到改善,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不良资产的产生才会得到有效抑制。 三、通过自身力量化解不良贷款
第一,积极纠正自身异化行为。一是要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风险意识。清收要实实在在,问题要及早暴露,任何拖延和掩盖只会使问题更加严重,甚至积重难返。二是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不良贷款及其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彻底摆脱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三是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的各种处置方法,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把不良贷款降到最低水平。
第二,加大银行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目前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提取比例与巨额不良贷款相比差距太大,如果按国际通行的按贷款分类实际提取,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整体盈利水平过低而不具有可操作性。鉴于此,建议按信贷资产余额的3%左右提取风险准备金,以增强银行自身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同时将大部分风险准备金由商业银行总行集中统一使用,把冲销企业呆坏账和政府关于国有企业的发展政策、资产重组政策、产业政策结合起来,按照“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原则,集中解决一批重点企业和行业的不良贷款。
唐青生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之我见第三,建立抑制不良贷款增量的有效机制。大范围地清理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固然会改善其资产结构,降低不良资产率,但不可能一劳永逸,从长远发展看,国有商业银行每隔3—5年就会产生新的不良贷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不良资产增量对于优化存量资产质量更为必要。
一是实施银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以个人责任成本制约权力失衡。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信贷交易责任量化制度,让承担责任的大小,同其权力的大小成正比。按参与信贷交易的权力大小划分责任区间,对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一追到底。
二是改革贷后日常管理制度,变软约束为硬约束。银行把贷款投放给企业,贷款使用的主动权基本上握在企业手里,银行对贷款实际使用的监督不仅是事后的,而且是被动的,致使一些贷款使用不当,危及了贷款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贷款的贷后日常管理,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管理,建立对贷款单位从贷款发放起始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截止的全过程的贷款使用情况日常硬约束管理制度。
三是改革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变侧重贷前测控为全过程控制。目前各行贷款风险意识显著加强,但主要侧重于贷前测控,既重视贷前的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风险度测量,这对于优化贷款投向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贷前、贷时是效益好的单位,贷后有可能因市场变化或经营管理不善而变成效益差的单位,因而发放贷款的风险度有可能增大。因此,只重视贷前测控,轻视贷后监控,仍不利于降低贷款风险。只有对贷款进行全过程监控,贷后定期(如分月或分季)和不定期(如当单位出现重大变故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风险度和还贷能力测算,并以此作为调整贷款投向、是否采取信贷措施的依据,才有可能较好地防止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
F. 工商分离是什么意思
论无区域企业的形成和发展
晁钢令
(一)
企业从其本质意义上说是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组织,是通过将资本投入一定的产业运作而使其增殖的利益实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本来就同地理上的区域概念无关。因为企业所在的位置及其所介入的市场都应当根据其利益目标来决定,而不应当受到任何地理区域的限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企业的区域概念却是十分明显约。从企业名称上看,许多企业的名称前面必然冠有其所在区域的地名,如“上海××公司”、“浙江省××厂”,等等;从市场概念上看也常常有所谓“本地市场”和“外地市场”之分;甚至在经营思想上,也经常可以听到所谓将产品“打出去”和将资金“引进来”之说。我国企业所具有的这种强烈的“区域归属”意识,对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其影响了企业的市场拓展。当甲地的企业试图将产品销往乙地时,往往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阻碍。原因是乙地也有同类企业,生怕被甲地的企业抢了市场(哪怕乙地企业的比较优势远不如甲地企业);其次,使得真正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实力强大的企业“巨人”难以形成。原因是绝大多数企业之间的所谓“强强联合”,都是在区域内进行的,极少有不同区域的同类强势企业之间的真正联合。如国内贸易局曾试图将全国一批同名的百货公司(商店)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全国性的商业集团。结果由于“以谁为主”和“总部设在哪里”等问题确定不下来而不了了之。其结果是,我们充其量只能组成一些区域性的垄断性企业,其根本不可能同国际上的跨国公司相抗衡;再次,其难以实现全国各地区在产业上的合理布局。企业的区域归属性过强,便会使各地区为了追求地区经济的自主发展而不注意根据全国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来规划区域内企业的产业结构,从而造成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的现象严重,合理的产业布局难以形成。如各地区在规划本地区的支柱产业时,就曾出现过20多个省市都把汽车工业作为本地区支柱产业的不正常现象。由此可见,如果赋与企业以过于强烈的区域概念,不仅会限制企业的发展。也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打破区域界限,促进企业跨区域联合与发展,实际上在我国经济改革的初期就已经提了出来。1980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就明确指出“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是调整好国民经济和进一步改革经济体制的需要,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并强调“组织联合,不受行业、地区和所有制、隶属关系的限制。”1986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指出“横向经济联合……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是对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的有力冲击”。并再次强调,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和引导企业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特别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不得从本位利益出发加以干涉。”次年,国务院又采取了对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实行“计划单列”的做法,促使实行横向联合的大型企业进一步摆脱行政区域的束缚,让那些实行横向经济联合的企业联合体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当时,首先实行“计划单列”的解放、东风、重型汽车工业联营公司,都是由跨五六个省市以上的相关企业联合组建而成的。1987年底,国家体政委和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更是从组织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可实行跨行业和跨地区联合的组织形式,进一步推动了企业跨区域联合的发展。
然而,由于当时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且大多数企业的联合是在政府部门的推动和引导下实现的,所以,当时所谓的“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普遍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一是产权关系尚不明晰,企业间联合实际上并不是资本的联合,而主要表现为一种生产协作关系;二是联合的目的并不明确。有相当部分的联营企业成企业集团,只是维持了或加强了其成员企业之间原有的业务联系,企业性质上并未有新突破。甚至有些企业集团干脆就是原行政性公司的翻版,以维护其对下属企业行为的直接干预;三是企业的区域属性仍然十分明显。大多联营企业集团的“龙头”企业都受到所在区域地方利益的严重牵制。跨区域的联合主要表现为“一主多仆”的形式,区域间的“强强联合”十分少见。九十年代开始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及而后出现的企业间的资产兼并与重组,使企业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具有了谋求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实质意义,但是企业的区域属性仍未有根本改变:主体企业(公司)的地区归属关系仍然十分明确;向外实行兼并和联合时地方利益的倾向仍十分明显;地方政府对实施跨区域发展的企业的各种限制和干预依然存在。从而导致实行跨区域兼并和联合的企业并不能真正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来决定企业的区域布局和市场定位。所以我们只能将这些企业称作为“跨区域企业”,而不是“无区域企业”。
提出“无区域企业”的命题实际上就是相对于“跨区域企业”而言的,因为两者存在着本质意义上的不同。所谓“跨区域企业”(或称“跨区域经营企业”)有着明确的区域属性。通常隶属于某一地区的主管部门管理,从而具有明显的地区利益倾向;反映在经营思想上,往往不是单纯站在企业自身的立场上去分析市场,形成决策;而在很大程度上要顾及所在地区的利益及主管部门的立场;企业的总部(母公司)一般都是稳定地设置在所属地区,而不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或企业发展的需要而迁移到其他地区。然而,“无区域企业”从理论上讲则不存在明确的区域属性,它们应当是真正的多元资本的组合;企业的所有经营决策都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基本前提,而不从属于企业之外其他利益主体的意志。因此“无区域企业”可以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的自由地组合与调配其资源,实施其经营战略。其资源的流动,市场的布局,包括总部及为主要职能机构的选址,都不应当受到任何外在力量的牵制。这样的“无区域企业”才有可能真正根据市场的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开展经营。也才有可能使位于不同地区的优势企业之间实现真正的“强强联合”,组建起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企业“巨人”。
从世界一些发达国家企业发展状况来看,淡化企业的区域属性早已成为一种重要趋势。欧美的一些著名的大企业都是由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合并而成的,从企业的溯源来看,早已没有了区域企业的概念。这些大企业总部的迁移。也都是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如美国国会在1890年通过《反托位斯法》,而由于新泽西等三个洲没有订出相应法律,结果就有95%的美国托拉斯企业集中到这三个洲;美国纽约在1965年曾集中了世界500强企业中的128家,而在7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企业的崛起,聚集于纽约的大公司逐渐减少。不少大公司的总部纷纷从纽约迁出,至1988年仅剩48家;日本的东京,也是日本以及世界一些著名企业总部的集聚地,全日本50%以上销售额超过100亿日元以上的大公司总部设在东京(注1)。在经营思想上,发达国家的企业也已摈弃了以本国为基础,向国外输出产品与服务的“国际营销”观念,而以“全球营销”的观念取而代之,并提出了“全球企业”的概念。美国著名营销学者菲利普.科特勤在1994年就已指出“一个全球企业在超过一个国家的市场经营时,在其成本和声誉上,比纯粹的国内企业拥有研究与开发、生产、后勤、营销和财务上更多的优势。例如福特公司的‘世界车’,其驾驶室是在欧洲制造的,底盘是在北美制造的,而整车则在巴西组装,然后输入美国销售。全球企业以世界为基础计划经营和协调它们的活动”。他强调“90年代标志着这样的第一个10年的开始:全世界的国内企业必须开始以全球观点来考虑问题。” (注2)由此可见,“无区域企业”乃至“全球企业”是随着市场的一体化乃至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而出现的必然趋势。试想,面对即将可能大规模进入我国市场的这些“全球企业”,我们如果只能以一些区域性的企业去为之相抗争,岂不等于是“以卵击石”。因此,淡化企业的区域属性,实行跨区域的“强强联合”,迅速组建起全国性的“无区域”企业或企业集团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
同企业的基本性质及其功能特征看来并无多大关系的“区域”概念为什么会在我国的企业中有着如此深刻的影响呢?追根寻源还是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完善有关。
首先是企业制度改革的不完善。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前,我国的国有企业都是由国家直接投资的,产权关系很不清晰。投资主体一般以中央或地方两级财政出面,而且是以资金划拨的方式而不是以股份的方式投入。中央各部门及地方政府是投资的直接决策者,也就是国有企业的“大老板”。由此造成的结果,必然使一个个行政区域实际上成为了一个个“大企业”,而所谓的“国有企业”只不过是这些行政性“企业”下的一些运作实体,所以企业的区域属性也就自然形成了。90年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企业的产权关系开始明晰,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改为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并以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方式委托专门的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形式上实现了政企分离。但是这一改革是不彻底的:(1)在绝大多数由国有企业转化而成的股份公司中,国有股份都占着绝对的控制地位(不少实际上仍是国有全资企业);(2)国有资本的授权经营单位大多是由原行业行政管理机构转化而成,仍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政府的利益;(3)这些控股公司乃至其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质上都是国家编制的干部,接受政府部门的委任与调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尤其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影响仍然是很大的,所以企业的区域属性就仍然很难消除。
其次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不完善。长期以来,中国经济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就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税关系问题。中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为了调动地方在发展地区经济方面的积极性,我国的财税体制一直把地方政府的收支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所谓的“分灶吃饭”。近年来,尽管经过了一系列的改革,如由“承包制”改为了“分税制”。但是,地方财政“地收地支”的状况仍未改变。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对于本地企业进行控制和干预的要求十分强烈。越是大或越是强的企业,地方政府对其控制和干预的程度也会越高,从面使这些企业的区域属性也就会变得越加明显而不易改变。实行“地区封锁”,防止“资源外流”往往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的既定政策,企业想要摆脱区域的影响而实现自主发展也就会变得很难。
再次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不完善。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政府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责仍然很不明确,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仍然很深,政企不分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越往基层管得越是细。一些城市的区级政府,甚至连商店开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关门都要直接过问,将企业死死地置于政府部门的管束之下;二是干部任命制度同企业负责人的选聘制度有很大矛盾。如前所述,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仍然列入国家干部的编制系列,(有的虽然名义上取消了,但实际上仍保留着干部级别,并由组织部门严格按照其级别向各企业推荐或委派)。现已实行了股份制的企业,按理应由董事会聘任企业总经理。但此前也必须由组织部门审查和推荐。这样就使得企业的负责人不得不听命于对其进行委派和推荐的政府部门,从而也就很难摆脱地方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影响。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往往把本地区内一些大企业的成功经营作为自己工作的业绩来看待,对于那些同他们的政治生命息息相关的优质企业怎么肯轻易放手呢?
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同市场经济体制在转轨之中的矛盾依然存在。市场经济要求资源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规律实行最优配置。市场运行的各种内在要素的发展与变化是促使资源进行流动与配置的基本动因;而计划经济则强调资源的行政配置,根据由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构制定的计划人为地进行调配。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必然导致经济活动中利益主体的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利益主体必然是企业,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利益主体则主要是政府。改革的不完善,使我国大多政府部门作为经济活动的利益主体的角色观念仍未得到改变,从而就必然导致企业对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附属性”无法改变。这是“无区域”企业形成和发展的根本障碍。
(三)
我国的“十五”计划纲要指出,“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主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中,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的合理化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然而调整的目标能否实现,则取决于经济体制及企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在“十五”计划纲要中所列举的各项改革措施中,有多项是有助于企业摆脱“区域性”的束缚而向“元区域”企业发展的。如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上,提出了“建立分工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和监督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到位,探索授权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能”。这将有助于增强国有资产人格化代表的相对独立性;在健全市场体系的问题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破除地方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这将有助于消除影响企业向“无区域”方向发展的各种市场障碍;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问题上,提出了“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更将助于弱化地方政府门对企业的直接控制,进而淡化企业的区域属性。(注3)
在促进“无区域”企业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有些影响一时是难以完全消除的,如因现行的财税体系,而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地区内优势企业的控制要求;因国有大企业负责人的组织审查和推荐制度而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客观上难以摆脱“区域意识“的束缚等等。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将有待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人们思想意识的进一步转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然而现阶段,从企业角度讲,则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以促进“无区域”企业的形成和发展。
一、 形成多元化的企业资本结构。
有条件发展为“无区域”企业的国有企业首先应当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或相互参股的方式吸纳各种性质的资本进入,降低国有资本的比例,组成多元持股,群体决策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的资本结构越趋于多元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干预力度也就会变得越小。从而就可能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开展经营的市场利益主体。
二、 进行多地化的企业职能布局。
企业应根据各个不同地区在经济和社会功能上的不同特征,将企业的各种机构及职能部门分散设置,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各个不同地区对于企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如将企业的行政总部及销售公司设置在信息集中度高,商贸功能强的经济中心城市;将产品加工部门设置在资源丰富,交通便利或劳动力成本低的地区;将产品研发机构设置在同类行业科研水平最为先进的地区等等。企业则以全国乃至全球的市场意识和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将他们统一起来,为实现企业的利益目标而共同努力。目前我国已有不少大企业开始将总部搬迁到上海等经济中心城市,有的甚至将产品研发机构设到了美国的“硅谷”。这正是值得关注的良好发展趋势。
三、 实施异地间的企业“强强联合”
企业跨区域的兼并与联合现在已比较普遍,但大多仍表现为以生产经营能力的增强为目的“强弱联合”,如为了扩大自身的生产加工能力或为了拓展市场渠道而对异地的弱势企业进行兼并或联合。而通过异地间优势企业的“强强联合”来扩大企业规模,调整产品结构,以增强总体竞争实力的联合虽然也有,但不多见,原因就是以上所述的部门和地方利益的牵制。但随着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增强,这些牵制是可以被打破的。关键是企业应当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观念和敢为天下先的战略和气魄,只要能成功地实现异地企业间的“强强联合”就能在建设“无区域企业”的道路上迈出重要一步。
应当说在“无区域企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企业自身的因素毕竞属于“内因”,而各种环境因素只能构成“外因”,在变革的过程中,企业“内因”总是起着主导作用的。因此只有通过深化企业改革,明确建设“无区域企业”的重要意义,激发企业在这方面的主观能动性,各种环境条件也是有可能改变的。
在讨论“无区域企业”的形成和发展时,对于以下一些问题是必须加以强调的:
一是所谓“无区域企业”并不仅仅是一种跨区域的企业兼并行为,更重要是应当表现为企业对自身地位的认识和战略思想的改变。即在企业地位上必须突破区域性企业局限,而站在全国性企业乃至全球性企业的地位上考虑问题;在战略思想上,也应当基于全国乃至全球市场的竞争态势来进行统筹规划,而不能目光短浅地成为“井底之蛙”。
二是并非所有企业都可能成为“无区域企业”。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未来的企业还是有全球性企业、全国性企业和区域性企业之分的。“无区域企业”只能是具有强大资本规模和经营实力的少数企业。但是在中国这样的“无区域企业”一定要有,而是在现有的国有企业中也必须形成几个具有强大竞争实力的“无区域企业”,这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标志。
三是目前我国对“无区域企业”在理论上的认识和法规政策上的认同还很模糊,这对于“无区域企业”的形成和发展是有影响的。中国与外国不同。国外的企业从一开始“区域归属”的概念就是比较淡化的。所以他们也许不需要对“无区域企业”作出特定的解释,而中国长期以来企业的区域属性过于强烈。在我们进行经济体制和企业制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对“无区域企业”进行理论及法规政策上的解释,以促使我国的“无区域企业”能够真正健康地成长与发展。
注释:(1)蔡来兴 《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崛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菲利普.科特勒 《营销管理》第九版 梅汝和等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
参考文献:(1)蔡来兴 《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崛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菲利普.科特勒 《营销管理》第九版 梅汝和等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3)徐金发 顾家麒《企业集团的组织与管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
(4)李有荣 《中国现代企业集团》 中国商业出版社
(5)张道根 《现代企业制度的国际比较》 上海译文出版社
(6)干春晖 《资源配置与企业兼并》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7)王锦瑭等 《美国现代大企业与美国社会》 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参考资料:http://iclass.shufe.e.cn/teacherweb/users/zgl/new_page_20.htm
G. 中国人民银行什么时候与商业银行分开的
从1984年1月1日起,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H. 我要贷款
第一条 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政策性银行因受机构网络限制,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应遵循市场原则和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着重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支持中小商业银行改善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贷款风险由具体参贷银行自负。
第五条 各银行应有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
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基层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
第六条 银行应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条 银行应针对小企业业务特点,重新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应强调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信贷员绩效指标应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主要比重。
第八条 银行应对小企业市场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符合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策略,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购建厂房贷款和购买设备贷款。对购建厂房贷款可根据小企业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期内只还息不还本)支持。周转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证外销贷款、购买原材料贷款和一般营运周转贷款。信用证外销贷款依据不可撤销信用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金额的80%;购买原材料贷款依据出口远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保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或银行承兑金额的80%;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金额原则上可支持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周转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60天,期满须清本清息。
小企业贷款产品应体现起点金额、利率浮动水平、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供小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选择。
第九条 银行应尽量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第十条 银行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可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但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应深入小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一条 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着重对借款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信贷人员经调查分析后,向审核部门或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的贷款建议。
第十二条 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在贷款建议中披露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第十四条 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 银行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企业贷款上必须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可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视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灵活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需求。同时加强还款约束和贷后监督,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银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银行应采取符合小企业贷款流程特点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除适当的审贷分离及严密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以外,应通过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作为贷款决策基础的借款人信息及贷款建议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信贷人员应承担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应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但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
第二十条 经营正常、按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展期或重组,应事先提出申请。信贷人员须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后,提出书面建议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得办理。
信贷人员建议缩减额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业贷款,应书面具实报告,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以专案方式办理,加强风险管理,但必须在两周内向借款企业告知审核结果和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对借款人还款行为提供足够激励和约束,强化客户信用观念。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还款情况不好,除据合同规定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额罚息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建立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需求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记录和汇总以往所有贷款申请情况和相应的贷款偿还情况;应使信贷人员能及时监测贷款逾期情况,包括逾期借款类别(分固定资产和周转金两种)、逾期天数、逾期贷款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应使信贷人员了解正常还款客户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信贷人员应具备良好品德操守,无不良记录。
银行应对小企业贷款相关人员事先进行严格和专门的培训,使之掌握小企业贷款理念、方法和特点,并通过经常的训练,使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行业知识,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建立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应依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执行。
银监会将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小企业贷款在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损失类贷款核销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面向小企业贷款市场;另外,将充分调动和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为各银行改善面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按要求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小企业贷款有关信息,包括小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损失率和贷款展期或重组率等。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