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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

发布时间:2022-12-29 06:09:45

❶ 大股东用公司营业执照及自己的房产向银行贷款对其他股东有影响吗

只要贷前几个股东沟通好,或者贷后正常还款,没任何事情,如果贷后不是很严重的问题也没多大关系,万一贷款额大,出现逾期哪肯定有连带!

❷ 企业贷款股东需要承担责任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向银行贷款的,由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如果股东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如果是连带责任的,股东对债务有清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❸ 公司股东为公司贷款连带担保

法律分析:公司作为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时你个人必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银行可以向你直接追诉,不过只会以你个人财产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❹ 股东为公司贷款签连带担保

法律分析: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❺ 股东以公司名义去贷款

法律分析:以公司名义贷款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对方欠钱不还,那么银行会执行公司财产。所以不建议以公司名贷款个人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❻ 公司股东可不可以用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替该公司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股东可以用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替该公司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很多上市公司就是通过股权质押提供担保在银行贷款。不过,若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可能性就小多了。 法律依据请参看《公司法》和《证券法》。
股东可以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包括股东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股东以股权质押担保,或者提供股东名下的房产、土地等提供抵押担保。

❼ 股东担保承担什么责任

一、正面回答
股东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给公司担保不违法,不违规,但是不被认可,没任何意义,只是必要的保险措施。银行等机构是不承认这种担保的,一般要完全不相干的第三方介入才算是真正的担保。
二、分析详情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一种类型,本质是股东以投资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则是遵循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的原则。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应承担债务的偿还,个人股东不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但如果该公司为合伙性质,则个人股东也需要承担债务。实践中会有一些股东为公司贷款作担保,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三、在什么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责任
存在以下情形,股东不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1、出资不到位;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3、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4、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5、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6、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7、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8、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❽ 公司法人股东能否为本公司借款提供保i正担保

公司法人股东能否为本公司借款提供保i正担保

应该是可以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应该没问题。

本公司法人贷款,本公司可以担保吗?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浙江高院解答:
(2010年)问题4: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的债务提供担保,应如何把握债权人的充分注意义务?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如何?相对人是否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舟山中院、宁波北仑法院、玉环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接受《人民司法》记者访谈时,就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问题阐明了原则意见(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其意旨是:

实践中倾向认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担保能力、担保额度以及担保审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系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规范,在公司内部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通常不能对抗担保债权人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以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主张担保关系无效的,除非涉及公司为内部人员提供担保,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该规定是强制性的,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当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债务而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时,债权人应当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交易行为的规定,了解股东对相关人员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若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担保协议缺乏生效要件;公司提供的担保协议被认定为未生效,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债权人如果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公司因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因无法向主债务人追偿而产生实际损失,公司或公司股东可以请求相关责任人员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前述意见,应当注意的是:

(1)债权人在接受担保前,是否有查阅提供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2002)民二终字第45号案(载该院民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卷)判决理由认为,公司不能以董事违反章程越权签订合同的理由对抗其他第三人。但该案件系不适用修订后公司法的案件,审判实践中对于该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结合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的特征和我国尚未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开放查阅的现状等因素,认为债权人不负有审查公司章程真实性的义务的观点,有相应的依据。前述宋晓明庭长提及“若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担保协议缺乏生效要件”,也是针对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与去年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作为银监会的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范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实施,对于审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涉及对担保债权人注意义务认定的影响,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关注。

(3)涉及债权人注意义务审查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争议的相关案件,应把握债权人、股东利益的适度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公布的该院终审的(2006)民二终字第49号案件裁判摘要认为,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裁判要旨体现的民法解释学方法,对审判实践具有参照价值。
(2011年)问题40.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金华中院、江干法院、温岭法院)

这一问题在我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浙法民二(2010)15号)问题4的解答中已经提出裁判性思路,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人民法院报》撰写《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一文,就这一问题提出基本思路,我们在实践中要注意统一到最高法院的思路上来。

首先,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如果公司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同条第一款则规定由章程决定究竟是需要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可见,并非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都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只有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时,是否经过了股东会决议同意才应成为公司担保效力的考量因素。

其次,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比如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直接在为股东的担保函中签字确认的),有观点认为担保应无效,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而既然《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由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该款的要求查看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不得以不知道法律为由来主张自己为善意,所以公司未提供股东会决议时,债权人并不构成善意,债权人此时应当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以该担保应当无效。而且,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由于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担保归于无效,所以该款在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不宜笼统认定该担保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判断。对封闭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股东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层与股东并未实质性地分离,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该类事项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但通常也不违背股东的意志。况且封闭性公司不涉及众多股民利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等公共利益问题,因此,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众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担保,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侵害了众多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应当认定无效。尤其是在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时更是如此。应当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接受担保时对股东大会决议仅负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应要求其进行实质审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是伪造的,也不应影响担保的效力。

公司法人股东变更公告需要吗

上市公司需要公告,因为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大,且不确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召开股东会通知股东。

公司给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没还借款,可以拘留向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公司法人代表吗?

债权人未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法院判令担保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债务,是不能对担保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这里需要注意:债务担保有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两种责任形式,一般担保只承担主债务人偿还不足部分份额。)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
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
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个人没有还款,法院可以拘留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公司法人代表吗?

担保属于民事纠纷,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担保人要求偿还。担保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是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提供虚假证明罪给拘留后公司法人股东可以贷款吗

没有什么能躲就躲罪,窝藏罪?
刑法第311:故意犯罪,并提供了一个藏身之处,财产,帮助他们逃匿或掩盖欺诈行为的证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的至少3年有期徒刑10年。
犯罪前款,寻求提前通过惩罚的帮凶。
犯本罪,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在监狱三年多。

严重的情况下,主要指窝藏,屏蔽多人;多个实施窝藏,屏蔽行为;窝藏和屏蔽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和其他罪犯。

个人借款给公司,公司法人及股东用私人财产担保,现公司申请破产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的民事还款的责任。公司破产的,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担保人还款后可以行使追偿权的。

个人借款,借款人为担保公司法人,如何打官司

公司的担保应符合章程的约定,否则效力会存疑,毕竟因此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只要依法根据章程约定作出了担保,个人借款到期无法归还,公司就可能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贷款人的主张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效。要注意具体条款的签订。盖章要盖他公司的章,盖个人的章他只能用个人财产偿还你,你无权向他公司要债。最好让他给你做担保:用与你借款金额价值相当或是比你的借款价值大的财物作质押或是抵押,需要注意的是:车辆和房产抵押必须登记才生效。
希望帮到你。

公司法人股东股份被转让他人怎么办

其转让行为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一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股权,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不超过百分之25 可以向法院起诉该股东

❾ 股东可否质押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贷款

股东个人股权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但是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作为刚刚进入证券市场的小菜鸟,有一些时候也是会看到自己持有的股票背后的上市公司公告称要解除质押。那么质押是在说什么呢?质押又分为哪几类?又有什么影响呢?今天就让我这个在市场征战多年的老股民给大家科普一下,那么大家看这一篇是完全够了的!开始之前,先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机构精选牛股:【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票质押,也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当成抵押品,再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与股票质押相对应的有一个概念叫股票质押式回购,简单理解也就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再找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还会对接下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进行约定。
大家要注意的是,针对股票质押来说,有相关限制的规定,如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与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相比较的而言,不得超过它的10%。另外来说,股票作为质押物品已经抵押给了其他的单位,质押的股票是不能用于股票交易的。质押悬在头顶的两把利剑一把是警戒线,另一把是平仓线。一般来说的话,警戒线为160%,平仓线则为140%。倘使股票价格下滑抵达到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性的卖出质押的股票,造成的一系列影响可不能小看。这点也要注意,股票质押是有时间跟比例限制的,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双方来确定的,但是最久期限是一年,质押率再怎么高也不能超过60%。

而股权质押,可以理解成是一种担保方式,等于就是担保债务的施行,根据法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会把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假若出现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股份质押简单理解起来就是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上有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还可以依据约定的就股份折价受偿。或者,将该份股份买了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平时,也可以多看看股市播报,了解股市的最新行情,尽早了解股市的交易规律,提升自己的文化能力,避免亏损风险。投资者朋友想要了解质押情况的话,推荐【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二、为什么会有股票质押?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
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经常会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通常在财务状况不是很好的时候,公司经营差的情况下,于是,一些占股较大的大股东就偏向于这种融资方式。但是要知道的是,股票质押确实有风险的,倘使股票价格下滑抵达到质押平仓线,同时,大股东没有补仓或回购,{还不上,股票质押-22}结果可能会出现股价下跌乃至崩盘。所以,作为一名好的投资者,要注意公司的质押行为可能给你带来不好的影响。
1、股权质押公告会给上市公司的股价短期内带来不好的作用,是由于股权质押传达了一种公司现金流不是很充足的信号,市场预期就会遭到衰减。
2、以长时期来看的话,要是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质股票押,对股价的影响属于中性甚至有点偏好。
股票质押对股价是有影响的,但是影响股价的不单单有股票质押,必须联系多种的技术指标朝更深刻的方向分析。如果实在没法判断,可以直接进入这个诊股平台,输入股票代码,可以帮你判断解禁股的情况如何,值不值得买:【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三、怎么办理股票质押?
根据物权法做出的规定,想要股权质押必须把质押合同给签了。还需要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这个需要去工商局,上交相应的文件就好。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都明白了股票质押的相关内容了呢?希望大家都能有收获,祝您赚的盆满钵满!

应答时间:2021-09-25,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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