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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性贷款公司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21 19:36:19

㈠ 急,在线等:分公司负责人关于个人经营性贷款问题

不是公司股东,不能以该公司为背景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

楼上说的固定资产抵押,我补充一下,向银行申请贷款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贷款用途,没有能通过审批的用途,即使有物业可作抵押银行也不会受理。

当然,如果你有办法搞到个人贷款,你想挪用此放出来的款到公司运营上,也是可以行得通的。但我有个疑问就是,不是企业股东,这个职位还是总公司随时可以找人替换的,也敢贷款用作公司经营?

㈡ 个人经营贷款和企业经营贷款有什么区别

1.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个体户等申请的用于个人经营的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个人经营贷款的申请需要满足个人经营贷款的条件,对申请人自身的条件要求比较高,比如信誉、理财金、个人资产、经营项目、偿债来源等要求比较高。

2.企业经营贷款

企业经营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经营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

企业经营贷款品种多,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企业经营贷款对公司本身要求比较高,比如公司现金流、资产、现有负债、收入、净利润、偿债能力、人行征信查询是否有逾期贷款、信用是否良好等等。

㈢ 公司股东通过公司名义,拿公司私有房产抵押获得经营性贷款,如果无法偿还,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若是无法偿还贷款,银行会向法院起诉,拍卖房产获得偿还;
二、谁签的协议?法人代表吗?若是法人代表,则法人代表需承担偿还义务;
三、公司信用记录自然会造成不良;

㈣ 银行个人经营性信用贷款20万到期,借款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要负什么责任银行会采取何种措施

银行个人经营性信用贷款20万到期,借款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要负民事赔偿责任,银行会起诉到当地法院,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㈤ 着急求救!!!个人经营性贷款中是否要求第三方收款人

是否需要要求第三方收款人主要看贷款金额的大小。按银监“三法一指引”要求,超过30万元以上个人贷款必须采用受托支付,付到交易对手账号;30万以下符合条件的可采取自主支付,即划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如上述情况说的这种可能是受托支付,金额应该超过30万,银行为了规避交易对手不能是关联方会作出以上要求。不可能仅用一个复印件就作为申请贷款的主体。另外“贷款人”指的是银行,借银行钱的人是“借款人”。

(5)个人经营性贷款公司法律责任扩展阅读

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申请条件

个人经营贷款的对象为符合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包括个体工商经营者、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等。如法人并非企业的主要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不符合个人经营性贷款方法对象的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在分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良好,经营稳定;

3、相关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㈥ 公司法人个人对外借款,并将资金用于公司运营,则该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李清珍作为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巨恒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巨恒投资公司,原公司印章已被废止的情况下,仍在借款收据上加盖废止的公司印章,并指定公司会计的个人账户为收款账户,上述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李清珍的个人行为。

李清珍辩称,其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借款,本院不予采信。因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认可所借款项用于巨恒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应共同偿还原告李利霞的借款。

(6)个人经营性贷款公司法律责任扩展阅读:

1、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㈦ 个人经营性贷款是什么

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用房以及用于满足个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的贷款。
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分类: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农户贷款和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个人经营性贷款是什么?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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