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甲银行与乙签订一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08
(1)未过诉讼时效。甲银行催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2)合同中未载明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
(3)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未约定保证范围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5)不能实现。诉讼发生时已过保证期限(2011年1月3日),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10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7年10月31日,经协商可展期2个月。2007年5
阿萨德
3.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
1、不合法,抵押物不能直接给抵押权人,应该走拍卖程序,拍卖所得款多退少补。
2、保证期间到2002年10月1日,担保法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债务到期的6个月。
3、丁公司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4.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有丙企业做担保,但是三个月后,甲需要15万元贷款
丙企业有连带责任,丙企业要为甲企业的帐单买单.丙企业有为甲企业承担责任和帮银行寻找当事人的义务.
5. 08司考真题卷三第51题
B是考查的地役权,地役权是物权,是绝对权,是支配权。是正确的。你理解有误,如果还是不明白给我留言。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去正保法律网咨询。加油 。 加油。
6. 2008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8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2009
1、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抵押担保在先。根据物权法规定,丙方要想买卖合同有效,必须首先解除抵押权。至于丁公司担保银行债权不能视为抵押解除。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保证期间为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7.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这句话对吗请解释下
对,换句话说就是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为我们知道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不同于物权的客体是物,一个物不可能既给A又给B,但行为是可以的,因此债权人之间是平等的。因此假设甲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乙银行就不能要求甲公司先还款,而必须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得到偿付,这就是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当然如果有相应的自有的担保物的就另当别论,但这是担保物权的范围了,如果有保证或他物担保,比如丙公司提供的保证或物保,则只不过将债权人由乙银行换成丙公司,由丙公司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
8. 2018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贷款金额共计800000
甲公司:借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9280000元 , 贷 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元 贷 应缴税款——增值税 ——销项税 1280000元 ; 借 银行存款 4800000元 , 贷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4800000元 ; 借 银行存款 4480000元 , 贷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4480000元 。 ,乙公司 : 借 库存商品 4800000 元 , 贷 银行存款 4800000 元 , 借 库存商品 3200000 元 ,借 应缴税款——进项税 12.80000元 , 贷 银行存款 4480000 元 。
9. 2010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
2011年3月,甲向A银行贷款2000万,借款期限1年,从2011年4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应A银行要求,甲以自己价值800万的机器设备进行抵押,约定到期还不上借款,机器设备直接归银行所有。2011年7月1日,甲将该机器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期1年,并书面告知乙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另丙为甲向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金额为1200万,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但约定保证期间是2个月。还款期限到,甲还不上借款,银行要求以抵押设备抵账,乙认为租期未满,拒绝交出设备。
问:(1)抵押合同内容合法吗?说明理由
(2)乙拒绝交出设备合法吗?说明理由。
(3)乙的损失谁承担?说明理由
(4)丙的保证方式属于哪种?说明理由。
(5) 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10. 案例分析题甲公司、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
1、丙、丁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银行可就拍卖款全部清偿。
3、丁可向甲、丙追偿。
4、丙、丁、戊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