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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18 18:01:22

Ⅰ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问题!!!有一些东西还是搞不懂,,,,,,急急急!!!!!

整个四年都没有利息的。还有你毕业之前还贷款还有一定奖励,学校给的。

Ⅱ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的介绍

为使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市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注意了解试点情况,总结经验,适时完善管理规定。

Ⅲ 如何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办理助学贷款的流程:
贷款受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准备材料 。准备相关材料到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
审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复印件需要两份、申请表和邮储账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合同回执寄返。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从2011年起学生只需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电子回执,无需再邮寄纸质回执。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最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贷款发放与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偿还贷款。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材料: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Ⅳ 国家助学贷款

贫困手续,一直有效的,
但是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 ,主义他门是不是要在毕业的时候 扣留毕业证,学位证, 如果被扣留,学校是否 该无条件开出 相关学历证明,否则, 你毕业饿时候,就是 家里最困难的时候,
因为他们会要你在 1个星期,或者2个星期之内还钱, 不还 ,就不给毕业证,学位证,也不给开证明,你找到好的工作 也是浪费。。

Ⅳ 对学校资助工作意见和建议怎么写

可以围绕以下三点来写:

1、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机构。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助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按照规定建立资助工作机构,加强资助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比例选拔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公道正直有爱心的教师来承担资助工作。

学校还需要建立起一种应急资助机制,对因意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学生能及时提供一定的帮助,助其渡过难关。这种机制是完善的学校资助体系中必不可少的。

2、完善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按照国家的要求并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机构,这是学校完善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认定机构的成员要有合理结构,应当包括院系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和其他与学生在校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代表组成。

对资助对象除每学年一次的集中申报审查外,还应当不定期、按比例进行资格复查;资助部门要克服困难,尽量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

3、拓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途径。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渠道,资助工作部门要积极挖掘合适的勤工助学岗位,特别是校外岗位,拓宽资助渠道。

在校内,要积极有效地发挥大学生的知识和专业优势,在原有的一些基础性工作之外,多设置一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相关的助学岗位,如科研助理、实验室助理、教学助理等岗位;通过和就业部门的联系,在校外拓展一些适合学生及学生专业特点,体现学生智力优势的助学岗位。

(5)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扩展阅读

学校资助工作还需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考评机制。许多学校在实践中对资助经费的发放方式进行研究创新,灵活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期发放的形式对于保证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率是十分有效的。

学校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对受助学生的跟踪机制,对于通过资助,出色完成学业的学生进行表扬鼓励,对于不能合理、正确使用资助金的学生,要及时有效地予以纠正指导,使资助资金真正发挥它的功能作用。

学校应当将资助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考核评估体系,鼓励创新运行机制,以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公平的资助。

国家和地方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对资助工作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和考评机制,将各类资助工作纳入政府整体工作考核评估的体系,以确保资助政策得以贯彻执行,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得到良性发展。

Ⅵ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

从1999年至今,我国助学贷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和评析,分析我国现行学生贷款制度的内在缺陷,并为我国学生贷款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论探讨。

一、我国学生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特征分析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萌芽阶段(1986~1999)
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学基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6年7国务院于月批转了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同意在全国85所高校中实行学生贷款的改革试点,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广。1987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历史的开端。这一学生贷款制度,是建立在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基础上,尽管当时的贷款额不能解决学生的各种消费之用,但毕竟可以解决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费用,所以,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其作用是明显的。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1999~2003)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八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并于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
1.担保助学贷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规定》规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除通过原有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政策获得资助外,还可以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虽然这一学生贷款制度已经突破前期的学生贷款制度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于苛刻的担保制度制约了学生贷款,一方面,申请贷款的贫困学生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另一方面,学校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学生提供保证担保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的结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越难以申请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学贷款(2000年2月)
面对国家助学贷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立即终止执行不利助学贷款发展的相关条款,并规定"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闲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这就为广大贫困学生申请贷款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补充意见》将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经办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并且取消《若干意见》中对逾期不还贷款学生,公布其介绍人、见证人姓名的规定。
3.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阶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中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助学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和操作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三考核":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和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金额。该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机构统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8.6亿元,共有100.5万学生获得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阶段(2004~至今)
1.新机制助学贷款
2003年下半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违约高峰,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接近20%,银行大面积停贷,致使全国大范围内许多2003级的贫困生无法获得贷款。针对以上问题,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对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和完善:
(1)财政贴息方式的改革。将原规定的整个合同期间国家给予50%贴息的规定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2)贷款经办银行确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标银行须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3)还贷政策的改革。从原有毕业之日起还贷、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前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招标时确定,不超过15%),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5)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按在校生总人数20%的比例来发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时,高校应当积极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Ⅶ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的介绍

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发展,是金融部门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指定中国工商银行试点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的本、专科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财政贴息贷款,体现国家和金融部门对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大力支持,中国工商银行要制定相关办法,完善制度,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按照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努力探索开展教育经费信贷的有效途径,积极创办各种形式的助学贷款业务。

Ⅷ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是。但是,需要从事“国家分配的工作岗位和完成规定的工作年限”并“中途退出既不再享受减免”。但是,据说分配还是本着“专业对口”和“人尽其才”原则,所谓“基层”不是让你种田、挖煤(没有贬低种田挖煤之意,日本大学学历人员许多在机械化种田挖煤),有关教育普及、科技进步、能源开发、科技扶贫的基层领导或者骨干岗位居多。当然,要说哭着喊着叫苦的确实有,没有肯德基、迪厅、小蜜的日子有些“人”活不了。寂寞见英雄:中科院的院士几乎没有一个没有西部工作经历的。给你一个生活逻辑:一件事做了有好处(减免),不做或者半途而废就保持现状(不减免),你就应当尝试。查理杨大叔

Ⅸ 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51号)规定,为做好财政贴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贴息的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按高校行政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经费。
第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签订合同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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