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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展期业务对应的同一抵押物价值不同

发布时间:2022-12-29 21:10:44

1. 抵押贷款展期的动产抵押物评估问题

这个主要是看贷款初始时 评估报告的时效性
目前的评估报告 有效期基本都是1年
如果是涵盖了贷款整个区间 包括展期时间的话 不用重新评估
如果涵盖不了 就是说在展期日 评估报告已经失效 那么申请展期时 需要重新评估
如果不评估 银行无法认定价值充足性 本身展期就是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出现阶段性困难 如果再不能确保抵押的充足性 银行心里会抖。。。展期的审批难度会加大。。。

目前 银行对抵押时效性的判断基本如此 当然不同行的操作有差异 但是本质不变
补充一下 机器设备属于低值易耗类的抵押物 价值变动相对较大 银行操作会从严

2. 贷款抵押物选择原则

有点长,耐心点看:
〈1〉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2〉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债权人分别抵押;〈3〉因偿还债权所带来的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进行的复合抵押。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或向多个债权人抵押后,抵押人偿还了一部分债权,增大了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这部分可以再进行复合抵押。

对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担保法》做出如下规定:
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的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财产以登记抵押方式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担保抵押的,作为第一顺序抵押登记的被担保的债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清偿,顺序排在第二的,只能就拍卖、变卖抵押物的剩余部分受偿,依此类推。如几个抵押人进行抵押物登记的时间相同,即抵押物的登记顺序无前后之分,那么就按照被抵押担保的各债权的比例来清偿。注意,在同一抵押物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惟有第一顺序的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其他抵押权人无权直接行使,只能就第一顺序债权的余额满足自己的债权。估价机构在接受委托方委托对一房地产其余未抵押部分进行抵押目的估价时,一定要考虑上述法律规定对该部分房地产抵押价值的影响。房地产估价人员应详细解读委估房地产权属证书中所记载的抵押情况。
论文房地产抵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估价的影响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房地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很明显,登记是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则其不发生效力,抵押权人也无从取得有效的抵押权。因此,在房地产抵押合同已登记的情况下,即使抵押合同缺乏书面形式要件,该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成立并生效,抵押权人有效取得抵押权。在房地产抵押合同未办理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间已就房地产抵押合同订立书面形式,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并不生效。所以,房地产设立抵押权时,抵押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并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机关包括: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条、第11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根据《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2.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城市房地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的对象,该法的第6条、第59条、第61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国的房地产管理工作。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因此,无论是从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议定或是房地产估价来讲,确定权属情况及其性质是关键的环节,其直接规范着经济以及估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从估价角度讲确权之后的重要问题是确定在该权属上的经济利益。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主要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抵押登记程序可细分为两部分: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因此,在划拨土地的估价中,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应对出让金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加以重视,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义务在估价报告中对其加以披露。这就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详细掌握当地有关房地产的各种政策、规章制度,有依据的向相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咨询意见,以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顾问功能。

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终止期限。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的授权委托文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5、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6、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7、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8、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10、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变更登记

抵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在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证内进行记录,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正式生效。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取得的法律证明文件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抵押权人以任何形式占有或控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证,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其未来实现其抵押权不会产生任何有利的影响。

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即一宗土地分割抵押时的分割划分权只能属于土地管理部门。

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被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财产处分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抵押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其具体程序为:

(一)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文件: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 登记审核与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的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三) 登记的变更与注销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担保法》就与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问题有其相关的规定,对其深化了解,不仅对估价人员正确的估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而且对金融机构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也是非常重要的。

考虑抵押权实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抵押的效力,《担保法》第46条规定: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指抵押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能清偿实行后,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的价金可以用来清偿的相应的债权,而这个范围是抵押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加以约定的。但在此应加以注意的是,如果是第三人为借款人做抵押担保人而以第三人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在抵押权实现时,即便抵押物房地产由于受市场价格的影响已经跌价,其价值不足以抵偿原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抵押人(第三人)对不足部分也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的基本要求是正直、公正、客观、中立、科学,房地产估价师不仅要为估价业务的委托方负责,而且也要为潜在的报告使用者负责,在债权担保估价中尤其应注意不应剥夺潜在债权人的债权安全权

对于房地产租赁对房地产抵押影响的问题,《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已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权对房地产权实现的影响,一般来说是负面的,例如,在拍卖抵押物房地产时,买受人顾虑标的物房地产上有租赁权的存在不愿意出高价,致使其实现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因此,无论房地产估价人员或金融机构决策人员在进行未来变现风险预测时,对此都应加以重点考虑。

《担保法》第53条对抵押权的实现规定如下: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如前所述,除评估行业规范及相关法律对估价人员及估价机构的较重的处罚外,对于抵押权实现时未获清偿的情况,各个法律对估价人员及估价机构未做出直接赔偿的规定。在出现估价不实的情况时,往往由于估价技术规定的灵活性,即便是涉及到诉讼,由于难度大,一般也是以抵押权人的撤诉告终。未经清偿的部分债权,此时以普通债权的形式存在,金融机构的这部分信贷风险加大,因此,选择信誉较高的估价机构对于金融机构来讲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行业管理机构或上网查询。对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我国也有相关法律予以规范

3. 信用社展期是什么意思

信用社展期是指延长贷款期限。
个人建议:
一般来说是在无法提出偿还的时候向银行提出还款延期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展期又分为以下三种,分别是短期贷款展期累计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期限,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我们在进行贷款之前,一定要确保自己的征信没有问题才行,这样才可以更加正常的下款,当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确保自己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才行的话。

(3)贷款展期业务对应的同一抵押物价值不同扩展阅读: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信用社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按月结息。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含展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未收回的贷款,计算应收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信用社贴现贷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入账,贴现票据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信用社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其抵押物、质押物以双方协商议定或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准,评估部门的评估费用不得由贷款人(信用社)承担。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一般不得低于贷款本金的1.5倍。

借款人用作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若大大高于贷款金额,可以以该物品能准确划分的某组成部分为抵押物、质押物,但该物品必须能准确地确定其价值、且便于以后进行收回贷款。

4. 银行贷款展期怎么审批的心里没点数怎么行!

很多朋友都知道,贷款期间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去申请贷款展期。但是贷款展期申请一般很难申请下来,具体是什么原因呢?我们可以了解一下银行贷款展期怎么审批的,对自己的申请也就能够做到心理有数了。

贷款展期审批制度
贷款展期的审批与贷款的审批一样,实行分级审批制度。银行应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当报上级机构审批。
贷款展期担保问题
由于贷款的展期本身就说明你的还款可能出现问题,加大了贷款的风险,因此银行在审批贷款的展期时,会更重视其担保问题。主要会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品、质押品、保证人等情况,重新确定每一款贷款的风险度。
保证贷款申请展期,银行会需要重新确认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在申请贷款展期之前,会需要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并且担保金额也因为展期利息增加而增加,但是时间相应延长。
抵押贷款申请展期,如果抵押无价值不足时,需要你根据银行的要求补充抵押物,并且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如果申请通过,还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续期登记手续。
关于银行贷款展期怎么审批的,就介绍到这里了。提前做好了解,做好相关准备,能够大大提高申请成功率的哦!

5. 贷款展期后的贷款利率如何算

我们知道贷款展期是推迟还款的意思,既然还款的期限延长了,那么贷款的预期年化利率有没有发生变化,贷款展期后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又要如何计算呢?
关于展期后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确定可依据以下规定:
1.《贷款通则(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展期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按签订展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预期年化利率档次期限,则在原期限和展期内均按新的预期年化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贷款到期后,银行同意展期的,贷款期限累计计算。累计贷款期限够新的预期年化利率期限档次的,从贷款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预期年化利率计息,展期之前仍按原借款合同预期年化利率计收利息。”
贷款展期期限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贷款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借款人还贷能力和其他还贷资金情况、抵押(质)物价值和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因素。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未达到新的预期年化利率期限档次时,贷款展期后的预期年化利率浮动水平原则上须高于原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浮动水平,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浮动上限。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预期年化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根据新的期限档次预期年化利率确定,且预期年化利率浮动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浮动水平。
国家规定实行预期年化利率市场化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按规定确定。
贷款展期后的预期年化利率,原则上按原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执行,一般是当前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但银行一般办理展期会有一些条件,如预期年化利率上浮或交财务顾问费等,具体要看你办理的银行的要求。

6. 贷款展期后,抵押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贷款展期经担保人同意的,视为变更抵押合同,抵押权按展期合同确定抵押期限。
贷款展期未经担保人同意的,贷款展期对担保人无效。担保人只承担原贷款的担保责任,应当在原抵押担保合同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超过原担保合同抵押期限的,抵押权消灭。

7. 民间抵押贷款展期是否和原来合同有同等效力

展期期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的权利义务仍按原合同条款确定。因此,合同展期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只是对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8. 企业银行贷款到期办理展期,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贷款办理展期需要重新登记抵押物,登记时根据相关部门(房管所或土地管理部门)是需要重新评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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