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持股最大的股東可以私自以公司名義向外借貸嗎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公司有公司章程,根據章程,公司對外經營中遇到重大事項需要經過股東大會決定的。以公司名義向外借貸,需要公司股東的共同資產進行償還,所以,未經股東會議通過,即便是大股東也不能以公司名義私自貸款。
② 公司大股東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
法律分析: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如果公司是股份公司,且股東在公司里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股份公司不得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規定,如果公司股東在該股份公司擔任以上職務,那麼就不能違反該禁止性條款而向公司借款,否則借款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 公司股東可以利用公司去貸款嗎
額貸款公司只能開展貸款業務,不能吸儲,要解決融資瓶頸,又要防範非法融資的風險。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
④ 公司最大的股東可以拿著營業執照貸款嗎
可以。股東貸款向貸款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貸款所需的資料,包括身份證、戶口簿原件、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可證明其合法收入的相關資料可貸款。
⑤ 股東可以用公司名義貸款嗎
可以,不過金融機構不會批
1.角色定位帶來的風險。貸款公司非金融機構,「做金融之事,不享金融之權利」,微型金融的核心是小額信貸,其實不光是小額信貸,不僅包括信貸,還包括儲蓄、會費、保險、還有各種其他的服務都加在一起才可以叫做微型金融。
2.小額貸款公司只能開展貸款業務,不能吸儲,要解決融資瓶頸,又要防範非法融資的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資金短缺的根本原因是其沒有真正進入金融市場,不具備進入拆借市場、票據市場的資格。
3.小額貸款公司最重要的經營市場風險。
中小企業面臨創業難、融資難、發展難。現銀行都非常重視中小企業貸款,若銀行將此業務真正做起來,那麼優質的中小企業客戶將集中到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只能面對劣質的中小企業。小額信貸的服務對象屬於金融市場中最低端的客戶群體,傳統銀行業以抵押擔保為防範和控制風險的基本手段,而這是低端客戶難以滿足的條件。
⑥ 公司法人可以以公司的名義申請貸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公司需承擔責任,承擔之後可以找公司法人賠償。如果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行為代表公司,簽貸款合同還款的責任應當由公司承擔,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如果是合夥企業,法人代表的行為代表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也是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責任承擔的根本區別所在。股東只要沒有轉讓其股份,仍然是公司股東,仍然要承擔義務享有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⑦ 大股東用公司營業執照及自己的房產向銀行貸款對其他股東有影響嗎
只要貸前幾個股東溝通好,或者貸後正常還款,沒任何事情,如果貸後不是很嚴重的問題也沒多大關系,萬一貸款額大,出現逾期哪肯定有連帶!
⑧ 公司股東可以以公司名義貸款嗎
法律分析:股東不能以公司的名義去貸款。如果以個人名義,需提供收入證明、工資流水、徵信報告等供銀行審核貸款必須要滿足其條件才可以進行貸款。 貸款申請條件: 1、要有固定收入,要看工資明細; 2、年滿18-65周歲; 3、如果貸款用於經營或購車,要有擔保人和抵押; 4、徵信良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