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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网上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5 06:51:00

A.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您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折叠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 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定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三)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2)国家对网上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一、网贷违法的行为: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解读:防止非法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解读: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才能做到。如果网贷平台这样宣称,就是误导夸大。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解读:不能落地,要遵守网络这个性质,不能越界。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贷款是银行的业务。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解读:项目募集期不能结束,无法有效的监管。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解读:这是银行代理业务,还是不能越界。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解读:这是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解读:互联网金融不能入侵实体金融。在系统上做到风险隔离。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

解读:做中介,要诚实。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解读:要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虚拟经济中。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解读:股权众筹是又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网上贷款注意事项: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双刃剑,网上贷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总会有些不法分子会钻空子,谋取私利。因此进行网上贷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选择知名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知名银行有保障,信誉度比较高。

2、不要被“无息”所迷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没有付出的贷款是有风险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项条款。签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条各项,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认。

C. 国家对网贷和分期贷款管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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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国家对网络贷款采取了什么措施

目前在整顿网贷,基本没有金融牌照的可能会关掉吧。所以现在很多贷款公司都在控制放款风险,有些现在是在能收回多少欠款就收多少。

E. 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本两份同字数限制能给份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第章 总 则 第条 进步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控制,切实化解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核信贷管理体制依据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简称银监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风险管理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家关于防范控制金融风险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效防范、控制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原则: ()贷款风险管理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历史类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四)坚持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各项贷款另规定其规定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 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指贷款业务运营由于受各种确定性素影响致使贷款按期收本息银行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划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政策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 第六条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指根据家政府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特定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发放贷款借款执行政策现能按期偿贷款本息风险 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指根据借款自身经营需要发放贷款,借款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道德素等原影响,能或愿意按照事先达协议履行其义务,现能按期归贷款本息风险 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能造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超越权道德素等造贷款能按期收或损失风险 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指运用定性定量析贷款各种风险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测定贷款风险预测贷前调查、审查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贷款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式选择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家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源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利息补贴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位情况依据贷款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同风险素别按照定性定量析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预测 ()定性析预测主要通借款内部各关素及与借款贷款偿密切相关外部环境现象确定性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析预测主要包括借款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发展前景析;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所产影响;特定行业或区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抗力外部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析 (二)定量析预测主要依据借款财务指标经营指标,借款信用风险进行析预测预测借款经营风险主要采用借款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项目评估、贷款风险度计量及贷款风险敏性析等借款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根据借款财务指标设置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划同值,根据值划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识别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项目评估主要通借款财务指标投资估算、筹资本、项目效益测算确定性析等量化指标评估,综合评价项目贷款风险贷款风险度计量主要通设置贷款风险权重,计量贷款风险程度,量化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敏性析指贷款风险主要或关键影响素变化进行量化析,测定判断其贷款风险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行否具较强风险决策能力;员工否具备所承担职责业务水平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否覆盖贷款操作各环节;否具完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指贷款操作监管程,根据事前设置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所发警示性信号,析预报贷款风险发变化情况,提示贷款行要及采取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判断单借款或单笔贷款风险程度风险性质宏观预警微观预警基础,通贷款风险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区或行业贷款风险程度(宏观预警详见第七章)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般包括家或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利率政策等调整、变其,家政府与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源落实承诺保证变、贷款利息补贴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位异,应作前政策风险预警主要信号监测重点通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析,及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风险苗,提前政策风险预警做反映 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预警信号其预警信号反映 ()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般包括借款各项财务指标流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较变 (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市场供求价格波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般包括借款所处行业或区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改变,能行业经济周期市场发展前景产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持续性或幅度波;贷款限贷款支持价格限面临挑战;区行业信用环境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预警信号行预警信号般包括借款其金融机构存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违规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贷款展期数增加,借款代表变,代表及其财务、计员发违规违纪行,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较调整,改制改组规范,担保物品价值降或担保撤销,借款未经银行同意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预警信号主要能发各种影响借款经营水平重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银行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信贷岗位责任明确、信贷档案规范、客户信息资料全面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完善等;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借款发放贷款、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离操作规范、信贷监管制度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及其违反贷款管理制度各种违规操作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致预警体系要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或行情信息析系统、信贷监管系统,特别粮棉库存监管系统等信息,贷款运营各环节各种状态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影响贷款安全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案,落实各环节责任,提防范控制风险预防性补救性措施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指针能发各种风险,贷款发放前所采取预防措施及贷款发放、收前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发、扩恶化应同性质贷款风险采取同防范措施,同种类贷款风险同采取种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借款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借款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实行效贷款管理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待、类管理原则,根据借款实际情况贷款性质、种类,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项目管理 ()授信管理通核定借款定期内授信额度,集统控制借款信用风险根据借款同信用状况别实行内部授信公授信结合公司贷款业务性质贷款特殊要求,确定借款基本授信特别授信 (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资信状况贷款风险性质及程度,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继续实行逐笔审贷、钱粮挂钩、购贷销贷款管理制度 (三)项目管理各种专项贷款,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贷款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实施、验收、评价管理程,确保贷款项目功 第二十条 选择效贷款式应根据借款实际情况贷款性质、种类,别选择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式选择信用贷款式借款,除另规定外,原则要相应风险补偿金定比例自流资金,并别采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自流资金比例管理式 ()贷款担保确定性风险素较贷款,按照关管理制度,别采取贷款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式 (二)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借款自主经营粮棉油等用于农业贷款需求,具备发放担保贷款相应条件,采取贷款补偿金式,作贷款风险补偿借款贷款前,提供符合关自筹要求收购(调入)粮棉油价款定比例补偿金,存入指定贷款补偿金存款账户补偿金贷款本息未结清前,参与借款购销经营,专项用于弥补收购(调入)粮棉油产风险借款清贷款本息,全额退补偿金 (三)自流资金比例管理根据贷款种类性质,确定借款自流资金比例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离贷款审批授权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完善库存监管制度根据收购农产品资金贷款特点,制定库存监管制度,借款粮棉油等库存实施效监管,控制贷款风险坚持实行粮棉油等农产品收购报账制度、库存检查制度货款笼制度定期检查或抽查责任管户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贷款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稽核信贷管理部门管理员要定期或定期信贷员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制度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稽核部门要及组织信贷员贷款操作规范情况稽核,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制度落实,做规范及操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借款投保鼓励借款库存粮棉油等商品其符合保险规定条件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防范控制借款改革改制风险借款实行合并、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公司债权改制行,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逃废悬空银行债务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效 第六章 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化解指已发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律等手段,采取财政补偿、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资抵债、保险理赔、依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第二十八条 已经发政策风险,应及向政府汇报,政策依据,督促按政策规定落实补贴政策消化计划,消除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 已经发经营风险,应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用风险补偿金抵偿贷款本息借款销售库存粮棉油发价差亏损、贷款本息能全额偿,要借款风险补偿金作贷款偿源,及收贷款本息 (二)向保证追索借款能按期偿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式,应依向保证追索,督促其货币式或资产抵债式偿借款所欠贷款本息 (三)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能按期归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式,应依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所欠贷款本息 (四)办理资抵债借款确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足偿贷款本息,应借款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资抵债,通处置抵债资产收贷款本息 (五)办理保险理赔借款遭受灾害能按期归贷款本息,借款已经办理财产保险,应督促其及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所欠贷款本息 (六)依诉讼按期归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债务借款,应通诉讼手段依清收 (七)办理呆账核销已形贷款风险,采取切化解补偿措施仍收,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报批核销表外利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实行减免 第三十条 操作风险化解未按规定权限程序操作造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全或合同效,信贷监管制度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及其违反贷款管理制度各种违规操作行工作失误等所产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纠或补救,规范管理操作,贷款风险减轻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三十条 认真解读家或省级民政府政策规定积极应三农贷款风险研究政策三农贷款风险补偿、化解 第七章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贷款风险监测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发,贷款质量状况变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态评价反映,便及掌握贷款质量状态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第三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类结贷款划、关注、级、疑、损失五类,依反映贷款风险程度前两类贷款,三类良贷款通贷款质量五级类判断借款及足额归贷款本息能性类具体依据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物资保证程度,同考虑借款款能力、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数)款意愿,及贷款偿律责任银行信贷管理等素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贷款质量类,由信贷计部门按关规定适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类监测要求进行归并统计实行贷款质量种类、区态监测 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布态变化情况、贷款质量量比及其变情况,贷款质量布局区、行业、种类等结构情况,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监测析通建立自逐级定期监测析制度,真实、态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高危品种、高危区、高危行业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级行及完善信贷政策,调整授权管理,采取各种效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贷款质量态监测,重点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其作衡量各级行工作业绩重要内容良贷款绝额非原增加,实行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风险披露贷款质量类状况按规定统外披露,银监、民银行特殊要求,按规定另行报 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四十条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别由同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评审委员,明确其职能责任贷款评审委员负责信贷部门提交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评审意见,贷款由董事或董事授权审批 第四十条 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贷款风险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管理关制度制度及类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贷款质量监测析、评价与考核;计部门实施计监督及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信息电脑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类统计报表与报;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度合性审核风险保障措施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贷款损失,依据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责任,构犯罪,交司部门追究其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审议通起施

F. 国家对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是怎么规定的

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个人发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或担保,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签订合同。
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条件是:
一、是中国大陆居民,年龄在50岁以下;
二、是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具有发展潜力或市场竞争力,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是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G. 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是什么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起设立、只用资本金发放小额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的法人机构,是近年来中央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鼓励探索建立的一种新型贷款组织。贷款利率掌握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一般为18%左右。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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