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拆迁合同可以抵押贷款吗
法律分析:动迁房是否可以贷款,取决于动迁房是否具有抵押的资格。一般被安置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之后就可以将动迁房抵押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⑵ 拆迁协议能贷款吗
法律分析:不能的。只提供拆迁协议是不能办理贷款的,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都是办理不到的,如果要办理抵押贷款只能等产权证办理下来后才能办理,如果是信用贷款的话可以提供身份证、工作证明、公司地址、公司座机、工资流水、居住证明,提供产权证或拆迁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⑶ 拆迁安置房合同能做银行抵押贷款吗
应该是不可以的,
因为赔偿合同仅仅是债权凭证,并非物权凭证。
作为抵押物显然价值不大,操作性较复杂。
当然具体还要问贷款银行。
⑷ 我是房屋拆迁户主,协议证书可以到银行抵押贷款吗
你是房屋拆迁户主,协议证书是可以到银行抵押贷款的,这样是非常容易办理好贷款手续的啊!
⑸ 房屋拆迁的协议能否抵押贷款
不能的。
只提供拆迁协议是不能办理贷款的,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都是办理不到的,如果要办理抵押贷款只能等产权证办理下来后才能办理,如果是信用贷款的话可以提供身份证、工作证明、公司地址、公司座机、工资流水、居住证明,提供产权证或拆迁协议(可以拿到银行试试)社保卡、公积金卡、行驶证等资料,有助于提高综合评分。
⑹ 拆迁房能抵押贷款吗
【法律分析】:拆迁房是否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要看拆迁房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一般情况下,在安置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但需超过当地政策规定的时间才能转让、抵押。哪些房子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1、如果房子仍处于还贷的状态中,代表着你还未拥有房屋所有权,那么这套房子的抵押权目前是属于银行的,也就是说产权已暂时移交给银行,贷款人拥有房屋的使用权,不拥有房屋的安全产权,因此不能用该房屋申请抵押贷款。2、大部分银行在受理房产抵押贷款的业务时,都对用于抵押的房产有着严格的要求,首先面积需在五十平方米以上,且房龄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房屋不符合以上标准,将很难进行房产抵押。3、小产权房是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因为小产权房没有房屋产权证明,只有与销售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得到房管单位的认同,此外,房产证取得市价未满五年的而经济适用房也不得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更不得上市进行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⑺ 拆迁协议安置合同可以贷款吗
不能的。
只提供拆迁协议是不能办理贷款的,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都是办理不到的,如果要办理抵押贷款只能等产权证办理下来后才能办理,如果是信用贷款的话可以提供身份证、工作证明、公司地址、公司座机、工资流水、居住证明,提供产权证或拆迁协议(可以拿到银行试试)社保卡、公积金卡、行驶证等资料,有助于提高综合评分。
⑻ 拆迁房可以抵押贷款吗
拆迁房的协议不可以抵押,拆迁房的房产证可以抵押。设定抵押需要提供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土地证等资料,仅凭拆迁房协议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不得设定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