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哈尔滨公积金贷款买房,有知道具体情况的吗
农行按揭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2、 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外地人还需提供暂住证)
3、 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 具有非农业户口 , 外地人还需有本市人担保人
5、 购买的房屋还应符合已下条件 :
*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私产房 , 用途为住宅 *
* 房屋产权明晰 , 无抵押无限制转移 *
6、 贷款期限、成数符合以下标准 :
* 贷款期限 + 房龄 <30 年 ( 招商银行房龄加 1 年 );
* 贷款期限 + 借款人年龄 <60 (男); <55 (女);
* 贷款金额 < 房屋抵押价值 *70% (房屋抵押价值的确定采用评估价与成交价孰低的原则);
一、 贷款所需提供资料:
1、 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手章,
* 未婚需提供《婚姻证明》(写明未婚) *
* 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 *
* 离异需提供《婚姻证明》(写明离异未再婚)及离婚证 *
2、 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劳资部门印章且填写完整真实)
3、 售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手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二)贷款程序
A :按揭贷款
1、 接件
2、 评估
评估费 = 评估价格 *0.5% 评估工作日 2 个
3、 贷款审批(担保公司审核)
权证部通知客户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借款人及相关人均须本人到场
贷款审批工作日 7 个
4、 过户
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买卖双方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5、 领证
过户人员到规定日期到房管局领取权证。
6、 放款
贷款人员将权证交至银行, 3 个工作日放款。
、 结件
贷款到帐,贷款手续完毕,权证部将所有证件交接签约中心,签约中心与客户办理结件手续。
招行按揭
一、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卖方: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手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买方: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夫妻不在同一户籍时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手章、《个人收入证明》(招行及担保公司版)、外地人需提供暂住证。
二、贷款的相关条件:
1、 购买的房屋应符合的条件: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私产房,用途为住宅
*房屋产权明晰,无抵押无限制转移。
2、 贷款期限确定:
*贷款期限 + 房龄〈 30 年( 房龄 = 贷款办理年-房屋竣工年限+ 1 )
*贷款年限 + 借款人年龄〈 60 (男);〈 55 (女)( 公务员和教师提供证明可以延期 5 年)
3、 贷款定金额确:
贷款金额<房屋抵押价值 *70 %
现购房屋面积在 50 平米以下的最高贷款成数为 5 成(以房屋抵押价值为准)
现购房屋面积在 50—60 平米的最高贷款成数为 6 成(以房屋抵押价值为准)
现购房屋面积在 60 平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成数为 7 成(以房屋抵押价值为准)
现购房屋房龄在 15 年至 20 年的最高贷款成数为 5 成
( 房屋抵押价值是按成交价和评估价取低的原则 )
三、贷款的相关程序:
1、 收件
2、 评估
评估费 = 评估值 *0.5% 评估工作日 2 个
3、 进件
4、 担保公司实地调查
担保费=贷款额 * 本息合计 * 金额 +200 (担保公司费用)
5、 银行面签
见证费 = 贷款金额 *1 ‰ (不低于 100, 律师费用)
权证部通知客户到指定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借款人及相关人均需本人到场
贷款审批工作日 7 个
6、 过户
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买卖双方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7、 取证
过户人员到规定日期去房管局领取权证
8、 房款
贷款人员将权证交至银行 3 个工作日放款
9、 结件
贷款到帐、贷款手续办完后,权证部将所有证件交接至签约中心,签约人员与客户办理结件手续
四、备注
1、 借款人须为非农业户口,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2、 借款人若为名下第三笔贷款,利率需执行国家基准利率。
3、 借款人若未婚,要求有共同还款人或担保人
4、 借款人若已婚,要求配偶为共同还款人
5、 借款人为外地人或资信度不够需提供担保人
建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流程:
买卖双方所需材料:
卖方:
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手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买方: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手章、公积金卡、查询单;借款人已婚时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手章(夫妻不在同一户籍提供结婚证);夫妻双贷的,借款人配偶除需提供以上资料,还需提供公积金卡和查询单;组合贷款超出公积金偿还能力的还需提供借款人的《职工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建行版)。
贷款的相关条件:
1 、 购买的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私产房设计用途为住宅;
2 )房屋产权明晰,无抵押,无限制转移;
2 、贷款期限的确定以下 2 项取最低: 1 )贷款期限 + 借款人年龄 ≤ 65 (男) ≤ 60 (女);
2 )公积金贷款年限不能超过 20 年;
3 、贷款金额的确定以下 4 项取最低:
1 )还款能力的计算:
贷款金额=月缴额 / (单位缴存比例 + 个人缴存比例) * (还款能力系数 + 单位缴存比例) *12* 贷款期限 ;
(贷款期限 1-10 年还款能力系数为 0.35 , 11-20 年系数为 0.40 )
2 )房屋价格计算:贷款金额=房屋抵押价值 *80 %
( 房屋抵押价值是按成交价和评估价取低的原则 )
3 )卡余额计算:贷款金额=卡余额 *15 倍(卡余额不足 1 万的按 1 万计算);
4 )贷款最高限额计算: 贷款最高限额为 25 万元 , 对于已经办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高于 8% 的 ) 或者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足额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 或按月住房补贴 ) 六个月以上的单位 , 职工贷款最高限额可达到 30 万元 ;
4 、 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人员。
费用:
1 、 评估费=评估值 *5 ‰ (评估公司费用)
2 、 保险费=贷款额 * 财损费率 * 财产损失系数(保险公司费用)
3 、 第一月还款=《还款表》 * 贷款额(银行费用)
4 、 其他费用 100 元
贷款流程:
收件→→出评估报告(收件当天)→→贷前准备→→银行进件(每周一、四)→→银行、公积金中心审批(大约一周时间)→→银行面签(每周二、五)→→出件,给过户→→取他项(根据各区房管局而定)→→他项回银行,当天上保险,交到银行→→中心审批房款→→银行放款(大约两周左右)→→结束
㈡ 怎样查询土地抵押信息
查询土地抵押信息的方法有两种:
查询国土局的土地抵押登记台帐;查询国土局的土地抵押登记卷。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并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2)建设用地批准书能抵押贷款吗扩展阅读:
土地抵押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土地使用权被当做贷款的担保,如果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满后仍不能归还贷款,土地使用权将转归抵押权人所有,或者由抵押权人按法定程序处置。
2、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㈢ 怎样查土地证抵押贷款
据搜贷网小编所知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前,受让方往往要查询土地是否有抵押情形。 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查询:(1)查询国土局的土地抵押登记台帐;(2)查询国土局的土地抵押登记卷;(3)《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有关本宗地的土地抵押的数额、面积和年限有明确的记载。
㈣ 宁阳磁窑农村的房子在沪农商能贷款吗
可以 但是所贷额度不高 一、缴存的条件及要求
1、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从开户之日算起)。
2、欠缴3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下的,在恢复正常汇缴后方能申请贷款。
3、欠缴6个月(含)以上的,在恢复正常汇缴并按月正常汇缴满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4、月汇缴额未达到本市当年最低汇缴标准的,在达到本市当年最低汇缴标准并按新标准正常汇缴满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5、军人自主择业的,从开始汇缴住房公积金起可以申请贷款,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汇缴年限,缴存十年内未申请贷款的,视同放弃贷款机会。
二、基本资料
1、借款申请人填写《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一份。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共同借款人是军官,没有身份证的,可以凭军官证办理业务,携带军官证原件,并带复印件三份。
3、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应为医院提供的死亡通知书、殡仪馆提供的火化证或公安部提供的户籍销户证明,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两份。
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含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需签署一份《借款申请人单身声明》。其中,离婚证与《借款申请人单身声明》必须同时提供,丧偶证明与结婚证、《借款申请人单身声明》必须同时提供,才能反映借款申请人真实的婚姻状况。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最近12个月的代发工资流水(盖银行业务章),原件一份。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有其他正当、稳定的收入,提供相关证明。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包括未成年子女)需提供购房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数据整合后,管理中心只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6、借款申请人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除提供有效身份证外,还必须提供由本市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身份证明。
7、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卡(必须为一类卡),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三、农村自建房应提供的资料
①借款申请人及共有借款人中任一方的户籍在建房地所在村的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③建设工程合同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④大宗建筑材料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⑤《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⑥另提供一套商品住房用于抵押,携带抵押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抵押房的产权人及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㈤ 集体土地证能贷款吗
可以 向当地城镇居委报得到审批 试着向上级土地管理单位反应你们的情况 最好是联系几户和你们情况相同问题的一起去反应这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2月27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编辑本段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 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编辑本段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编辑本段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编辑本段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编辑本段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本段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核对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本
㈥ 贷款买商品房的一些问题
答复:
1.根据各地方商业银行关于按揭贷款政策的不同,有的银行要求借款人的房产证及它项权证一并留存银行在借款全部还清后退还产权人.(此时拿到房产证的时间是你偿还清银行借款本息的时间.)有的银行不要求留存房产证,则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颁发产权证时,你就可以拿到手了.
办理抵押贷款的房产,产权证备注栏里将标注抵押权利人、抵押设置期限、抵押价值、抵押范围以及解除抵押的时间和具体办理人员姓名等信息,一次性付款的房产则没有此标注。
2、首先开发商与借款银行签定按揭借款(担保)合同,你所需准备的资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单身需提供单身证明)各地商业银行所要资料或略有差别。
3.如果新购房产办理按揭贷款,只能抵押该套房产。各地商业银行根据开办贷款业务品种不同,有的银行可以办理二次抵押贷款,所借款项可以用于购买其他房产,但这属于两种不同的借款行为。
4、贷款可以采取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两种方式结合的形式,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是统一的(根据贷款期限不同利率也不同,在此不详细表述),但各商业银行所掌握的浮动标准会有差别,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低1%左右,利用公积金贷款其额度要根据工龄、交纳时间、公积金帐户余额等因素决定,额度以外部分申请商业贷款最为合理;
采取商业贷款,还款方式常用的有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等额本金偿还对借款人来说比较有利,尤其是对有提前还款计划的购房者来说。
5、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写出洋洋万言的一篇文章来,如果开发商想来点猫腻,他在任何一个款项里都可以做,你如果对房地产不太了解,首先查看开发商的手续是否齐全---常说的“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当然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是必须要有的),然后要求开发商将其承诺的东西写入合同,最简单的是聘请专业的房地产律师或专业房地产投资顾问一起与开发商洽谈。
㈦ 农村土地使用证能贷款吗
在我们生活中贷款是非常常见,而贷款的方式也是非常多的。有抵押贷款,无抵押贷款。而每个农民都有农村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使用证也是农民的基本保证。所以有些农民在缺钱的时候想通过抵押农民土地使用证来贷款。但是大部分朋友都不知道农村土地使用证是否能够抵押贷款。那么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详细分享农村土地使用证能否做抵押贷款。希望我们的分享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
现在商业银行一般只认国有工业用地、商业用地.而且还得看土地附着物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地里有经济作物且具备一定规模的话就能办理林权证一样可以贷款
银行认可了之后首先要去他们承认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价值,完了才能拿着证去土地局办理他项权证办理贷款.
你手上的土地性质应该是流转地.你只有经营权没有产权.
而且你这块地里什么都没有,又是租赁土地.所以通过土地贷款是行不通的.
唯一可行的办法是种上树或者搞生态养殖之类的.等项目初具规模了才有可能贷款。
农村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㈧ 建设用地批准书可以抵押贷款吗
临建吗?有土地转让合同吗?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吗?没有就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