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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过期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2-11-29 19:16:20

❶ 民事诉讼合同违约代理词范文怎么样写的

一、民事诉讼合同违约代理词范文怎么样写的?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 (2)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合同违约 赔偿标准 最高是多少? 《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 根据这一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对方的实际损失的数额。 补充: 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 定金 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违约的起诉具有哪些流程 (一)、合同违约的起诉具有哪些流程 1、首先你要准备 起诉状 ,各项 证据 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2、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后,到 管辖 地法院 立案 厅立案就行了。 3、立案后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调解-庭审(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休庭)-领取判决-申请执行。 (二)、诉讼要注意的情况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 2、对于违约一方,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 法规 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三)、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有哪些?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在 买卖合同 中,如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证据的保存: (1)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此问题进行确认,并采取产品共同检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2)发出质量异议通知书,要求在通知书上记载质量问题属实。 (3)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拍照。 (4)对产品质量交由双方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 (5)双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❷ 借款合同担保人代理词怎么写

借款合同担保人代理词分为这几个部分,分别是称呼,引入和观点、落款和日期。称呼可以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引入可以说经过我对案件的充分了解,和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就此案情发表以下意见。观点可以针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否过高,是否已经违反了法律关于最高利率的规定这些来写。落款就是致某某法院。日期就是写代理词的日期。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❸ 担保追偿权原告代理词

法律分析:代理词是代理律师根据庭审举证、质证、争议焦点、法庭辩论的具体情况,在开庭结束以后,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的完整的案件代理意见。每个案件性质不同、庭审情况不同,律师提交的代理意见也会有所不同。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原告代理律师至少应当阐明以下观点:1、债务合法有效;2、被告是承担债务的法律主体;3、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4、被告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利息或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❹ 借款合同担保人代理词怎么写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担保人代理词分为这几个部分,分别是称呼、引入、观点、落款和日期。称呼可以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引入可以说经过我对案件的充分了解,和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此案情发表以下意见。观点可以针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否过高来考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❺ 求银行贷款诉讼中一审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关xx、文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曹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借款协议中2.5%的月利率约定无效,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246250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本案是借期二个月的短期借贷,应适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起施行的这一档年利率是5.6%。借款协议2.5%的月利率换算成年利率是30%,已经超过5.6%的四倍(22.4%)7.6个百分点,约定利率无效,原告代理人请求按年利率6%并上浮50%计算从而主张2.5%的月利率有效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246250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二、被告往案外人秦xx账户转款18.6万元是对原告的还款,被告这么做是原告知情并同意按原告指示办的,秦xx账号也是原告提供的,原告从未提出转错了款、还错了人的口头或书面异议。

原告认为被告转给秦xx的18.6万元与本案无关,不认可还款23.1万元这一事实。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用手机号137xxxxxxxx(以其妻谢xx名义登记)与被告联络的往来短信截图13张,其中多张能直接证明被告转款给秦xx是按原告指示办的,秦xx账户是原告提供的,被告转给秦xx的钱就是对原告的还款,原告对这一点知情并同意,且从未提出转错了款、还错了人的口头或书面异议,这18.6万就是还给原告的。

三、原告请求被告承担38000元律师费和差旅费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被告有充分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差旅费38000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首先,原告律师费的支出是基于仅在委托受托当事人双方内部间生效的双务有偿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原告为获取法律服务所付出的对价,按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外部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与第三人无关,不应转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人承担。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委托律师,律师费的支出不是必然的,与本案借贷债务纠纷没有关联性,借款协议中也没有写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最后,本案是合同违约纠纷,对于被告不能偿还到期借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适用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即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借款协议时无法预见到被告会发生高达38000元律师费(含2000元差旅费)的支出,原告能够合理预见到的违约损失应当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律师费支出不在违约造成的损失之内。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姚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4月12日

❻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A(以下简称A)诉B(以下简称B)、D、G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X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XXX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A与B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万元的合同义务,而B对于收到该借款的事实也予以了明确确认。

1、20xx年9月10日,A与B签订A流借字(20xx年)第870号借款合同,约定B向A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月息13‰,逾期罚息26‰,借款期限七个月(从20xx年9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10日止)。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在A住所地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合同,且B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2、当借款合同与借据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该借款合同第三条款项下,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B与A签订该借款合同于20xx年9月10日,但实际放款日为20xx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应当以借据载明的.日期20xx年11月13日为准。且还款日期调整为20xx年3月13日,借款期限为四个月。

3、该合同约定借款人B违约时,由B承担贷款人A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本案A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应由B承担。

二、B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仍拖欠A借款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1、20xx年11月12日,B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发放的300万元借款。20xx年11月13日,A根据B的指示将借款300万元转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银行XX支行账户上(卡号为),并由案外人C将该借款转交B。以支付凭证为依据,且经过庭审核实确认,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2、B在20xx年4月收到A借款到期催收函后承诺当月还款50-100万元,但依旧未能实现其还款承诺,因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

3、以A与C借款发放回收凭证和A与B借款发放回收凭证这两组证据清楚表明,B与A签订并履行的多份借款合同中,B系通过案外人C的账户接收借款,通过案外人C或F的银行账户予以还款,虽存在交叉还款,但案外人C与A之间的借款关系同B与A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区分开,借款还款账目一一对应,根本不存在混淆的现象。至于B在20xx年11月11日归还的300万元,并非其偿还本案诉争借款合同的借款,而系B偿还其先前所欠A其他借款合同的款项。因放款日期调整,20xx年11月13日,A才将本案诉争的300万元借款转入B指定的C账户,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

因此,请求B偿还300万元借款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三、D本人与A签订的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证合同的行为,D与G系夫妻,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1、G与D系合法夫妻,经协商一致,G签署了配偶同意确认书,同意D以夫妻共同财产为B与A签订的A流借字(20xx年)第870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20xx年9月10日,D与A签订了A流保字(20xx年)第870-1号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和A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两年。该保证合同真实有效。

3、D和G承认该保证合同系对20xx年9月10日那份借款合同进行的担保,即承认对A流借字(20xx年)第870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而本案诉争就是A流借字(20xx年)第870号借款合同,所以,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证合同的事实,D和G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望贵院公正判决。

此致

XXX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

❼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 辩论 。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下面是由我为你带来民间借贷的诉讼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 范文 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某来某、某沅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 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人刘某某与出借人杨某某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某某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某某已经用房屋进行了抵偿。因此,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人的上诉人某来某、某沅某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一、借款的本金数额

(一)250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无关

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

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大额资金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金交付的事实。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人杨某某没有提供任何支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足以证明其就该250万元完成了交付。

2、250万并非借款。

根据出借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2008年6月份53万船股转入借款...”,该250万元并非借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250万元并非发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无关。

根据出借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生在2013年6月10日之前。

(二)第二笔100万元的支付证据不足

关于庭审结束后出借人出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面金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

1、一审法院的两次庭审中,出借人对于前100万交付的8张承兑汇票(即本案各方当事人陈述的第一个100万)都有明确提及,但对于该2张承兑汇票却未有任何提及,陈述模棱两可,笼笼统统一带而过,见庭审笔录:

2、从上述庭审笔录还可见其陈述不一,前后矛盾:第一次庭审陈述第二个100万为“汇票及现金”,第二次庭审陈述又只是“汇票”。

3、《收条》(2014年4月23日)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收到贰佰万元整,但其中列举的承兑汇票却只有8张,共计100万。

4、该两张承兑汇票复印件提供于第二次庭审结束后的2014年4月13日,上载明日期2014年5月30日。

1)如果该两张汇票是出借人出具的《收条》(2014年4月23日)中所述的8张承兑汇票之外的剩余100万元,那么为何不予以详细列明汇票号?

2)从该汇票载明日期看,是在2014年5月30日交付的,即使出具收条也应该是在5月30日之后,而不是之前,那么何以在2014年4月23日的就出具收条?

3)出借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说因为借款人刘某某用房抵偿,所以把汇票复印件及收条收回了,那么其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予以提交的该两张汇票复印件从何而来?

从上述情况看,出借人出具的该两张承兑汇票的复印件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一审中作为担保人的某来某对此提出了疑问,并提交了书面的鉴定申请。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此中的诸多问题都视而不见,在借款人未出庭的情况下,既未要求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也不审查该汇票的来源、款项流向、以及是否成功解付,更对担保人的鉴定申请不予理会,即予以了草率认定。

5、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借款人刘某某向担保人出具《证明》(2014年6月1日)一份,证明其虽然出具了200万元的收条,但是出借人只支付了100万元,截止到2014年6月1日再也没有支付。

由此可见,第二笔100万元并没有支付,该份《证明》对该两张汇票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支付的意思表示:即其虽然出具了收条,但没有收到钱。

二、上诉人某来某、某沅某担保责任问题

1、担保人是受欺骗提供的担保,担保无效

如一审陈述,担保人之所以提供担保,是因为担保人自己需要资金,与出借人约好借到后共同使用。其对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巨额债权债务并不知情,也并不了解借款人已经负债累累,在法院涉诉多起,且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该250万元债务确实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共同向担保人隐瞒了该项事实,使得担保人信赖出借人将实际出借450万,以至做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担保法》第30条及司法解释第40条,保证人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即使担保成立,该250万元并非发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不属于担保范围。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只限于发生于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的借款。即使该250万元实际交付,也属于借款关系,但并非发生在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担保人对此也没有担保责任。出借人杨某某只能向借款人刘某某要求偿还,但不能要求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

3、如果判决上诉人对该250万元担责,将加重担保人的责任,产生不公平的法律效果。

将2013年6月10日之前的债务转入2014年4月20日后的借款合同,上诉人并不知情,出借人杨某某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作为上诉人对此知情且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于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但保证责任。如果要求上诉人对本案借款合同之前债务承担责任,无疑将加重了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三、对相关证据的补充意见

除了上述《收条》(2014年4月23日)、两张汇票的复印件有瑕疵外,本案其他证据也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

1、《收条》(2014年4月20日)载明250万元为承兑,而其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中载明只有50万元的承兑。

2、《证明》(2014年4月20日)载明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且收到了450万元的借款,严重背离现实,合同签订当时,并没有发生款项交付。

四、是否虚假诉讼?

本案出借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和疑点,甚至有相互矛盾之处,其在两次庭审中的陈述,也前后不一。

一审期间,担保人得知,作为借款人的刘某某在签订本次借款合同之前即负债累累,多次因民间借贷被诉诸法院,法院已经判决的债务即高达几千万;出借人在一审法院也有涉诉行为。此外,当前借款人刘某某已因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刑拘,目前尚未结案。

结合上述情况,请法院根据第十六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为此,上诉人于庭审前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出庭,以便于查明案件基础事实。

五、结语

本案上诉人在担保时,对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巨额债权债务并不知情,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是无效的,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即使保证成立,也只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2014年4月20日至7月19日)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在此期间,出借人只实际支付了100万元(250万元为2013年6月10日之前债务,且该250万并没有支付凭证,也并非借款关系;100万元支付凭证并不属实),而该100万元,出借人已经用房屋抵偿,目前债务已清,上诉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至于借款利息的支付,实际上出借人已经用房屋对借款本息进行了抵偿,即使支付利息,也应该从2014年4月24日计算,按照实际交付的本金100万元,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以上,请法院依法判决。
民事诉讼代理词(民间借贷)篇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GY的委托由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针对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部分,前后叙述不一、矛盾重重,存在多处重大疑点。

首先,从借款时间来分析。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被告GY在担保人YX的担保下,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八十万元,……”,此处表达的意思是被告于当天直接从原告处借走了现金80万元。

而在本案起诉以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GY借款经过”中,却又将借款形成的时间说成了是被告前后共27次向原告借款111万元,80万元的借条和金额只不过是原告做了适当让步以后,被告予以更换和变更的。

对于如此重要的、最基本的借款事实,原告竟然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实在匪夷所思!

其次,从借款的原因来分析。被告无借款之必要,更无借款之动机。被告本身的经济状况较为良好,不可能因为生活温饱问题借如此之巨款,而原告诉称被告借钱很大部分用于了给自己购置车辆,并且一买就是四辆。从常理来推断,由于汽车并非生活必需品,一般来说,借钱买一辆车属于正常行为,买两辆车可能是头脑发热,但按原告说法,借款买四辆汽车就有悖于常理了。

第三,从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和款项来源分析。被告在和原告长期交往中了解到,原告本人以及她的丈夫是没有固定单位和稳定收入的,原告的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本案中更没有任何证据能让人相信,原告有能力将111万的巨款借给被告。

更为夸张的是,原告称为了满足被告的借款要求,在111万借款中,竟然有40来万是原告冒着风险替被告欠的外债。然而原告在提交的“GY借款经过”中表示:“只要追回本金就好”,那这借的钱靠谁来还?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这方面的证明材料,使我们一起都不得而知,原告的描述疑点重重。

第四,从交易习惯与金额大小来分析。按照原告的说法,不论是一次性借80万,还是分期分批借111万,均是向被告方提供的现金借款。但原告方如此之多的现金,显然不可能长期存于家中,如从银行取出必然会有相应的银行存、取款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然而在这一块,也未见原告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说明。

第五,原告及其家人在对借款事实的叙述中,存在 其它 多处矛盾的地方。在原告提交的“GY借款经过”中,原告表示给被告的借款收取的是九分的利息,而其丈夫ZZX在2010年4月30日向LXBS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却又说收取的是三分的利息。且原告本人表示于2009年曾向被告收取了八万元的利息,而原告丈夫在2010年4月30日却说分文利息也没有取得,前后诸多地方存在疑点,实难认可原告描述的真实性。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原告在编造被告借款经过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很大的逻辑错误。忽略了不论是四张共计111万的借条,还是单张80万元的借条,它们在此都是待证的证据,都是需要等待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已证明的事实。

按照原告提交的“GY借款经过”,被告借款真实发生的时间应当是打27张借条的时候,也就是说被告的借款事实原则上应当和27张借条一一对应,也只能通过27张借条来证明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但这子虚乌有的27张借条,原告显然无法伪造,于是就上演了27张换4张,4张换1张的好戏。

在这里,我要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假设原告说法是真的,后来的这四张111万借条也仅仅只是起到在数字上统计债权金额的作用,而不能独立用来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发生的情况。同理,衍生于此四张借条的80万借条,也无法对应借款的事实情况。如果要认可借款事实,我们应当审核的是这27张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原告所谓的27张借条已经不存在了或者说从一开始就没有。那么他原告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另外,至于原告说27张借条不便于保管,更是不值一驳。27张不好保管,4张难道就有本质区别?为什么不向2009年12月13日那样直接换成一张借条,却要在一天内出具落款日期各不相同的四张借条?在这里,一个信封袋、一颗订书钉就能够彻底解决的问题,被原告无限的放大了。

二、从法律角度来看,原告诉称的借贷法律关系,也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收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成立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的要求。

形式要件即达成借贷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支付。二者缺一不可。而其中支付款项这一实质构成要件是最为关键的,存在形式要件而缺少实质要件,绝对不可能构成借贷法律关系。

对于大额借款,尤其像本案涉及几十、上百万的金额,而原告却主张全部借款为现金交付,且除开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审核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借款原因、借款时间、款项来源等多方面加以考虑,不能仅凭借条认定交付钱款的事实。

本案的“借条”在法律上仅仅具备形式要件,而不具备“借款”的实质条件。“借条”不同于汇票、本票、支票等法定票据,票据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具有无因性,即我们常说的“见票即付”。

而“借条”并不具有无因性的特征,在被告提出多处合理怀疑且举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方应当提供证据补充证明“借条”的来源、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

既然原告方既不能提交“取款记录”或付款证明等其它辅助证据,又无法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证明,同时,原告的借款操作严重违反正常逻辑和日常生活 经验 ,原告又未提出相关的补充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其出示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条所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再次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为依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利益。

委托代理人:

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20**/**/**
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代理词篇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仔细聆听委托人的陈述,查阅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现我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与被告张某某实际借款金额不符。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实际向被告张某某转款42.5万元,也就是说原告实际向被告张某某借款42.5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0万元。

二、根据《借条》约定的内容,被告张某某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原告还清借款,但对借期内支付利息并没有约定,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主张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没有依据。

三、根据《借条》,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对逾期利息做出了约定,但对具体利率没有明确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规定,应当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四倍利率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有违法律的规定。

综上,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实际借款金额为42.5万元,逾期利息应从2012年7月10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最终的借款和逾期利息共计 464206.25元(公式: 425000元*6.15%/12个月/18个月+425000元=464206.25元)。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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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借款合同担保人代理词怎么写

1.从合同效力入手,分析主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2从担保期限入手3.

从担保人的种类入手,如果是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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