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是第二抵押债权人,已向法院起诉,而第一抵押债权人未起诉。请问如抵押物拍卖所得不足以偿还二人债务
虽然您先起诉,但是抵押物拍卖要先偿还在先的抵押权人
⑵ 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该如何处理!
可以公司继续存续经营,也可以通过组织清算组办理清算手续,如果是资不抵债,还需要履行破产程序,破产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⑶ 关于抵押物清偿债务不足的问题
根据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以及根据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⑷ 公司以房产为抵押物贷款,现在还不了了,如果抵押物价值不够还贷款,会查封个人资产吗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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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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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有限公司抵押厂房土地,被银行拍卖后不足偿还贷款,剩下的怎么处理
剩下的银行忍倒霉吧 ...
那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偿还债务了吗?如果没有 就需要继续以资抵债
如果那责任公司已经还得连个一次性纸杯杯都没有了,那就不用继续偿还债务了,因为这是有限责任公司。
与幼儿园完全无关,幼儿园虽也是男方的财产,但作为破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男方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开的。
稍微看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权利与义务就知道了
有一点,这个男方当年是如何贷到资不抵债的款的,一般抵押贷款的额度只是厂房价格的6成到7成,银行肯定是把土地厂房急着拍卖了,不然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⑹ 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根据法律,银行应该对谁追讨贷款
这个问题首先看跟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担保条款确定的法律关系。
合同中存在的担保条款根据担保性质可以分类来看:
担保分为抵押、质押、保证。
抵押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这个抵押可以是借贷企业设立的也可以是第三方替借贷企业做出的抵押保证。一般都存在抵押物,如果企业不能按期还债则债权人也就是银行可以将抵押物处置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如果处置所得不足以清偿贷款,银行可以继续就不足部分向借款企业行使债权。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这个和抵押有类似的地方,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以交付为生效条件;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一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不能还贷,处理方法同抵押,可以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不足部分银行可以继续行驶债权。
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做出保证的第三方企业可以在合同中表示对部分或全部债务做出保证,没有标明的视为全部债务(包含本金利息等)。第三方企业的保证还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如果借款企业到期无法还款,如果担保合同中属于连带保证,银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担保人任意一方或者全部清偿债款;如果是一般保证,银行要先向主债务人起诉,担保人就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担保条款如果不能解决问题而公司财产能够偿还贷款,就要用该公司本身的财产偿还贷款,银行可以起诉该借款公司,要求以公司财产偿还贷款,根据公司法,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宣判后可以强制执行部分或全部财产偿还贷款。
如果借款企业完全丧失偿债能力,担保条款执行后也不能完全解决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清算该企业,以破产财产偿还债务,该该债权在破产债权中属于普通债权 。
⑺ 企业以公司名义贷款,以再建工程做抵押,以企业担保,如果债务无力偿还,与法人有关么
如果企业的债务无力偿还,企业宣告破产为止,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还债,不足部分,债主倒霉。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家庭财产无关。
但是,如果其家庭或者个人财产在企业贷款时作了抵押的话,是要被人民法院执行去的。
⑻ 抵押物不足偿还贷款额时怎么办
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根据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及根据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⑼ 第三方抵押贷款处置抵押物后,不足偿还部份可否处置抵押人的其他财产
第三方抵押贷款处置抵押物后,不足偿还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可以由抵押人的其他财产偿还。
根据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及根据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