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银行贷款是否可以用于归还企业信托债务
可以呀,只要银行没有特别的要求。
在法律法规上这样做也是合规的。
而且事实上,很多公司都是这样做的
『贰』 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能否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只要与发行债券的用途不冲突,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能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要优先用于偿还拖欠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发债或其他金融工具置换存量债务节省的利息支出要全部用于清欠。对目前已确认的多年拖欠款,力争年底前全国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清偿一半以上。中央企业要带头优先偿还对民营企业的逾期债务,年底前做到“零拖欠”。其他国有企业也要加快清欠。
『叁』 债权分配时,银行贷款优先偿还吗
不是,是银行优先。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所得价款,优先清偿顺序为: 1.破产清算费用; 2.员工工资、福利、补偿金; 3.担保债权; 4.一般债权
『肆』 公司破产后之前在银行的贷款怎么偿还
想请问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原先向银行贷款的100万怎么办?该有谁来偿还呢? 胡律师:公司在宣告破产时来进行赔偿。 张律师:公司在清算时可以要求偿还贷款。 相关知识——什么是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只有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确实具备了破产宣告的条件,依法宣告其破产,才正式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破产宣告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和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裁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破产债务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据以及破产以及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如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等。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予以公告。
『伍』 用银行贷款买公司债券违法吗
股市啊,房地产啊,不允许的
『陆』 企业债券的融资和银行贷款有什么区别
都属于债权融资,企业债券融资属于直接融资,没有特定对象。债券发行的额度不能超过公司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审批通过后可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择机发行,利率在发行时确定。
借款一般有银行贷款或委托贷款形式,通常是非公开的仅在特定主体间的借款,无需审批,各方主体达成合意即可,额度、抵押等事项也是协商确定(当然银行自己会有审核)。
『柒』 当客户以存款归还贷款时,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怎样变化
贷款,是银行这边的钱借出去,还回来除了借出去的资金还有利息,所以是资产业务,而存款,是银行收的别人的钱,以后要还的所以是债务
『捌』 从银行贷款成立公司之后,公司又将贷款返还银行...................求解..
属于抽逃资金,撤资,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在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愿抛砖引玉:
1、注册资金的概念。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但是笔者认为,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因为他只是借,而不是偷或抢),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现在我们来看,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首先,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第二、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因此,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换句话说,由于他从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他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就不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业的那一部分,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个人财产,如家庭财产等。
综上所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企业换作实物也好,被投资者借走也好,都不能构成“抽逃资金”。当然,股东借款可能构成关联交易,那是另一个话题。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抽逃资金呢?笔者以为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玖』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归还其他银行贷款吗
可以,这种叫做债务置换,现在叫做流动资金周转,贷款的时候不要说是债务置换就可以了。
因为债务置换不符合贷款用途。
『拾』 公司还银行贷款 本息一起还 如何做账
会计分录:
借:借款(短期或长期) 本金
借:应付利息已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未计提利息
贷:银行存款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冲减借方。月终,将借方归集的财务费用全部由“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计入当期损益。结转当期服务费用后,“财务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
(10)银行购买公司债归还贷款扩展阅读:
“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规则是: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对应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则借记相关对应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在利润表中,单设“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并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即期末结转的余额分析填列。
1、利息支出的审查
(1)企业当年列支的利息支出是否确实属于当年损益应负担的利息支出,有无将应由上年度或基建项目承担的利息支出列入当年损益。
(2)利息支出列支范围是否合规,注意审查各种不同性质的利息支出的处理是否正确。一般而言,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
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其竣工之前的,计入购建资产价值;企业的罚款违约金列入营业外支出。
(3)审查存款利息收入是否抵减了利息支出,计算是否正确,特别应注意升降幅度较大的月份,分析其原因。
2、有关银行手续费支出的会计处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列入“财务费用”核算的银行手续费,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如借款、发行债券、集资等)中所发生的相关融资费用。企业支出的银行手续费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为企业筹集资金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二是在银行结算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如办理信(电)汇所支付的手续费、邮电费,购买空白支票、信汇单、汇票等所支付的工本费、手续费。
前者按规定应列入“财务费用”核算,后者由于不属于企业筹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不应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一般可在“管理费用”下另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