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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发放贷款罪

发布时间:2021-07-09 17:34:10

1. 商业保理公司自身有什么融资渠道

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融资途径具体有以下几种:
融资租赁: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
不动产抵押:如抵押房产等不动产。
股权转让:进行股权出让引入新的合作者
提供担保: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
互联网金融平台。

2. 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受让供应商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为供应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务:
(一)贸易融资;
(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三)销售分户账管理;
(四)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担保;
(五)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相关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3. 违法发放贷款罪

个人认为本案中钱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虽然没有直接说明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以某公司的名义拿到该贷款后用于个人赌博、还民间借贷高息,应理解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要件: 信用社属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围,依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我想钱某不可能去银行贷款的时候说“我要贷款,贷款用途是赌博还利息”吧?这样银行也不可能贷给他,他必然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信用社的信任。第二次后将原有贷款150万元其中的80万在贷款到期后变更为伪造的房产抵押并将80万元从该信用社贷出的行为更加明显。

3、客体要件: 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钱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父亲,不可能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构成4要件都符合,故钱某构成贷款诈骗罪。金额为150万元。

贷款诈骗的主体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是不能构成此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第186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关于信贷员冷某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案例分析不出来。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案例中没有交代钱某是否有偿还能力,能偿还多少。而且机器设备拍卖不一定就能卖90万。如果钱某有偿还能力并且不能偿还部分在50万以下,那么冷某就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4. 商业保理公司能贷款吗

商业保理公司,本身就属于贷款公司,基本上没有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会给他放款

5. 办理商业保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啊

一、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有关依据
二、
1、《公司法》
2、《 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
3、《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4、《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 的复函》
三、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申报条件符合《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二章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要求。
四、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1、商务委初审同意意见。
2、出资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主要是1.法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1)公司简介,包括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等内容;
3、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情况登 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企业信用报告(可通过企业贷款银行或开 户银行获取);
6、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注册地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近期无违规处罚记录证明;
9、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决议。自然人出资人基本情 况。包括:
(1)个人情况登记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4)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 级机构出具个人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出资协议书。4.出资人承诺书。
五、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验资报告,包括存款银行询证函、注册资本进账单及复印件。
六、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个 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金融领域管理经验证明,包括就业单位出具的任免职决议、工作证明和与其签订 的劳动合同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财务总监须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为商业保理公司专 职工作人员。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2、出资各 方签署的公司章程。
3、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任命书及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中国人民 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出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
(1).出 资人情况介绍,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出资情 况、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人员团队及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等。
(3).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情况介绍,包括:市场需求、 公司定位、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计划等;未来2年财务预测、资本持续抵补能力等;业务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6. 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7. 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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