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有什么规定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⑵ 为什么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的根本原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向银行等金融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土地储备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办法》要求,涉及银行贷款的,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在这个情况下,融资问题则可利用民间借贷来进行辅助借贷。
⑶ 信托贷款能否用于土地储备项目
地产信托都需要符合“四三二”要求的,一般都是结顶的项目信托公司才会去做 尽调。纯粹为了拍土地,哪个信托公司敢接手?目前市场的地产信托完全是烫手的山芋了!
但是大多数地产公司募集的资金都是做土地储备的,披露信息时说用于前期项目后续资金。
这个要和信托方面的人商量好的,他们会配合你们的。良好的项目策划,满足项目审批硬性条件,妥善的资金募集渠道,还是能做下来的目前。
浙江富昌投资
⑷ 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答: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项目“四证”齐全,“四证”为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⑸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成功的路上少不了失败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长期在灰色地带中游走的信托公司开展的房地产业务,在获得高额收益的同时也埋下了风险“地雷”,而这已让监管层高度警觉。
今年以来的银监会打出的一系列监管“组合拳”,不但宣告了信托业告别监管宽松的局面,也将房地产信托领域列为了监管重点。毕竟,一个行业的发展应该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
长期以来,信托公司利用所在行业的独特优势,或者说是监管“短板”,大幅发行房地产信托计划。且不论这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严控房地产政策相违背,单就大多数投资于单一项目的房地产信托所蕴藏着的高风险,都无法让监管层置之不理。
我们看到,自年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高调将房地产信托定为严管重点区域后,随后出台的政策“组合拳”更是力度逐渐加码直指房地产信托。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四证齐全”、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等多条措施的出台,将监管力度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给正火热上演的房企与信托公司日益紧密的“联姻”大戏,当头浇上一盆冷水。
对于这次监管层的大力度严管信托,业界也曾有一种声音,那就是信托公司也有自己的风控制度,也会考虑其资金的安全性问题。然而这种一厢情愿自我约束的想法,在高额收益的诱惑下显然作用有限。数据显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收益普遍在8%左右,而最高的可能达到20%。
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的房地产业,其对资金的需求量巨大,与银行和信托公司均保持着紧密联系。
一位房地产公司的朋友在与笔者的聊天中,以一种有趣的比喻形容其与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合作。该人士认为,银行因其所处的强势地位和来自上层的严格监管,在放贷态度上总是高高在上,并可能随时叫停放贷。这让他们有苦难言,感觉银行就像是一个顶头上司。而其对信托公司的态度则明显不同,由于后者凡是房企的要求大都能有求必应,该人士称更像是一个情人的关系。这虽是一个笑谈,但也让我们从中看出信托公司普遍存在利用此前的监管漏洞过度支配资金的危险现象。
因双方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信托公司与房企关系密切。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中房地产业务占比很大,且收益相对较高,因此这些公司主动限制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积极性不高,这时就必须要监管层出手加以严控。只有将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放到与银行监管的同一高度,才能让这股热潮真正降温。
“在和银行行长交流的过程中,银行认为‘四证’齐全的房产商贷款业务肯定轮不到信托公司去做”。日前,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的一番讲话,更是透露出了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高风险所在。同样,我们在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相关问题的说明中,看到了“立即、逐笔、加强、审慎、防范”等多个词语,这无不说明了监管层对于该领域严管的决心。
“人间正道在沧桑”,长期以来靠游离在监管政策之外,而快速发展起来的房地产信托,如今已到了必须转变的时刻。
⑹ 土地储备证是否可以作为贷款抵押
可以用土地他项权证来作抵押的。土地储备证副本不具有他项权证的法律效力,他项权证在取得之前应该要对抵押地块进行评估!
土地储备,是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土地储备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巨额资金的支持,为此,各地政府纷纷与当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联系。
(6)信托公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抵押品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六类:
(1)存货抵押,又称商品抵押,指用工商业掌握的各种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2)客账抵押,是客户把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取得短期贷款;
(3)证券抵押,以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汇票、期票、存单、债券等作为抵押,取得短期贷款;
(4)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担保向银行取得定期贷款;
(5)不动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取得贷款;
(6)人寿保险单抵押,是指在保险金请求权上设立抵押权,它以人寿保险合同的退保金为限额,以保险单为抵押,对被保险人发放贷款。
⑺ 土地储备贷款和土地一级开发贷款有什么区别
土地储备与土地一级开发其实是一回事,都是政府主导下的土地征收、收购、拆迁安置、整理和相关配套设施(如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等)的修建工作。政府也可以委托开发单位从事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土地储备须政府批准的专门土地储备机构进行。
银行可以对土地一级开发发放的贷款,但主要是信用贷款,专款专用,目前未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⑻ 土地储备贷款是什么 借款人可以为企业吗
土地储备贷款是什么 借款人可以为企业吗?
来源:网络 日期:2016/2/24关注度:1324
土地储备贷款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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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对象:
为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
二、贷款条件:
①借款人已取得企(事)业法人资格,已办理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②借款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当地政府能够通过统一收购、统一征用和统一交易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房地产评估等行业的市场行为较为规范。
③借款人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
④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
⑤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⑥贷款拟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用计划已基本明确。
⑦已办理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
⑧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方式。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70%。
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⑩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综上,只要当事人的企业是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并且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都可以是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
⑼ 土地储备贷款和土地一级开发贷款有什么区别信托计划可以参与吗
两者联系: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前,需要按照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对地块进行土地开发工作。
银监会向包括各地银监局、银行及信托公司在内的多家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集合信托计划不能直接参与土地储备贷款及土地一级开发贷,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最好是融资主体将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做成财产性信托模式以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