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农行抵押担保贷款,一年一贷,续贷时候没有担保人签字有效吗
如果原贷款合同到期,再续无担保人签字,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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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帮别人担保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没还,银行也没通知,时隔多年银行找到担保人,请教各位像这种该怎么处理
帮助别人担保贷款,到期后别人不还,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不还,或没有能力还,银行有权要求你去偿还,而且你也有义务去还款,担保要谨慎啊。
❸ 贷款到期债主还不上银行应该不应该向担保人通知
一旦出现逾期,银行是必须通知担保人的,希望由担保人敦促借款人还款,若到关注类别,银行会向担保人重复担保责任,随时可向担保人催收欠款。若最后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则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有抵押物的会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
❹ 贷款中借新还旧不通知新保证人,保证人能免责吗
业务实践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证合同存在三种情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中,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新贷款合同若更换或增加了新的保证人,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必须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使用用途是偿还旧贷款。否则,保证人将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欺诈为由,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应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是属于周转性贷款; 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四是贷款担保有效。 因此,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规范借新还旧的手续,在新旧贷款不是同一保证人或者旧贷没有保证、新贷有保证的情形下,应采取措施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实际用途是用于归还旧贷款并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或直接载明用于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而不应该规定为“流动资金、企业用款”等不明确的用途; 2、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记载主合同的编号、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3、要求保证人出具其知晓所担保的贷款系用于偿还旧贷的声明书,该声明书应明确记载保证合同的编号、被保证人、新贷借款合同编号、旧贷借款合同编号及新贷系用于偿还旧贷。
❺ 一年一贷续贷时候没有担保人签字有效吗
办理一年期贷款,到期按时偿还以后,可以续贷。第一次办理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增加了担保人担保的方式,所以你签的担保合同应该是一年期的。
一年一贷是好像是授信额度,就像信用卡一样,有时限的,信用卡授信一般是5年,你签的担保合,应该也是一样的,后面续贷没您的签字应该是没有关系的。
贷款合同一年的,有可能是最高额担保合同,要看原合同约定。如果续贷构成新合同而担保人未在续贷合同上同意担保,则没有担保责任。
❻ 2010年给别人担保十万贷款,贷款人到期未还款,银行也没有通知担保人
你属于连带关系,不一定非得有你的名字,但是肯定有你的责任。你们作为担保人的,可以把银行的债务还清。然后你们在起诉债务人讨要替他换的钱即可。法院会支持你们的诉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