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家联合是黑中介吗
肯定是的,我原来住在北京丰台区,这是我亲身经历,原来在网上查说是房租有8%的利息点,来签合同的时候说的比唱的好听,说没有,可是没想到等到签了的时候,居然让我们签会分期,就是说会分期一次性给我们交完13个月的押金,以我们的名义在会分期下贷款13个月,再让我们每个月交8%的利息点,会分期是给租不起房子的人租的,我们租的起房子,凭什么带8%的利息点啊,就是比如说,月租是900,签了会分期,每个月多加900*8%=72元,太他吗黑了。坑人的步骤分为三步:
1、 先交了定金,保证说是到公司看有任何一点不合理的地方连定金都退,到了公司先请你进会议室,开始谈合同
2、 等你签了合同交了押一付一那么下一步就开始了,第二天紧接着打电话,说你签了会分期,不签会分期,你的合同都签了,甚至拿合同无效来威胁
3、 这一步,我们都还没签会分期,估计跟会分期有关,到时候他们帮你们说是安空调啊,干个嘛啊,之类的,先把房门钥匙握到手,只给你一个大门钥匙,估计签了会分期,就要再要600 维修费,以及额外费用了。
希望有人能看到这群吸血鬼,再也别买他们的房子了
② 成都华筑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怎么样
这家房地产公司是骗子,一去就叫我叫中介费,不交不给看房,我想着我没时间看,就交了,然后就带我去看房,结果看了几套都价钱太高了,后面看了一个合租房,想着便宜就把押金给交了,结果我把押金交之后,他又说还有每年300元物业垃圾维修管理费,我当时都懵了,为什么不在我交押金之前说,想着我押金都交了就没想那么多把租金合同都签了,然而我住进去两天发现里面问题很多,门是不安全的,用脚一脚就能踢开,让中介换锁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换,我肯定是觉得租着不安全,越想越不对劲,所以我就说我不租了,我才住两天我就搬出来了,我叫他把房租退给我,我当时交了三个月的房租,押一付三,相当于四个月房租,中介竟然又说如果我不租他要扣我两个月房租,我肯定是不同意的,然后现在都还是僵在这个退租的问题上,所以这家公司是真的坑,坑人无底线,真的希望有什么管理中介公司的把这些黑心中介好好调教一番
③ 已经购买了售后包租的商铺怎么办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售后包租”其实是已为法律明确规定违法行为。
售后包租的风险隐患确实不能不引起投资者重视。概括如下:可能存在欺诈,开发商在所开发的商品房为担保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向购房者销售该项目,有的甚至携款消失;
开发商融资或变相融资后,将资金挪用,一旦项目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会导致资金链断裂;项目建成后经营不善,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没有现金兑付投资人;投资人购买的房屋位置不确定,无法办理产权证;涉及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
尽量不要购买包租类的产品。即便要买,也要选择有独立产权界线、独门独户的产品,如沿街的商铺,这样处置与转让起来都较方便。同时最好选择大品牌的开发商,开发商的信誉与实力、商铺所处的地理位置、商业管理品牌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综合实力雄厚的开发商在后期成功进行运营的概率会相对较高,从而消费者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得到保证。需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3)包租公司信用贷款扩展阅读:
商品房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售后包租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了促进销售,在建造的外销商品房出售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销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行为。
目前外销商品房可以试行这种促销行为,但须取得市房地局同意售后包租的批准文件,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该房地产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销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行为。
非法吸收存款
亲友间集资不违法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构成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售后包租可定罪
《解释》规定,如符合上述违法特征,实施以下情形之一,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委托理财的方式、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等。
及时清退可免刑罚
《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据悉,这是考虑到金融体制现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因素,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称,认定其是否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看公司经营的主业是什么,融资的渠道和主要目的及资金款项的实际用途。
④ 集资款约定与信用贷款等法律疑问求教
问题1:乙无需承担亏损的责任,因为乙和甲的关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乙是借钱给甲,从未参与甲的经营,又没有合伙协议,当然不能算合伙人。乙可以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利息计算要求甲支付利息。 问题2:乙想得太美好了,有可能跑得了吗? 为了这点钱跑有好下场? 问题3:没听说还有钱贷给你不算利息的银行,又不是外交援助。如果约定了借款用途肯定违约,自己把握
⑤ 为什么没有资本就得借贷
就在洛维格行将进入而立之年的时候,灵感开始进发了。童年的一个小小的赚钱经历出现在他的脑海里。
那是在他9岁的时候,他偶然打听到邻居有条柴油机帆船沉在了水底,船主人不想要它了。洛维格向父亲借了50美元,用其中一部分雇了人把船打捞上来,又用一部分从船主人手里买下了它,然后用剩下的钱雇了几个帮手,花了整整4个月的时间,把那条几乎已经报废了的帆船修理好,然后转手卖了出去。他从中赚了50美元。从这件事,他知道如果没有父亲的那50美元,他不可能做成这笔交易。洛维格发现:对于一贫如洗的人,要想拥有资本就得借贷,用别人的钱开创自己的事业,为自己赚更多的钱。
洛维格思前想后,他选择了惟一的找到财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洛维格奔波在纽约的银行里,忙着说服银行家们贷款给他。他试图让银行家们相信他有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能力,可是他的请求遭到了拒绝。由于洛维格几乎一无所有,贷款给他风险很大,所以银行家们都不愿意借款给他。
此路不通,就只能再想别的办法。洛维格在凭空游说借不到贷款之后,想到了一个好主意。洛维格有一条尚能航行的老油轮,他把它重新修理改装,并精心“打扮”了一番,以低廉的价格包租给一家大石油公司。然后,他带着租约合同等去找纽约大通银行的经理,说他有一艘被大石油公司包租的油轮,每月可收到固定的租金,如果银行肯贷款给他,他可以让石油公司把每月的租金直接转给银行,来分期抵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大通银行的经理们开始了新的思考。虽然洛维格几乎没有什么资本,没有资产信用,但是那家石油公司却有足够的信誉和良好的经济效益;除非发生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因素,只要那条油轮还能行驶,只要那家石油公司不破产倒闭,这笔租金肯定会一分不差地入账的。他们答应了洛维格的要求。
洛维格巧妙地利用石油公司的信誉为自己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他计划得很周到,与石油公司商定的包租金总数,刚好抵偿他所贷款子每月的利息。
洛维格终于拿到了大通银行的贷款,便立即买下了一艘货轮,然后动手加以改装,使之成为一条装载量较大的油轮。他采取同样的方式,把油轮包租给石油公司,获取租金,然后又以包租金为抵押,重新向银行贷款,然后又去买船,再去……
如此一来,洛维格的借款像滚雪球似的越来越多,他买下了一艘又一艘油轮,然后租出去。运用这种方法,等到贷款还清的时候,这些油轮就属于他了。随着一笔笔贷款逐渐还清,油轮的包租金不用再抵付给银行借款,直接转进r他的私人账户。几年之后,洛维格不但有了越来越多的油轮,而且包租金也越来越多。
⑥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后先集资再发放贷款犯罪吗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即涉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属于刑事犯罪。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⑦ 六部门监管新规直击长租公寓暴雷根源:禁止套取消费贷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从业管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同时,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自从2016年鼓励规模化、机构化租赁以来,轻资产的租赁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既有集中式的,也有分散式的。相比重资产经营(比如招拍挂配建和自持,国企带头参与的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等),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上最大的问题是轻资产经营、扩张速度快,容易出现违规行为,比如黑二房东(随意涨租、苛扣押金、随意收取水电费等),以及长租短付,搞资金池,蓄意卷款潜逃。
对此,新华社文章指出,此次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意见》直击住房租赁企业爆雷根源。
对此次《意见》的出台,中指调查事业部研究副总监战雪认为,《意见》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战雪表示,此次《意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是层级高、范围大,之前部分城市单独发布政策约束住房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取行为,此次的政策高度上升到了部委的层级,覆盖面也更广。第二是定位准。精准定位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此类企业进行转租经营时没有资产抵押,收取的租金额度也较高,没有资金监管容易聚集金融风险。第三是强穿透。除了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还强化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核,在首尾两端发力,避免住房租赁企业单方面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的情形。
首次对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定性,纳入监管
按照《意见》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李宇嘉指出,目前市场上住房租赁企业种类繁多,比如二房东,投资机构等。在珠三角核心城市,有代房东管理的二房东,有职业二房东(赚代理费或赚租金差价),有投资者一次性包租很多套或一栋,然后装修出租。但现实中,这类主体很难监管,他们往往利用互联网、微信和小广告开展业务,利用信息差、违规操作(比如水电费乱收取、以损坏室内设施为由不退押金等)获取租金受益。承租人利益受损失也难以有渠道伸张,损失不大、息事宁人。因此,迫切需要纳入监管。
打击长收短付的资金池行为,避免资金风险
具体而言,《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在业内人士看来,“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等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此前存在的各类违规做法,具有积极的导向。这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这一政策表态也是在疫情后针对长租公寓暴雷现象,国家一贯的态度,主要目的是维护出租双方的权益,避免老百姓利益受损和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发生。对于轻资产的租赁企业,更容易出现‘长收短付’的资金池行为。管住了资金,长租公寓的风险就降低了一大半。”李宇嘉说道。
严厉打击资金贷,“租金异常上涨必被打压”
《意见》还要求,各地应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同时,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名单式管理。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此次政策对于租金贷款的管控更加规范和到位。对于各类违规的套现行为,政策明确,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同时,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从这两点看,租金贷被明确严管,而租赁消费贷款则依然受认可。这两者的区别在于,租金贷进入到了轻资产长租公寓企业的账户,而租赁消费贷则是进入租客的账户。这是后续在明晰不同贷款方面所需要注意的。
此外,《意见》指出,各地应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此外,各地还需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业内人士认为,后续租金监管也将更明确。同时在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方面也会加强。“过去租金的收取等没有监管,导致资金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也是金融风险的来源点。此外,过去租金的管控确实不到位,而现在租金异常上涨受到关注,后续也和房价管控一样,异常上涨必被打压。”
《意见》还提到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六部门要求,各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协同联动,积极化解住房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相关风险。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表示,此次印发的《意见》将对行业特别是轻资产运营公司产生两大影响。第一,迫使轻资产运营公司从“包租公”转向专业化的住房租赁服务提供商。从国际经验来看,控租金使得轻资产运营公司无法单纯依靠租金收入实现利润增长,探索如何提供各类与住房租赁相关的增值服务将成为未来轻资产运营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第二,“去杠杆”将使轻资产运营公司形成两极分化。一方面,头部大型机构能够依靠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手段,扩规模求发展;另一方面,深耕区域的小型运营公司将依托本地化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获得生存空间。大量靠金融杠杆扩规模的轻资产运营公司将被彻底淘汰。
⑧ 怎么解约小家联行的会分期
包租公司《小家联行》业务员在58同城,赶集,贴吧等上面打着“个人房源 押一付一 无中介费 ”的名义把房租给你,当你支付押金后,就骗租客签一份《会分期》的合同,实质上是份贷款合同。
如果租客拒签,则小家联行业务员会以租客违约的理由不退押金。
业务员通常给租客讲,这是一份方便租客月付款的一个平台。实质上是个人贷款。签家之后“会分期”将一年房租支付给包租公司,租客每月的租金,其实就是向“会分期”还贷。
如果要退房,包租公司不会将钱退给“会分期”,则租客即使不住了,也得继续还贷,否则可能影响征信。
据该公司员工称,即使租客在租期满后正常退租,他们也会找各种理由拒退押金。
这家包租公司拿到房东的原房之后(一般签3年5年合同,付10-11个月房租给房东),就打隔断,至少打1~2个隔断,当成房间出租。
⑨ 关于商业房产按揭所涉及到的资产保全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风险要点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其中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和办公用房两大类。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属于经营类房屋贷款,其风险大小与商业用房经营情况直接相关,具体来讲,项目所处区位、开发商商业地产运做经验和运做模式、借款人经营水平和自身素质、借款人企业经营状况等直接决定了贷款还款来源稳定性,也就决定了贷款风险的高低。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点比较风险点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项目风险项目合规风险、完工风险项目合规风险、完工风险、区位风险开发商风险开发商虚假按揭风险开发商虚假按揭风险、运做风险借款人风险借款人收入风险、道德风险借款人收入风险、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价值变化和评估风险价值评估风险、返租包租风险、产权式商业用房风险业态风险-业态风险在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点基础上,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应重点考察如下风险点。一、项目区位风险风险点:项目不属于城市中心区域或城市区域中心、周边配套设施欠完善、交通不够便利、周边商业(办公)氛围尚未形成、项目定位和规划同实际市场需求脱节、政府城市规划变更等,这些因素都极易导致项目整体运营失败。管理措施:应着重关注项目的地理位臵、商业氛围、周边配套和市场定位。选择地理位臵好,属于城市中心区域或城市区域中心;商业(办公)氛围浓厚,属于传统或新兴商业(办公)区;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市场定位准确,有发展潜力的项目进行叙做。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工作,密切关注政府规划动向。对于目前周边商业(办公)氛围良好,但未来三至五年存在政府规划变更可能,导致产业迁移的项目,谨慎介入。二、开发商运做风险风险点:商业地产开发对开发商能力要求远高于普通住宅项目,开发商商业项目运做经验、运做模式和持续资金实力对项目是否能获得预期成功至关重要。管理措施:重点考察开发商此前在国内是否开发过类似商业项目,项目运行情况如何;开发商有无成熟的商业运做模式和富有经验的商业项目经营管理团队;开发商是否有充沛资金来源支持项目全程开发。三、借款人经营风险风险点: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一种投资经营性贷款,借款人经营(投资)水平、个人素质和资信、借款人企业经营状况等都决定了投资经营收益的稳定性,亦即决定了贷款风险高低。管理措施:了解借款人过往经营(投资)经验、分析借款人经营(投资)能力、预测借款人所经营(投资)业务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判断其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审慎测算预期收入。目标客户群应定位于已有成功经营(投资)经验和较强经营(投资)能力的客户群体。通过面谈、面签,了解借款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生活状况,对借款人个人素质做出判断。借款人个人素质高低直接关系贷款本息能否正常回收以及在或有资产保全情形下我行权益能否顺利实现。借款人信用记录必须良好。原则上不得对存在多期逾期记录,且无合理理由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四、价值评估风险风险点:与住宅相比,商业用房价值更易受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一手商业用房价值能否与售价吻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开发商运做能力。如果开发商项目运做失败,则会出现抵押物不足值的情况,给银行带来较大风险。对二手商业用房,由于目前国内评估体制不健全,地产中介和评估公司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往往高估二手商业用房的交易价格,从而增大银行风险。管理措施:一手商业用房的价值评估可通过调查同一楼盘及同一区域商业用房的近期成交价格(比较法),分析商业用房投资回报率(收益法),或找另一家评估公司再评估(复评法)等方式分析交易价格的真实性。2二手商业用房价值评估可以采取交易价、评估价孰低原则或者采取交易价、评估价、契税价孰低原则确定抵押物价值。同时建立合作方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防范合作方(中介、评估公司)风险。五、返租包租风险风险点:对于一手商业用房,部分开发商采取售后包租、售后返租方式,将大型商业用房拆分成单个商铺出售给投资者,开发商再包租或返租进行经营,投资者通过租金获取投资回报。这种情况下,商业用房运营能否成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开发商经营管理不善,租金不能按时返还给投资者,投资者发现投资失败,往往会停供贷款,导致贷款不良。管理措施:严禁对开发商以包租、返租形式销售的商业用房发放贷款。六、产权式商业用房风险风险点:产权式商业用房是指大型商业用房,一般为百货/购物中心/大型超市,被分割成多个小的产权单位出售或出租。首先,由于大型商业用房被分割成多个小的产权单位,多数只有红线图,不存在明确物理分割,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处臵抵押物难度很大。其次,产权式商业用房基本特性决定开发商对长期、后续经营缺乏耐心,开发商转嫁风险,商业氛围的培育有较大风险。管理措施:严禁对产权式商业用房发放贷款。七、业态风险风险点:按照开发形式,商铺有如下几种典型业态:商业街:是一种由许多商铺(金融、餐饮、商品、服务等小型零售商店)共同组成,集多功能、多业种、多业态,并按照规划有序排列的一种城市商业形态。商业街店铺一般为独立店铺,购买零散,不存在集中性风险,整体市场运做失败的风险也很小。社区商铺:是指作为社区配套组成部分的街区型商铺和底层商铺,其经营对象主要是住宅社区的居民。社区商铺市场较为成熟,也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较小。沿街商铺:位于街道两侧且临街有门面的商铺属于沿街商铺。沿街商铺地理位臵适合经营,投资回报有一定保障,风险可控。综合/专业市场:是指用于综合商品或某类具体商品买卖的场所。开发商将其拆分成单个商铺出售或出租给购房人经营或由购房人转租给他人经营。开发商可选择自留一定比例的商铺自主经营,根据开发商自留比例,可将经营模式分为出售型(开发商出售全部商铺)、出租型(开发商自留全部商铺)和混合型(开发商自留一定比例商铺)三类。其中出售型,由于所有权转移,无法有效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风险较大。混合型,由于购买者和开发商共同运做,风险较小。一般来说,新建综合/专业市场运做能否成功取决于以下三个条件:开发商的开发经历、市场运做能力和客户储备情况;开发商的资金实力;市场经营模式。商场类商铺:指百货商场、购物中心、普通酒店、公寓式酒店、商住公寓、俱乐部、会所、展览中心、写字楼等里面用于商业用途的商业空间。商场类商铺由于缺乏独立产权和(或)明确物理分割,抵押物变现难度较大,风险较高。管理措施:商业街、社区商铺、沿街商铺风险相对较小,是目前全辖商铺贷款叙做的主要对象。一个新的综合/专业市场从建成到成熟稳定运行,需要3到5年的时间,能否成功运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且此类型商铺的大部分风险来自开发商,难于预测。对一手综合/专业市场需要谨慎考察,原则上不得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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