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需贷款银行走流水税务干涉吗
公司的纳税额度及纳税要求税务局会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如果有收入,进入了公司账户,达到了纳税标准,税务局就会要求纳税,具体情况可以和税务局沟通
Ⅱ 客户把贷款打入我公司,然后要求把钱再转给其他公司,这样操作有税务风险吗
客户为什么不直接转账,而偏要经过你们公司中转,不符合常理,其背后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这种事具有的不是税务风险,而是很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Ⅲ 公司税务贷款是什么情况
税务贷款是银行向个人或企业为纳百税事项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在大陆没见过,在香港等地有银行开展此项业务,面向个人的有诸多条件,如必须为香港人身份、月薪标准等等,贷度款额可以是定额也可以是纳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有的可以贷出纳税额的200%,而且利率也要相问对低一些。
Ⅳ 公司给其他企业借款账务及税务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五)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利息应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代收代付款冲减银行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要依法申报纳税
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按照5%计算缴纳的。并交纳相关附加税
印花税按照借款合同的十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收回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xx公司
Ⅳ 企业向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处理 税务
一般企业间的借款
1、签订协议,按时收支借款利息
2、贷出方(收息)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借入方,借入方入账做财务费用。贷出方(一般纳税人)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借入方取得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3、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正常申报。借入方申报财务费用,贷出方申报利息收入
4、特别需要说明的是
(1)企业间的借贷协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借入企业股东是否足额缴纳了资本金,如果没有,企业所得税会将未缴纳资本金部分利息做纳税调整,不认可此部分。
(3)两个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存在关联关系的,借款和投资额比例为2:1,超过部分利息不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联企业比较复杂,这只是其中的一条,还包括利率的高低,两企业所得税率的高低等。
(4)企业间借贷协议是否合法请咨询律师。
Ⅵ 银行将贷款发放到第三方对公账户,第三方再转到贷款企业的对公账户,需要缴税吗
不需要吧,直接挂往来账就可以了,这个需要和银行还有贷款方的三方协议
Ⅶ 企业借款税务问题。
只要A公司向B、C两家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开具了合法的发票,就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B、C两家公司入账并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Ⅷ 公司银行贷款没入账,税务局会查吗
让财务调下账目就好了
Ⅸ 什么是税务贷款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国税、地税共征共管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00年底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以下简称“2000年底基数”)冲减办法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纳税人,是指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合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二、纳税人“2000年底基数”,应按2000年12月1日“应收利息”及“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借方余额确定。
三、“38号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2000年底基数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期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7%逐年降为5%。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报冲减的2000年底基数的实际期限只有两年(即2001年和2002年)。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尚未冲减的2000年底基数继续向地税机关申报冲减。
四、纳税人应严格按照“38号通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2000年底基数,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别定冲减年限和冲减比例或金额,并填报《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请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办理《关于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批复》(此批复一式三份,纳税人、税务所、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各留存一份)后,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纳税人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冲减计划的,应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五、冲减应税营业额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利息”科目(红字),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红字)。
六、对纳税人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不再调整2000年底基数。作如下会计处理,相应核减“应收利息”科目的借方余额:
(一)收到200D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利总额,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按“38号通知”规定,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的2000年底基数,按实际冲减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红字),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红字)。
七、为加强对2000年底基数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的监控管理,自2001年9月份(税款所属,下同)起,纳税人应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2000年底金融保险企业应收来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附报资料》。
八、各局应加强对纳税人2000年底基数的核实和确认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请表》及时批复、同时严格对其2000年底基数冲减各期应税营业额的审核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和纠正。
九、各局应于2001年10月30日前,将已审核批准的《2000年底应收来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请表》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十、自2001年9月份起,各局应将《2000年底金融保险企业应收来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附报资料》数据进行汇总,并按季填报《金融保险企业应收来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情况统计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十一、自2001年9月份起,对纳税人违反“38号通知”及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致使未缴或少缴当期营业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各局接本通知后请立即布置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1.《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请表》(略)
2.《2000年底金融保险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附报资料》(略)
3.《关于2000年底应收来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批复》(略)
4.《金融保险企业应收来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情况统计表》(略)
Ⅹ 小额贷款公司税务怎么处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首次通过制度正式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该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在主体税种的界定上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同时基于一个公司的特殊性质还涉及税后利润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向当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授受金融部门行业监管,但是在行业性质的界定上,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又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规定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与邮储银行以前的“只存不贷”恰恰相反,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但其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征税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生了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应税范围,而与企业是否是金融机构无关。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但其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属企业法人。也就是说,虽然自然人符合规定条件也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但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本法的规定,就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另外,如果所设公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具体界定,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因此无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还是由自然人成立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也就是说,自然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基于其法人性质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分得税后利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1月实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首次得以确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负有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由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纳税时将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分别对待,即对一人公司先行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再对其作为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分得的税后利润,即因其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简单提及的是,除上述主体税种外,还可能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补充:地税部门涉及的税种主要有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
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营业税(税率5%)
城建税(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2%)
印花税(营业账簿,其中:资金账簿万分之分、其他账簿每件5元)
如有房产、土地需要缴纳房产税(税率1.2%)
土地使用税;如有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