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发贷款的前提条件需要哪些资料 <br/>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前提条件需要哪些资料
开发贷款:
(1)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范,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
(3) 项目开发取得合法、有效批件。项目建设用地为出让的,应根据该项目国有出让或划拨合同约定,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始销预售的项目,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即四证齐全。
(4) 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 项目资本金不低于申请贷款项目总投资的规定比例,全部到位并先于贷款投入项目开发;对预期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相应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
在建工程抵押: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2. 银行贷款用在建工程作抵押有效吗
给你找了一篇文章。看看能不能帮到你。浅论房屋抵押权的权利冲突(发布日期: 2010-2-22 作者: 张艳萍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张艳萍 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一、抵押权之间冲突的表现形式
所谓房屋抵押权的权利冲突是指房屋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房屋抵押权与在房屋上设定的其他权利之间所产牛的冲突,即同一房屋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其他债权、物权等权利,而在该房屋价值有限的情况下,形成诸权利效力争先、相互冲突的法律现象。本文着重讨沦如何协调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从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利于房屋抵押权的合法实现。
实践中房屋抵押权之间的冲突表现形式通常为再抵押和重复抵押两种情形。
再抵押也称余额抵押,是指在同——房屋的部分价值上设定抵押权后,在其剩余价值上再设定其他抵押权,即各个抵押关系不重叠,所担保的债务金额总计起来不超过该房屋的总价值。
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同一房屋在设定抵押权后,又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担保的行为。重复抵押致使同一房屋上行数个抵押权人,形成数个抵押关系,其担保债权的价值总额超过该房屋的价值。
二、解决抵押权之间冲突的基本原则
因为房屋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在对同一房屋上数个抵押权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时顺位的确立上,各国立法一般采用两个基本原则,即“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我国《担保法》第54条亦做了同样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登记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我国《物权法》第199条也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对于同一房屋上抵押权之间的冲突,无论是重复抵押还是再抵押,皆按照“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确立清偿顺序。
三、抵押权之间顺位的确定
抵押权的顺位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顺序,抵押权的顺位按抵押权登记于登记簿时间的先后为序,登记在先的为第一顺位,最先受偿,以此类推。
《物权法》第194条规定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数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依照优先顺位的权利优先实现的法律规定,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实现,而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只有在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实现而权利标的价值仍有剩余时,才能实现,否则后续顺位的抵押权及其顺位权均不获实现。在符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前提下,抵押权人变更其抵押权顺位无疑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
由此,我们可以联系到实践中存在的一个具有相当争议性的现象,即“同一房屋上记载有先后设立的两个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是否意味着其为后顺位”?
我认为:该变更后的抵押权依然以其变更前的合同登记日为其顺位。首先,《物权法》第194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这说明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使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时必须符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这个大前提。在先的抵押权因减少债权数额而办理变更登记,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房地产的剩余抵押价值,这样的变更行为很明显有利于在后的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的得偿率。其次,减少债权数额亦是针对原有债权而言,如能按其变更前合同登记日为其顺位认定标准,可以有效防止一些在先抵押权实已全部款清或部分款清却仍占位的现象。故针对该种减少债权数额的变更登记,还是以不变换顺位为宜。
3. 工程要什么条件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一、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在建工程抵押可能存在的风险:
1、在建工程合法性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必须已经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其进行建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只能为抵押人,贷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筑资金。
2、价值确定风险。
在建工程抵押权范围仅限于设定抵押时已经建成并登记的在建工程和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登记后在建工程上继续新增的层数和占用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
3、合同风险。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
(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如果用一般的抵押合同,很可能导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无效。
4. 抵押贷款有哪些方式
(1)抵押贷款。即指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信贷抵押的贷款方式。
(2)信用贷款。即银行仅凭对借款人资信的信任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须向银行提供抵押物。
(3)担保贷款。即以担保人的信用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4)贴现贷款。即指借款人在急需资金时,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而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一般贷款就是有抵押物根据抵押物的价值来响应的提取现金价值的形式,就是去私人小额贷款也是这样的
《城市商品房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5.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抵押需要哪些资料
在建工程办理抵押贷款需要的资料有:
1、土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营业执照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6. 如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在建工程办理抵押贷款需要的资料有:
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营业执照;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 在建工程可以办理贷款吗办理贷款需要哪些证件
在建工程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
1、借款人为主债务人;
2、债权人为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3、主债权的种类为贷款;
4、担保的贷款须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
5、借款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且须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一并抵押。
对于借款人来说,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过程中会有如下的条件:
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并经年检合格,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2、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证书,并经年检合格;
3、持有效《贷款卡》,并在贷款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确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因此,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要保证符合相关条件,这样才能顺利获得贷款。
8.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4、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9. 在建工程抵押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担保法》虽然没有对在建工程抵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但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限定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所以,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根据中央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例如:昆明市政府于2011年出台《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制订政府规章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的管理工作。该办法关于订立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规定如下:
1.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2.抵押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抵押在建工程的名称、坐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状况;
(三)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四)抵押物意外毁损、灭失责任;
(五)抵押物的占管方式;
(六)抵押物被处分时受偿人的顺序;
(七)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此规定,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规定如下:
1.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抵押物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当事人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提供以下材料:(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影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二)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对在建工程抵押范围的说明;(七)可以证明在建工程抵押价值的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是否会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是开发商加速资金流动,缓解资金压力,提高工程进度的重要手段。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资金,常常在开发的过程中就进行预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由此就产生了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相冲突的问题,购房者有意购买的商品房往往处于在建工程抵押状态,这一状态是否会让购房行为存在风险呢?
商品房预售属于转让行为,根据《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因此购房者为确保购房无风险,在之前必须要求开发企业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出示的同意预售文件。针对于现实情况下,许多开发企业都未对预售商品房进行提前解押,而是待客户认购以后才办理解押手续,因此对于尚未解押的在售商品房,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方面将所购房屋进行解押,这样才能顺利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网签以及后期办理产权证等一系列购房手续,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如果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需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也同样需要要求开发商就所购房屋上设定的抵押解除。
因此,一般情况下,各证件齐全且能与客户顺利签约的商品房,购房人无需担心所购房屋被抵押,因为在押房屋是无法办理预售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但如果购房者在认购某商品房后迟迟不能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网签,那么就有理由相信开发商无法就该房屋进行解押,该房屋权属问题没能解决情况下,需要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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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开发商在一家银行办理贷款在建工程抵押后,可以在多家银行做按揭贷款吗,具体操作是如何进行的
不可以的。如果开发贷以在建工程做抵押只能选开发贷银行,做按揭贷款不了。评估时必须将已售部分的在建实物工程量价值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从整个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值中扣除。因为已售部分楼盘的权利已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委托人无权将其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与个人买房按揭的衔接流程如下:
1、首先,开发商要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告诉银行。
2、其次,开卖证中的部分或全部房号,应事先造册清单告知该银行。
3、经同意后,银行会去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的交易中心在其系统登记簿内做了处理后(俗称“释放”),后继的个人买房、抵押就可以正常进行了。
(10)施工证抵押贷款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