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续贷担保人需要重新签字的吗
法律分析:如果担保人只对第一笔贷款进行担保,第一笔贷款结清以后,担保人的责任就结束了,这时候发生续贷,担保人不需要重新签字。而担保合同约定在一段时间内、限定金额内进行担保,这时候续贷发生在一段时间内、限定金额内,担保人需要重新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 贷款延期需要担保人签字吗
法律分析:贷款延期担保人是否要签字,要分情况。1、保证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仅是对第一次的单笔借款进行担保,则在第一次的借款本息偿清后,其担保责任就已经终止。2、保证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是对借款人在某一时间段内,并在某一限定金额内发生的借款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 银行抵押贷款合同三年,第二年周转需要担保人再次签字吗
在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不需要再次签字。抵押贷款是将自己的所有物的所有权抵押银行用于金融借款,贷款期内主合同没有到期,担保人是不需要再次进行签字的。
一、银行抵押贷款
银行抵押贷款,顾名思义是借款人利用自有的物品或者有价证券来进行抵押放款的一种金融手段,抵押贷款是目前国家银行采用的最普通的一种贷款方式,抵押贷款要求贷款方提供一定价值的抵押物品,作为该项金融借款的担保物,以保证该笔借款到期后能够进行偿还。
二、抵押物和担保人
借款人在银行进行抵押借款的抵押品一般应该容易变卖,不能轻易的损耗,最常见的是汽车抵押贷款和房地产抵押贷款以及有价证券和存款单据贷款等等。当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品的估价不能满足借款额度时,需要第三方担保人现场签字担保,银行对于担保人同样也有条件约束,例如社会地位、自身的自有资产等方面。
三、抵押合同在履行有效期内,担保人有一定的担保风险。
抵押合同的担保人在该笔贷款的初期进行担保合同的确认,在主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进行二次签字。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主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或者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能完全覆盖借款额度,在借款合同到期时,担保方需要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
总结
银行抵押合同在主合同履行过程中,担保方无需进行再次的签字确认,如合同履行中途,借款方提前还款后,需要再次借款,则担保方需要再次进行签字确认。银行抵押贷款通常情况下不需要担保人,特殊情况下银行也会根据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去选择是否需要担保人签字,以及担保人签字确认的次数和时间。
④ 银行续贷担保人需要重新签字的吗
一、银行续贷担保人需要重新签字的吗
1、银行续贷担保人是否需要重新签字,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担保人只对第一笔贷款进行担保,第一笔贷款结清以后,担保人的责任就结束了,此时发生续贷,担保人不需要重新签字;
(2)而担保合同约定在一段时间内、限定金额内进行担保,此时续贷发生在一段时间内、限定金额内,担保人需要重新签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个人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个人贷款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1、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有效的居住证明及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合法收入及证明,有还款付息的能力;
3、当所贷业务有对首付的要求时,有付全首付的能力;
4、如较大额度的个人贷款,需要满足银行要求的抵押物的条件。
⑤ 贷款延期需要担保人同意吗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可以对借款进行展期。但在办理借款展期时,是否还须担保人的书面同意,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只对保证担保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抵(质)押担保,却没有类似的规定。鉴于银行经常办理借款展期,本文结合一案例作分析。
【拓展资料】
1.借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债权,原借贷关系依然存在
借款展期属于合同变更范畴,而合同变更是债的变更的主要形式。一般认为,债的变更有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之分。要素变更是指债的标的的变更,如标的由A变为 B;而非要素变更是指合同标的之外的有关数量(额)、履行期限等条款的变更。在要素变更的情况下,原合同关系消灭,新的合同关系产生,因而这种变更被称为合同更新。合同数量(额)、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非“标的”条款,对其加以变更,合同的性质不受影响,原合同关系依然存在。由此可见,履行期限只是合同的条款之一,对借款期限的延长,也只是对合同关系中的“履行期限”作了修改或补充,是局部的变更,从根本上讲,合同的内容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故原借贷关系没有发生变化,担保责任自然也就存在。
2.借款展期对抵押人担保责任的影响
借款展期,若经过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则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若未经过其同意,则是否意味着担保责任的免除?对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很少有人去探讨。零星的见于杂志或报纸上的文章,都主张参照《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解释》第三十条对保证人责任的规定执行。依据此规定,保证人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一概免责,若变更后减轻了债务人之债务的,则保证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仍承担保证责任,若加重的,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又据《担保法》的规定,违约金或者利息属于担保的范畴,借款展期,在客观上增加了借款人所承担的债权(利息)额,因而也就增加了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对“增加”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但若将上述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简单地移植于抵押关系当中,我们认为是不妥当的,理由如下:
保证为人的担保,在理论上,它被划归在债的范畴,而抵押则为物的担保,它则属于物权范畴,是物权之中的他物权。从性质上讲,二者是互不相容的两种权利,这是《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将它们分章节规定的依据之一,也是《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等条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⑥ 银行贷款担保人签字
法律分析:贷款担保人需要签字的,只有签字才是同意承担相应责任。而如果不签字的话,就没法和出借人之间订立担保合同关系,没法证明担保人的事实,法律上是不会承认的,担保人也就不具备担保责任了。如果担保人是某一家单位的话,就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单位的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⑦ 贷款续贷还需要担保人签字吗
法律分析:续贷是属于新增债务,共同还款要和担保人一般是不需要签字的,但如果协商一致的,可以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