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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做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发布时间:2023-01-03 09:05:06

⑴ 开发商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有效吗

有效,这个手续是大多数银行在要求开发商在建工程抵押后办理的一个必要流程,因为如果不承诺的话,施工单位是拥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开发商不能还款,那么银行没有有限受偿,他们当然不愿意了

⑵ 开发贷和在建工程抵押区别

开发贷和在建工程抵押区别,开发贷是以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条件,通过抵押在建工程来作为向银行签订合同的条件,开发贷是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贷款银行一般要求以申请贷款项目用地或在建工程设置抵押。开发贷基本按照监管的规定,以在建工程做抵押,做封闭式运作,在建工程做抵押则是对开发贷的一个条件,可确保专款专用在项目上,将对贷款资金使用和流向、资金回笼都进行严格限制。
拓展资料
一、在建工程抵押与房地产抵押的区别
1、抵押人不能作为第三人为他人进行担保。
2、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作担保,而不能为其它性质的债权进行担保, 当在建工程竣工时,如抵押权尚未消灭,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已竣工的房地产上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在建工程抵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抵押人为主债务人;
2、债权人为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3、主债权的种类为贷款;
4、担保的贷款须用于在建工程的继续建造;
5、抵押人已经依法取得在建工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的投资性资产一并抵押。抵押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国家授权设立抵押的在建工程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批准;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建工程为抵押,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并报其上级备案;抵押人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在建工程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它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为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⑶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4、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⑷ 工程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因工程项目需要办理贷款的借款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3、企业法人作为借款人的,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4、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工程合同贷款的风险是什么?

在讨论在建工程抵押风险之前,我们首先也了解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了解了在建工程抵押之后我们就会明白在建工程由于受到影响因素。可变因素和不确定因素多,所以承担风险多。在建工程抵押风险相比正常贷款风险外,还存在以下几种:
1、权属风险
在建工程的权利是由土地使用权和建安工程的所有权组成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是通过划拨方式或是出让方式取得的。主要的风险有:权利主体是否明确、权属是否有纠纷、设定的土地面积是否界定清楚、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否短于贷款期限等。
2、价值风险
价值风险的产生原因有:评估原因、市场原因和权属界定原因。
由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繁多,估价人员的估价水平参差不齐。当评估结果高出正常、合理的市场价值后,使得贷款的风险剧增。有时,贷款银行为了给开发商节约有关费用,信贷人员自行估算,由于缺乏专业评估知识,估算结果误差可能很大,也有可能造成贷款风险。
3、登记风险
抵押物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后,贷款银行才是真正的抵押权人,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的贷款银行根据开发商的信誉,擅自不办理抵押登记、公证和保险手续。当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时,会造成贷款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七十四条__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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