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有关独立性的规定有哪些具体体现
(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定义
是指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
施,是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
(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点:
1、组织机构和人事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主管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是否由
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决定。
2、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
3、经济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财政的独立性,即其是否依赖于政府的拨款和财政的支持。
4、业务的独立性。主要指中央银行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其业务的实施,办理业务时否受政府机关的干预。
(二)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政策自主权
《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地方的干涉”,这是中国人
民银行成立47年来首次被确认其独立性。
2.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
这是衡量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行政关系上,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不存在隶属关系,这在组织上保证了人民银行对财政部的独立地位。②
资金关系上,《人行法》第2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
他政府债券”,这样从法律上基本割断了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
3.相对于政府其他部委的独立性
《人行法》规定: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贷款或担保;二是通过组建政策性
银行划清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关系,堵住了中央银行提供基础货币与政策性贷款的路子,堵住了政府
各部委以“政策性贷款”向中央银行要贷款的路子;三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统管全国金融机构的监
管权。
4.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
这也就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
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
中统--领导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贰』 抵押贷款需要些什么条件
一、抵押贷款的要求是怎样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 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购买住房以及循环使用贷款。
2、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其次抵押贷款需要申请人满足的要求如下:
1、申请人年龄在18岁以上,65岁以下。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拓展资料:
贷款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70%;
5、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30年。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有效期间起始日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签订日的前一日;将原在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转为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有效期间起始日为原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日的前一日;
6、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二、抵押形式
抵押贷款又分最高限额抵押与传统抵押形式两种,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有别于传统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与传统抵押制度相比,区别在于: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
(2)最高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为将来的债权;
(3)最高限额抵押必须预定最高限额外负担;
(4)最高限额抵押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最高限额抵押权虽然比传统抵押权的更具有独立性,但最高额抵押权仍属担保物,其设立方式,效力与传统抵押权并无本质区别。
申请抵押贷款之前必须要确定它的利率,经过计算自己是能够在将来还得起这些贷款,如果还不起的话建议你就不要贸然进行抵押贷款。在华律网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抵押贷款的要求或是面对抵押贷款规定,可以直接询问他们解答。
『叁』 新三板公司特有的独立性要求和融资方法,你造吗
1. 挂牌贷——没钱也能挂牌
有的企业体量小、现金资产不太充裕或周转比较困难,尤其是一些中小型创新企业,想挂牌却无力支付券商上百万的辅导费用,虽然地方政府有补贴,但是资金全部到位往往需要挂牌成功,而券商有时要求企业先支付一部分资金,这时候企业就会犯难了:要是账上资金给了券商,这几个月如何周转啊?别着急,可以试试找银行办个“挂牌贷”。所谓挂牌贷是指全国股转系统合作银行只针对拟在新三板挂牌,并已和相关推荐机构签订推荐挂牌辅导协议的中小企业,根据当地政府对其补贴金额,给予其一定额度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挂牌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或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业务。目前推出这种业务的银行有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和广发银行等。
2.信用贷——无抵押也能轻松贷
当然,如果你不想通过抵押、质押或者担保这种有包袱的方式获得资金,你也可以试试信用贷款——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哦!目前,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齐鲁银行和杭州银行等诸多银行都推出了信用贷款。
3. 新三板企业个人缺钱就找——“精英贷”
如果你是一家新三板企业的董事长、董秘等高管甚至核心技术人才缺钱急用?有解决方法吗?当然有,新三板挂牌企业齐鲁银行推出了人性化的精英贷:专门针对齐鲁银行已做授信的"新三板"挂牌和拟挂牌企业高管的个人消费、经营融资等需求,视具体情况匹配相应的额度。企业高管包括:原始股东、核心员工及一致行动人等。
4.做市企业福利多多—— “做市诚信贷”
如果你是一家做市转让企业,倦于做市的无滋无味,别急,做市也是有好处的,怎么着?杭州银行推出了做市诚信贷:主营业务突出、有较好成长性,同时财务状况清晰、负债率较低的做市挂牌企业,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请注意这是信用贷款!
此外,对于做市转让企业,信用贷款的额度都会比一般企业高。例如,兴业银行推出的信用贷款,对于已挂牌企业额度是800万,如果是做市企业则有1000万额度;再如齐鲁银行的信用贷款,普通企业额度只有300万,如果是做市企业那就有500万额度了。做市企业还是会被区别对待。
对于新三板这样一个新兴的市场来说,初期的艰难是一个必经的过程,但是对于挂牌企业来说,要善于利用一些便利条件学会自救。说了这么多你依然不知怎么做也没关系,就找金牌顾问,专业的企业融资顾问,帮你解决大额资金难题。
5.兼并收购缺钱?有“并购贷”啊!
如果你打算兼并收购,可自己没有充足的资金,也不打算发过多的股份,担心发太多会稀释其他人权益也容易丧失控制权。这时候可以考虑一些银行的并购贷款,比如:广发银行、齐鲁银行等银行。
所谓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太逆天了吧!其实这个早在2015年11月推出的《分层意见稿》就有提到,要在创新层试点推出并购贷款的政策红利。
6.综合性融资产品
除了上面说到的这些产品外,还有很多综合性和结构性的产品,涵盖挂牌贷、股权质押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科技补贴贷、订单贷、知识产权贷、供应链融资和上市贷等全流程业务产品。
前面挂牌贷、股权质押贷都已经有过详细介绍,下面针对其他比较有特色的贷款产品进行介绍。
(1)科技成果转化贷
科技成果转化贷是指银行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对优质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并以企业转化产出、经营收入或其他现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保证方式:科技成果质押&实际控制人担保。
2)融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成果转化后续规划总投入的30%)。
3)融资方式:流动资金贷款。
(2)科技补贴贷
科技补贴贷是指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并以企业未来收到的科技补贴资金或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保证方式:准信用(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享受的对应科技补贴金额。
3)融资方式:流动资金贷款。
(3)订单贷
订单贷是指银行根据中小企业客户与核心企业商务合同、或支付能力较强且支付记录良好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签订的商务合同、工程合同,向其发放用于履行商务合同、工程合同、并以商务合同销售回款、工程合同回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业务。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获取合格订单,符合审批条件即可为企业融资,不再需要其他抵押物。
2)最高可以将订单或交易合同金额的50%一次性融资给客户,解决签订合同后生产备货的资金需求。
3)贷款的操作流程比保理、动产质押等其它 贸易融资产品简便,降低小企业融资的操作成本。
4)采用企业主个人保证和订单项下未来应收账款质押为担保方式,并通过跟踪贸易流程控制风险。
(4)知识产权融资
知识产权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招商银行申请融资。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激活企业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
2)增加新融资途径,提升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
3)通过政府补贴、大幅降低融资成本。
4)借助政府媒介,提高企业品牌效益。
(5)供应链融资(1+N)
供应链融资是指银行通过审查整条供应链,基于对供应链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信用实力的掌握,对其核心企业和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打通上下游融资瓶颈,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
2)提高核心企业及配套企业的竞争力。
3)整合供应链,全方位地为链条上的“n”个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6)上市贷
上市贷是指招商银行向拟上市企业提供的,根据企业上市的不同进程,并结合企业经营实力和发展前景核定的,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的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保证方式:信用为主。
2)融资金额:无最高额限制,信用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3)融资方式:流动资金贷款。
7、结构化融资
结构化融资是指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一种,这种方式不是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而是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来出售未来可回收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
绝大多数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是该证券基础资产的发起人。
这些资产涵盖的种类很广,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商业租赁合约证券以及其他任何具有可回收现金流的金融工具。
『肆』 贷款申请需要哪些条件啊
您好,一般来说,个人贷款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1、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有效的居住证明及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合法收入及证明,有还款付息的能力;
3、当所贷业务有对首付的要求时,有付全首付的能力;
4、如较大额度的个人贷款,需要满足银行要求的抵押物的条件;
5、如办理信用贷款,需要有良好的信誉;
6、满足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大致分个人房产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宗消费品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根据种类的不同银行贷款要求也有所不同,希望大家在申请的时候进行相关的详细咨询。
除了个人银行贷款外,还有企业的商业贷款。针对大中型企业的贷款业务,银行贷款要求也有异于个人贷款。商业贷款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企业贷款要求要满足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及良好的信用。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银行所要求的抵押物等其他要求。具体每个银行的贷款要求是有所差别的,还需要贷款者到具体的银行做相应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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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怎样保证独立性
答:一、保证独立性分为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性和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
二、保证独立性的方法
1、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
2、实质上的独立性也称精神上的独立或事实上的独立,是指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不受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
『陆』 借款合同中,担保方可以是两个完全独立互相毫无关系的两个人吗即第一担保人某某某,第二担保人某某某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和顺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另一个是自来水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在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于两个合同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之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中,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履行只负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就被保证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对保证债务的履行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对被保证债务的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而无先后之分。债务履行期到来后,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请求保证人履行,或者请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履行。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法院据此作出责令自来水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民事判决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对于自来水公司认为其担保合同应为无效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其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法律禁止国家机关和公益事业单位为他人提供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同条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法律作此限定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行为内容具有特定性,通常不包含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第二,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没有其他的利益获取渠道,故这些单位不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经济条件。第三,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通常是要求被担保人必须作相应的对等给付,例如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向担保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对于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而言,它们既不能通过提供担保而收取费用,也不能享受反担保的利益,具有利益提供的单向性,这与商品经济的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相违背。由于自来水公司并不属于上述公益事业单位,而是属于领取了企业法人执照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因此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和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果其事实上从事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同样不能免除其对外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作了如下除外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在于:既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了经营活动,并可能从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它当然应当对经营中的风险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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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贷款担保合同效力
贷款类犯罪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式:贷款类犯罪并不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捌』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新规定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玖』 在银行贷款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银行对哪些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其实质是选择贷款投向,确定贷款范围和结构。
商业银行贷款对象的确定:
一要反映信贷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贷款出去要能保证偿还付息;
二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贷款发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三要体现货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贷款的投向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凡非经营性、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只能作为财政拨款对象,而不能成为银行贷款对象。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事生产、流通和为生产流通提供劳务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都可以成为贷款对象。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是指具备什么条件的对象才能取得贷款。是对贷款对象提出的具体要求。凡在“对象”之内,而又满足“条件”要求的企业单位就可取得银行贷款。确定贷款条件的依据是:企业单位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贷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贷款条件为:
1.经营的合法性
2.经营的独立性
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4.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5.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八、贷款用途和种类
(一)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贷款在企业资金占用中所表现出来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它是具体规定企业什么样的资金需要可以便用贷款,以及这些资金需要中多大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
现行贷款用途主要是用于存货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需要。从流动资金看,工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原材料储备、在产品和产成品存货的资金需要。商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商品存货的资金需要以及工商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结算在途资金需要。从固定资金看,主要用于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的资金需要,企业新建、改造、扩建的资金需要,以及企业进行科技开发的资金需要(包括部分流动资金)。在消费领域主要用于民用商品房和汽车的购置而引起的资金需要。
九、贷款种类
现行贷款种类的划分标准及种类如下:
(一)按贷款经营属性划分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二)按贷款使用期限划分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
(三)按贷款主体经济性质划分
1.国有及国家控股企业贷款。
2.集体企业贷款。
3.私营企业贷款。
4.个体工商业者贷款。
(四)按贷款信用程度划分
1.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五)按贷款在社会再生产中占用形态划分
1.流动资金贷款。
2.固定资金贷款。
(六)按贷款的使用质量划分
1.正常贷款。指预计贷款正常周转,在贷款期限内能够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2.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并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来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七)按国际惯例(风险度)对贷款质量的划分
将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等级,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或为“有问题贷款”。
十、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结息
(一)贷款期限
金融机构贷款的期限主要是依据企业的经营特点、生产建设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同时考虑到银行的资金供给可能性及其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贷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标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发放的贷款最长期限可到2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B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末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算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二)贷款利率
贷款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范围内,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规定一个浮动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后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支付利息。
(三)贴息及结息
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地方、部门可以对某些贷款补贴利息。贷款的贴息,实行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十一、贷款方式
(一)贷款方式的含义
贷款方式是指贷款的发放形式。它体现银行贷款发放的经济保证程度。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
(二)贷款方式的选择依据
贷款方式的选择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贷款的风险程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不同风险程度的贷款,应选择不同的贷款方式,以防范贷款风险。
(三)具体贷款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贷款方式有信用放款、保证贷款、票据贴现,除此之外,还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信用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方式是指单凭借款人的信用,无需提供担保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没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借款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因而,贷款风险较大。
2.担保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保证人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质押),或凭保证人的信用承诺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具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建立在抵押(质押)物及保证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
3.贴现贷款方式
贴现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急需资金时,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银行直接贷款给持票人,间接贷款给付款人,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票据到期付款人能够足额付款的基础上。
十二、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批
(三)签定合同
(四)贷款发放
(五)贷款的管理和收回
十三、信贷监督与制裁
(一)信贷监督
贷款监督,是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分析、督促、制约的行为。其实质是运用信贷、利率杠杆,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和制约作用。
.1.信贷监督的方法
信贷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因此,其监督的方法通常采用经济措施,通过信贷业务活动来进行。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贷款制度,严格执行贷款政策、原则和办法来进行监督。二是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向企业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发挥监督作用。三是通过贷款三查制度来发挥信贷监督作用。
2.信贷监督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2)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3)借款人财务状况有无较大变化。
(二)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是银行对于逃避信贷监督,违反金融政策、 借款合同及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借款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措施,从经济上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影响。信贷制裁是信贷监督的必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借款人遵守借款合同,规范企业行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
十四、贷款担保方式操作管理
(一)贷款担保的概念及任务
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二)贷款担保的方式
贷款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三)贷款担保的审查
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十五、抵押贷款操作管理
(一)抵押贷款的涵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财产,以财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即告结束。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称为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的保障性是区别于信用贷款的根本特征。
(二)抵押品的范围和贷款种类
贷款的抵押品是指由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并经银行认可作为实物担保的财产物资。
抵押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一类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类是各种有价证券。三类是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类是可作转让的无形资产。五类是私有财产和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目前,国外根据抵押品的范围,把抵押贷款分为以下六 类:一是存货抵押。二是客账抵押。三是证券抵押。四是设备抵押。五是不动产抵押。六是人寿保险单抵押。
我国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的种类主要有动产、不动产及金融有价证券抵押贷款。
(三)抵押贷款的管理要求
采取抵押贷款方式大大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为银行收回贷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障。对抵押贷款的管理,除了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外,还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贷款项目的选择;二是抵押品的选择和审核工作;三是签订借款合同等。
借贷双方在签订有效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之后,借款人可凭银行的贷款通知办理抵押贷款开户手续,银行可按照贷款项目的建设进度、实际需要和规定的用途发放贷款,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六、票据贴现贷款的操作管理
(一)票据贴现的概念和特点
贴现是持票人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兑取资金的行为。贴现贷款是银行以持票人持有未到期票据为对象所发放的贷款。对于银行来说,是买进票据所载权利,票据到期,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所载的金额。贴现贷款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流动性高
票据贴现以后,票据所载权利完全属于银行,贴现银行如有急需,可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中央银行再贴现,能随时收回资金,具有很高的流动性。
2.安全性大
由于贴现人及票据上的各个当事人均为债务人,所以贴现银行的资金运用具有更大的安全性。
3.自偿性强
票据贴现在票据产生时,兑现日期已在票据上载明,债务人不能要求转期。同时,商业汇票又都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具有很强的自偿性,到期收回票款较之一般贷款更有保证。
4.用途确定
在用途上,贴现是针对每一笔票据具体操作的,贴现是否得当合理,反映明确清楚。所以,贴现也最容易反映银行的工作质量。
5.信用关系简单
贴现除了票据到期不能偿款追索外,贴现人与银行已无需联系,所以贷款利息在贴现时银行即预先扣除。
票据贴现业务是一项特殊放款方式,与其他放款相比还有下列不同之处:一是收息的方式不同。二是期限的确定不同。三是所涉及的关系人不同。
(二)办理贴现贷款的程序
1.贴现贷款的申请
2.贴现的审查
3.贴现资金的支付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十七、信用贷款操作管理
信用贷款,是以借款人的信用作为保证的贷款。因此,风险性较大,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一定要严格掌握贷款额度,审查和分析借款人的财务报表。要进行以下四方面重点审查。
(一)借款人的品质。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数额。
(四)贷款清偿的主要来源及时间
『拾』 作为贷款担保人要求什么条件,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贷款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以上就是关于担保人责任的相关知识了,如果还有什么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在此小编再一次告诫各位人士,切记不能随意当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