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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中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08 00:32:22

❶ 公司的委托贷款与贷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具有财产管理性质,主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委托财产;

贷款业务中,受托人通过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投资。

2、形式不同、

委托贷款合同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内容一致协议。

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

3、确定借款合同内容的主体不同。

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托人指定。

贷款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借款合同很少干预,借款合同独立于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受托人确定。

4、责任和风险承担不同。

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没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

贷款中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❷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近日,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2月16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❸ 委托贷款如何列报

委托贷款如何核算和列报

根据《贷款通则》,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放贷,于是部分企业转向委托贷款,该类业务在国企年报审计中也经常遇见,如下案例供大家参考,欢迎探讨和指正,以便共同进步。

一、案例:某国有企业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需要委托某银行向子公司乙和与甲公司同属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丙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企业财会人员向审计师询问该委托贷款如何核算和列报?

二、分析:

(一)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303 贷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保户质押贷款”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质押贷款”、“1305 抵押贷款”科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十三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三、处理建议:

(一)会计核算:委托贷款可以在“1303 委托贷款”科目核算。个别企业将委托贷款在“其他应收款”或“长期应收款”中核算,是不恰当的。

(二)报表列报(甲公司单体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委托贷款从金融资产分类的角度讲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但因为一般工商企业的报表上没有专门的项目,国资委格式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发放贷款及垫款”为金融类企业专用,所以通常根据委托贷款距离资产负债表日的期限,分别列示于“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并在附注中说明具体内容。

注意:委托贷款年底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计量减值损失。

2、利润表: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列报。

3、现金流量表:鉴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的,相应地,其在现金流量表上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较合适。

对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借出和收回,现金流量一般作为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因为该行为通常形成了非流动资产或者投资性质的资产,即在“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示。

(二)合并财务报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审计中常见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内部交易中,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需做如下抵销分录:

(1)合并资产负债表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母公司委托贷款债权与子公司债务的抵销):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贷: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2)合并利润表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母公司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子公司长短期借款利息费用的抵销):

借:营业收入

贷:财务费用

(3)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将子公司“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与母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进行抵销。

❹ 委托贷款和资金拆借区别有哪些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银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金策通金融顾问服务了解到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❺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贷业务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请问有什么法定文件规定吗

是这条规定不错,但据我了解委贷业务应该可以不算对外投资(虽然实质上是短期投资),我们公司就是一家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我们的全部净资产基本都用于委贷业务。
如果要严格规避的话,可以考虑把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如母公司、兄弟公司),再由关联企业开展委贷业务(原则上企业法人都可以进行委贷业务)。

❻ 资管业务、资金撮合业务、委托贷款的区别

在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机构间的部分业务正在形成同质化竞争,如何以最高效率运作资产与资金,盘活存量 资产,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并能够兼顾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等多维度,是大资管时代的核心竞争力,而资产证券化正是诠释这种竞争的典型标准化工具。
数年以前,资产管理时代的概念已经被人提出。单就“ 资产管理”字面意思而言,它可以源于众多行业,如金融业、实业甚至经营性物业等。本文想讨论的资产管理概念仅限于金融行业。

混业经营时代最佳竞争工具资产证券化
如果想讨论金融业的资产管理背景,就不得不对金融业的现状有一个概括性的描述。笔者愿意尝试着做如下描述:
我国绝对大多数银行是国有资产,并已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资产规模迅速扩张,截至 2015 年底已达199.3万亿元人民币。虽然银行业的服务水平有所提高,服务手段有所增加,但仍面临主营业务利差缩小及不良资产明显增加的严峻挑战。
与此同时,我国信托行业在资产管理的浪潮中快速发展,截至 2015 年底,信托行业资产规模已达16.3万亿元。源于资产隔离的天然优势,4 年前,信托业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第二大产业。信托公司无疑是金融资产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信托公司虽然有综合金融服务的灵活性,但也常年面临主营业务有所波动的考验,在经历了能源行业、矿产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的深度波动之后,信托行业也面临消化不良资产的挑战。
我国保险行业也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截至 2015 年底,资产规模已达12.4万亿元,是我国第三大金融产业。保险公司对中长期资产配置有行业偏好,但我国保险资金的聚集成本不高,行业投资成本却偏高,致使该行业面临投资标的要超低风险(如 AA+ 以上)、而投资收益还要较大幅度高出固定收益市场平均水平的挑战。
我国证券行业在经历了股票市场的数次大幅度波动后,已逐渐走向成熟,截至 2015 年末,证券行业资产规模已达 6.42 万亿元。在营业部手续费收入和投行业务收入增速放缓的同时,在证监会的积极推动下,证券公司已成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的后起之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15 年底,我国证券行业资产管理业务的总额已达11.89万亿元,并且有部分资产管理产品已在交易所上线发行,使资产管理的二级市场也有所活跃。
公募基金截至 2015 年底管理资产规模已达 8.37万亿元,其中货币型基金占去半壁江山,达到 55%。从规模上看,公募基金行业是一个集中度非常高的行业,前五大基金公司——天弘基金、华夏基金、易方达、广发基金和工银瑞信的行业集中度达到 31%。
我国租赁公司分金融和非金融两类,没有金融牌照的租赁公司归商务部主管,有金融牌照的租赁公司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归银监会主管。截至 2015 年底,我国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规模1.45万亿元,其通过为生产资料不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融物服务,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也更多地涉足了资产管理业务的领域。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业虽然目前执行的是分业监管的原则,但各个金融行业都不约而同地投身于金融资产管理领域,甚至出现混业经营的苗头,这也许就是我们所说的“大资管”时代的缘由所在。
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之下,金融机构之间的部分业务实质正在形成同质化竞争,在传统业务收入不断缩水的现状下,如何以最高效率运作资产与资金,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并能够兼顾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等多维度,是各金融行业在大资管时代的核心竞争力,而资产证券化无疑正是诠释这种竞争力的典型的标准化工具。
资产证券化 在我国主要指的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委托人为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品种不断丰富,例如工商企业贷款类资产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商业住房贷款证券化等产品均已成熟面市。还有一些专项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例如:车贷资产证券化、租赁资产证券化、小额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单一铁路专项资产证券化等。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从初次试点到多次扩大试点,至今已有10 余年的市场实践。纵观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市场概况,市场脉络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2005 年至 2008 年为试点的第一阶段。
由于是初创阶段,因而市场参与机构不多,发行规模不大。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风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遭遇了三年半左右的停滞。
2012年5月至今为连续扩大试点阶段,市场扩容急速提高,特别是 2015 年发行额创出 4056 亿元的规模,是 2006 年同类发行规模的 47.6 倍,市场参与机构也扩大到102 家,市场环境趋于成熟。
信托公司的重要机遇和业务本源
可以肯定的是,资产证券化规模不断扩大是未来金融市场化的必然方向。
首先,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行业增加资产流动性的重要工具。
众所周知,资产流动性,对于经济各部门,尤其是金融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银行为例,银行需要流动性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借款人正常贷款、在市场上支付到期债务。
而银行占比最大的资产是贷款,主要负债是存款。贷款即银行信贷资产本身是缺乏流动性的,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于是,其通过设立用于风险隔离的 SPV,让这些贷款得以入池,再安排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予以实现结构化安排。最后,再通过承销商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并交易流通。通过这一系列运作,将非标准化、不具有流动性、但有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变成了一个可交易、可流通的标准化证券。
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之于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释放的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相比以大型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而言,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压力更大。尤其是金融租赁公司、央企财务公司、消费贷款公司等资产管理规模较小的机构,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盘活存量,加快资产周转,缓解流动性压力,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其净资本收益率,更使其可以应对金融市场波动带来的多重不确定性,使抗风险能力得以提升。
其次,资产证券化是金融企业调整资产负债表的手段之一。
资产证券化之于信贷类金融资产扩张最大的好处是,可以让金融机构的资产出表,从而缓解资本充足率压力。例如,银行资产不出表,按照中国现行的融资结构和经济增长要求,每年发放贷款是要占用银行资本的,这意味着银行需要不停地筹集资本。假设银行不进行资产证券化,那么银行在自有资产负债表中闭环运作,只进不出,发放一笔贷款,贷款偿还不到期,这部分资产永远出不去,银行就必须不断进行资产补充,才能保持资本充足率比例不变,这也意味着银行需要不停地“吃占”资本,才能维系其资产负债结构的平衡。

对于这一问题,有人提出银行可以减少信贷规模,使结构重新平衡。但是,银行如果减少信贷规模,就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增长的现实需求。也有人建议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的方式补充资本金。但是,金融债是谁在买走?还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样还是要占用金融机构表内资本金。
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可以表外融资的工具,对于调整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战略意义。对金融机构来说,通过信托公司设立 SPV,使得相应资产打包实现真实出售和资产隔离,就可以从其资产负债表上真正消失,从而实现表外化,使表内重新腾出信贷发放规模。银行用发行证券化产品回笼的资金,再发放新的贷款,在总信贷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实现新增效益,同时提高了自己维护客户的能力。
当然,资产证券化和其他一些借助资产进行的融资一样,不一定一开始就在报表上不体现,但出了表肯定就看不到了。最后,资产证券化是信托公司的重要机遇和业务本源。
信托公司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拥有相对独特的两大业务优势:一是依法规范彻底地实现受托资产的隔离;二是依据客户需求,可以机智灵活地运用好受托资产。
这两个优势十分明确地告诉人们,资产证券化类业务是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
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准化”的启示资产证券化
针对市场上已公开发行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我们可以对此类产品做一个标准化交易结构的梳理。
从图 2 可以看出: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交易框架中起着核心作用。其一,信托公司处于交易结构的中心,在所有交易过程中,只有发起人和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在该合同中,信托公司是乙方;而其他中介机构都与信托公司签署《服务合同》,信托公司均是甲方。其二,面对主管机关,信托公司是撰写申报文件的主体。其三,信托公司不仅是受托人,在受托资产隔离中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而且还是唯一向市场申请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个核心特点,就是靠受托资产分级自我增信。信托公司通常以被隔离的资产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通过对现金流的拆分设计产品,以产品的安全性为标准进行结构分层,所以此类产品一般不需要第三方的增信担保。
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公募的,如果把外延扩大,就会发现许多产品都有上述特点。只要是通过 SPV 实现资产隔离、并以被隔离的资产作为证券化的基础、以现金流拆分和结构分层为手段设计产品,产品向客户真实售出,这类产品都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公募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仅仅是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范本,或者说提供了一种启示:凡是“资产隔离化 + 结构化”的产品模式都可以算作资产证券化的范畴。它们有公募和私募之分,有综合和专项之分,有规模大小之分。
总而言之,资产证券化类的业务领域是非常宽泛的,而且这方面的创新机会也是非常多的。作为金融从业人员,尤其是在大资管时代背景下的金融从业人员,应当学会资产证券化式的思维方式,使该模式能够更灵活地与客户的综合需求相结合,不断创新,使业务越做越有生命力。
基于这样的认识,中信信托从三年前就开始注重打造资产证券化的专业团队,并努力在市场上获取资产证券化业务机会,其成果是在银行间市场连续三年占据了资产证券化业务量的领先地位 。

❼ 为什么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不能让这些机构借了款去再投资。

❽ 什么叫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约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信托机构只按契约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目前企业将委托贷款广泛运用于现金池和第三方委托贷款之中。在现金池业务中,由于是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的借贷,因此在此业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系数几乎为零。

委托贷款的借款对象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多是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地方融资平台,现在一些县级、区级融资平台也加入到借款的行列。浙江富润委托兴业银行向诸暨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一笔1.5亿元的贷款,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鹿港科技委托兴业银行张家港支行向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2亿元委托贷款,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张家港市国资委投资。

(8)委托贷款中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扩展阅读:

委托贷款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❾ 新三板公司有哪几家有大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大额金融资产

新三板挂牌推荐存
6
问题中证协厦门严训
61
券商“保代”强调
3
事项

核心提示:
从目前进度看,
2012
年新三板新增挂牌企业有望达到
100
家,
挂牌总量突破
200
家问题不大。

新三板扩容放量前夜,监管机构工作悄然“升级”


3

23
日,代办系统
2012
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会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
证协)首次就新三板推荐挂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
61
家具有推荐挂牌资格的主办券商进
行通报,并重点培训尽职调查、内核、信息披露三方面注意事项。

会上,国信证券、中信建投、山西证券(
002500.SZ

、南京证券
4
家券商发言,分别汇报了
监管层关注的推荐挂牌业务不同问题。

“以前什么企业能上什么企业不能上,
多处于摸索过程,
这次会议后,
企业上新三板的明确
参考依据得以确立。
”一位与会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中证协组织类似于主板保荐人培训的工
作会议,无疑是新三板扩容改革临近的又一重要信号。

中证协明确挂牌要点

中证协数据显示,
2011
年收到
35
家公司的申请挂牌备案文件,
18
家主办券商参与推荐挂
牌工作。

据业内人士透露,从目前进度看,
2012
年新三板新增挂牌企业有望达到
100
家,挂牌总量
突破
200
家问题不大。

而挂牌企业放量的前提,则是以挂牌企业质量做保证。

上述厦门会议上,中证协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
推荐挂牌工作中存在
6
方面问题,挂牌工
作的严谨性有待提高。

本报记者了解到,
6
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内核工作不充分、工作底稿
不符合要求、对信息披露把关不严、备案文件质量有待提高、落实反馈意见效率有待提高。

会上,中证协相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尽职调查注意事项。

与创业板持续盈利能力问题为企业上市头号杀手的情况不同,新三板尽职调查事项中,被
监管层首先点名的是关联交易问题。

据中证协人士介绍,
关联方确认和关联交易确认有诸多常见遗漏。
其举例介绍,
某公司首次
报送的备案文件中,
没有对外籍人士、
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关联公司及离岸注册的关联方进
行调查和信息披露。

其次是收入问题。中证协人士指出,避免简单取得资料,罗列、堆砌抽查的凭证、账簿、合
同等附件,
应关注对资料之间关系进行分析、
验证和判断,
关注收入的准确性以及注册会计
师的审计调整。

此外,协会人士重点介绍了无形资产的问题。

关注点在于,
无形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研发支出资本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无形
资产定价是否合理、
是否为公司核心技术、
是否与主业相关、
是否形成产品及特定盈利模式。

本报记者此前了解到,两家新三板公司均曾因无形资产出资不实转板遇挫,业内人士指出,
这是轻资产、高科技企业的通病。

此外,中证协还就股权转让、独立性等问题做通报。值得一提的是,
与主板不同,其强调持
续经营能力而非持续盈利能力,体现出新三板与
A
股企业定位及标准的不同。

四券商回应

是次会议上,
4
家券商作为代表,分别就推荐挂牌工作应该注意的不同问题汇报交流。

在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确认问题方面,
山西证券董哲援引上市公司领域的诸多法律法规定
义,在避免遗漏关联方的问题上,采用的原则是全面、谨慎界定关联方、实质重于形式,亦
与主板原则趋同。

此外,
董哲介绍了如何对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调查程序,
并表示中介机构发现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事项后要做出性质上的判断,这也是主板上市保荐机构需要履行的职责。

中信建投就公司历史沿革调查做了专题研究,主要针对出资不实的问题。

中信建投投资银行总监、保荐代表人李旭东介绍了企业出资不实的
11
种情形、核查方法以
及解决办法。

业内人士表示,
出资不实对于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影响不大,
但是登陆主板的实质性障碍之一,
新三板挂牌阶段解决出资不实问题,是企业转板成功的前提。

国信证券则就财务信息真实性核查进行了探讨。
在非实质性审核的备案制市场,
财务造假的
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财务造假行为处于持续性状态、造假领域具有集中性。
”国信证券代办股份业务部人士介
绍,财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在于利益驱使和信息不对称。

其详细介绍了两种核查方法——现场访谈、勘察及分析式复核。

现场访谈方面,上述人士介绍了具体的访谈技巧,
“两人一组访谈、旁敲侧击”等策略,颇
具刑侦味道。

而分析式复核方面,
则更多强调专业技巧。国信证券人士分别从收入核查、
成本核查、
费用
核查三个方面做了详细分析。

此外,
南京证券场外市场部人士就如何有效控制推荐挂牌项目质量和风险,
对监管层关注的
问题进行全面回应,详细介绍自身的业务流程。

❿ 委托贷款业务属银行的什么业务呢

委托贷款是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产品,银行早先开展的委托贷款多属“一对一”的业务,还没有发展到集合委托的程度。

委托贷款业务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款限度内,按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金额发放贷款,负责到期代为收回贷款本息的信托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委托贷款系委托人指明项目的贷款,为代理业务,贷款的经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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