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假定甲的开户银行丙实施了以下不同行为请分别判断这些行为是否保证担保行为
10级同学表示你太有才了
Ⅱ 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给乙公司,贷款由银行直接支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回单上不显示乙公司的名称,怎么做账
应该有委托贷款协议,甲公司确认短期借款100万,同时确认对乙公司的持有至到期投资100万
Ⅲ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自己的办公楼进行抵押
D,理由是,在我们国家,房地一体,地上已有房子,地随房走。
Ⅳ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3个月内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
没约定保证方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可以向任一方提出主张
Ⅳ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甲不仅以自己厂房为抵押担保,而且还有丙为其提供保证。
1、保证权利无约定时,按一般保证。
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不履行为前提,以保证责任已屉承担期为必要。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相应责任已经承担的抗辩权。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时依约定;
无约定时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或届满之日始,至6个月届满时止。但在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负迟延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故丙并不应当偿还。
2、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在设定了抵押权的债务中,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Ⅵ 关于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法律案例题商业
1.法院支持。这涉及 代位求偿权。
2.费用由甲负担。
Ⅶ 甲公司向乙公司贷款,乙公司应该怎么做分录有利息。 甲归还贷款和利息又怎么做求助啊!!求前辈指导
乙公司收到贷款的分录<1>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或短期借款 《2》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甲公司还贷款的分录于收到的分录正好相反
Ⅷ 经济法问题: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1,应支持。按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因不积极履行其债权,或不当处理其资产等对其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其处理决定或代为执行债权,但以其享有的债权额为限。
2,费用由及甲公司承担。原因:法律规定
Ⅸ 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银行贷款100万请丙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乙银行提供担保,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司法考试吗?
试题才这么简短,实践中需要了解很多信息的,就你所提供信息分析如下:
1、丁和甲产生债的依据是买卖合同,依据题目阐述是货款
2、丙仅以抵押的机器设备的价值为限对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据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没有约定是否为连带担保时,推定为连带担保,就是说连带担保可以约定排除,没有约定就是连带担保;实践中也是,第三方和银行签收担保合同,银行一般都是要求第三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Ⅹ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
【答案】BD
【答案解析】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