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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不能作为贷款主体

发布时间:2021-09-20 23:02:48

❶ 银行会不会认可一家分公司作为借款主体

通常是不认可的。除非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因为分公司没有章程,没有权利对外借款,就需要总公司先给他权利。另外,要是公司实力一般,即使有授权,银行也很可能不接受分公司的贷款申请。

❷ 分公司能不能作为会计主体

可以。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主体为日常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讲,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的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又如,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方面的问题。
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是因为: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
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法人的确立就意味着它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关系确定了,它就要服从现行的制度,否则就是违法。从税收角度来看,法人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纳税,否则也会受到各种处罚.
税法作为公法的一个典型代表,与民商法等私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因其依据税法确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
作为金钱债务,纳税义务与民商法上的金钱债务有一定的共性;但作为公法上的债务或称“税收债务”,它又与私法上的债务有很大不同。其差异尤其表现在:第一,纳税义务是法定债务,仅能依法律规定来确定,而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意思表示来决定;第二,纳税义务的履行只能依强行法之规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和解;第三,涉及纳税义务的争议,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一般不能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来化解。
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很有意义。特别是有利于增强纳税义务的刚性。事实上,依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对纳税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强调纳税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活动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纳税义务的履行。
此外。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还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关。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曾经有“权力说”和“债务说”两种理论。其中,“权力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强调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存在与否,只有经过征税主体的“课税处分”才能确定,从而说明征税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性。与“权力说”不同,“债务说”是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Hensel)所倡导的,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强凋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成立与否,并不是由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决定,而是应依据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税收要件”)来决定。该理论与德国1919年的《税法通则》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实。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很难一概而论。若能区分税收关系的不同阶段和环节,也许有助于深化相关认识。事实上,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同质,而是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又可进-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上述的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确具有一定的权力服从性质。因而“权力说”的某些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税收征纳实体关系中,又确实更侧重于税收债务的履行;并且,纳税义务是否成立,并非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而是需要依据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来具体加以确定,从而使“债务说”又更有解释力。因此,针对税法所调整的复杂社会关系,确有必要作出具体区分,以针对具体阶段的社会关系,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基于上述考虑,可以认为,由于纳税义务是属于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因而用“债务说”来解释是更为合适的。这也是前面把纳税义务定位为公法上的金钱债务的重要理由。事实上,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上,已经把这种纳税义务直接规定为税收债务或金钱债务。
明确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税收征管很重要。它使税收征管的目标更加明晰,也使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有利于形成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良好的税收互动关系,有利于改进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不完全对等,法律主体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不是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容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材中,曾经提及“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应的修订。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

❸ (一)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借款人问题

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并未规定借款人的主体资格。1996年的《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该条规定,借款人可以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或中国自然人。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文件。《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见,并非只有自然人或者法人才能签署经济合同。一般来说,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视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为的概括授权。鉴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通常不包括申请贷款,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若要以自己的名义签署贷款等合同文件,必须取得该企业法人的事先特别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二)关于企业法人能否作为保证人问题 《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该条规定同时限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但对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规定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所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由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实践中,常见的企业法人分之机构有分厂、分公司、营业部、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司法实践中,判断的标准主要是根据营业执照的登记记载,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仅领取营业执照,未登记为法人的,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同于企业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人的内设机构,并未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常见的如企业的部门、车间、科室等。企业法人职能部门一概不能对外提供保证。 (三)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何为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予以明确。即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从以上规定可见,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时是否应当追加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四)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保证责任承担问题 《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该条规定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应当已十分明确。但在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具有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可以相对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保证责任应先由该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不足时再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类似的判例。

❹ 请问 分公司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其中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❺ 分公司可以申请贷款吗

不可以。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5)分公司能不能作为贷款主体扩展阅读:

根据《贷款通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❻ 企业的分公司可以做为贷款主体在银行贷款吗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 1、 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 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 产品有市场; 6、 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 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即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3、 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等等。 申请贷款情况说明书 要求填写两份,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法人的人名章以及法人委托他全权办理贷款手续的委托书,企业法人的概况

❼ 请问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否能作为贷款主体急

可以。这就像连锁超市分店也不具备法人资格,照样可以卖东西一样。但具体某一网点需要看营业执照上是否有贷款这一项。

❽ 分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吗

分公司因不具备独立财产而不具备,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❾ 分公司可以贷款吗都需要什么手续

不可以,必须要总公司授权才可以办理,公司办理贷款必须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基本资料:

1、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简介;
4、贷款卡复印件;
5、近三年及最近两期的财务报表(含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二、其他补充资料:
1、贷款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用款及还款计划。
4、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6、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复印件;
7、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8、用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银行基本结算户内本年度最近3-5个月份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完税凭证;
10、企业及主要产品技术专利技术、获奖证书、质量管理证书等;
11、近三年及最近两期的财务报表(含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12、固定资产、应收/付款、货存明细表;
13、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最近3-5个月出仓单;
14、有关租赁合同,最近3-5个月水、电费单(复印件);
15、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材料(如房产、设备、车辆);
16、授权经办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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