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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上市公司貸款審批許可權

發布時間:2022-05-25 13:56:54

㈠ 企業向銀行貸款需要什麼流程 貸款審批要注意什麼

企業貸款流程
一、貸款申請
企業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並提供資料。
二、銀行受理審查
1、銀行對客戶情況進行核實,對照銀行貸款條件,判別其是否具備建立信貸關系的條件。
2、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
3、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三、簽訂借款合同
如果銀行對借款申請審查後認為借款人符合貸款條件,同意貸款的,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發放貸款
貸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應償付違約金。
五、貸後檢查
貸款發放後,貸款人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六、貸款歸還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按規定辦理撤押手續。

㈡ 書上有提到貸款時,需報有權審批人審批,這個報有權審批人是什麼意思,求解!

每個銀行都有自己的有權審批人的,比如一家支行行長審批許可權是200萬,如果你的貸款是200萬以內的,支行行長就是這筆貸款的有權審批人了。不過具體要看銀行的組織結構是怎樣的。

㈢ 並購貸款管理辦法 銀監會

第一條 為促進並購貸款業務健康發展,規范並購貸款業務管理,防控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銀監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8]84號)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並購可在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直接進行,也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專門子公司)間接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為滿足並購方或其專門子公司在並購交易中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需要,以並購後企業產生的現金流、並購方綜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為還款來源而發放的貸款。
第四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應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二章 辦理條件與貸款用途
第五條 申請並購貸款的並購方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二)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三)主業突出,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流動性及盈利能力較強,在行業或一定區域內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良好的發展潛力;
(四)信用等級在AA-級(含)以上;
(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行行業信貸政策;
(六)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七)並購交易依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將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並購貸款,應根據《並購貸款盡職調查細則》(見附件)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第七條 借款人為並購方專門子公司的,並購方需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購貸款用於受讓、認購股權或收購資產的,對應的股權或資產上應質押或抵押給我行,但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質或轉讓的除外。
第八條 並購貸款用於滿足並購方企業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目標企業為目的的融資需求,且僅限於並購方或其專門子公司支付並購交易價款,不得用於並購方或其專門子公司在並購協議下所支付的其他款項,也不得用於並購之外的其他用途。並購貸款不得用於短期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的財務性並購活動。
第三章 金額、期限、利率與總量控制
第九條 並購貸款金額應綜合考慮並購方融資需求、負債水平、經營能力、償債能力、盈利能力、並購交易風險狀況、並購後的整合情況預測,以及其他銀行對該並購交易的融資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我行與他行針對該項並購的貸款之和不得超過並購交易所需資金的50%。
第十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 並購貸款一般應按年、按半年或按季分期還款,按月或按季付息。
第十二條 並購貸款執行我行利率政策,利率需反映並購交易復雜性、貸款風險情況等因素,一般應高於同期限項目貸款的利率水平。
第十三條 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我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四條 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我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四章 貸款調查
第十五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需按照本辦法規定條件和《並購貸款盡職調查細則》要求對並購雙方和並購交易進行調查分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並購雙方基本情況、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
(二)並購雙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是否具備從事營業執照所確立的行業或經營項目的資質;
(三)並購協議的基本內容、並購協議在雙方內部審批情況和在有關政府機構及監管部門的審批情況及進度;
(四)並購方與被並購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雙方是否由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
(五)並購目的是否真實、是否依法合規,並購是否存在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六)並購交易涉及的交易資金總額、資金籌集計劃、方式,以及並購交易涉及境外資金的過境風險;
(七)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八)並購交易的後續計劃、整合計劃及其前景和風險,並購後財務數據和主要財務指標預測;
(九)並購交易涉及的股權是否存在質押、查封或凍結等權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或轉讓的情形;
(十)涉及國有股權轉讓、上市公司並購、管理層收購或跨境並購的,還應調查分析相關交易的依法合規性和業務風險。
第十六條 對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方式合並或控制目標企業的並購貸款申請,還應由符合要求的並購從業經驗的人員對股權並購交易的可行性和風險狀況進行獨立分析評估。
第五章 審查和審批
第十七條 審查人員應遵循審慎原則,根據本辦法要求進行審查,審查重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調查報告內容是否全面、清晰、准確,對並購後企業經營和財務預測是否審慎、合理,對各項風險的揭示是否全面、合理,所提出的風險防控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二)並購交易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是否已經或即將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權部門的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三)並購交易目的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即通過並購交易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
(四)對於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應重點審查並購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實、依法合規,並購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五)並購交易金額、期限、利率水平、抵(質)押率確定是否合理;並購方自有資金的來源、金額及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合規,及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六)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發展戰略、組織、資產、業務、文化及人力資源等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七)並購後企業的競爭優勢、治理結構、經營管理情況,是否有後續的重大投資計劃;
(八)並購方是否具有較強的綜合償債能力,並購交易是否有利於增加並購方或目標企業的未來收益,並購雙方現金流量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還款來源是否充足,與還款計劃是否匹配,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是否良好;如發生對貸款不利影響的情形,擬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是否有效;(九)對於被並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在我行有貸款的,還應審查其出售股權或資產對我行原有貸款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影響。
第十八條 並購貸款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因並購交易導致相關客戶關聯關系改變的,應按新的關聯關系進行統一授信。
第十九條 並購貸款審批許可權按照總行信貸業務授權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章 前提條件核准、貸款發放與會計核算
第二十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應與借款人和相關擔保人訂立書面並購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信貸業務審批書中提出的貸款發放前提條件和貸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實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對重要條款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二十一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如果最終沒有按相關並購協議約定的標准完成並購交易,我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借款人應立即償還我行已發放貸款。
第二十二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借款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向其發放貸款:
(一)相關並購交易已按規定獲得批准,並履行了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二)並購方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並已按期支付;分期支付交易價款的,並購方自籌資金至少與並購貸款同比例先期支付;
(三)並購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提款條件。
第二十三條 並購貸款按期限分別納入相應科目核算。
第七章 貸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並購貸款發放後,客戶經理等貸後管理人員應定期對並購方及並購後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檢查重點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並購交易的實施進度;
(二)借款合同條款的履行情況;
(三)國家或當地政府是否出台對並購方或並購後企業產生影響的相關政策,並分析其影響程度;
(四)並購方及並購後企業公司治理結構、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品牌、客戶、市場渠道等生產經營活動的變化情況;財務狀況,以及分紅策略等財務政策變化情況;
(五)並購方後續重大投資計劃進展及變動情況,是否對其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六)並購方以及並購後企業還本付息情況,未來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
(七)被並購方或其控股股東在我行有貸款的,應檢查其出售股權或資產後獲得的收入是否按合同約定償還我行貸款;
(八)對於設立還款專戶的,應關注是否達到了合同約定的余額下限,確保按期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九)按照有關規定對抵質押物定期進行價值評估,分析其對我行貸款的保障程度,以及處置、變現能力。

第二十五條 以擬並購資產或股權抵(質)押的,在並購交易完成後,應及時辦理相關擔保變更手續,保證我行擔保權益連續、有效。對於不能辦理相關手續的,應及時收回貸款或要求客戶提供其他足額、有效、合法的擔保。
第二十六條 貸後管理人員應要求並購方及並購後企業按合同約定定期提供財務報表,並對其未來一年的經營及現金流情況進行預測。
第二十七條 貸款期內,並購方出現借款合同約定的特定情形(如首次公開發行、資產出售等)獲得額外現金流時,應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提前償還我行貸款。
第二十八條 貸款期內,如並購方或並購後企業出現重要財務指標(如資產負債率、EBITDA等)劣變等觸及合同保護性條款的情形,應及時採取措施,保障我行貸款安全。
第二十九條 並購貸款不良率上升時,應從以下方面加強檢查和評估:
(一)並購貸款擔保的方式、構成和覆蓋貸款本息的情況;
(二)針對不良貸款所採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處置質押股權的情況;
(四)並購貸款的呆賬核銷情況。
第三十條 各行應至少每年對轄內存量並購貸款業務進行檢查,全面評估風險狀況。當出現並購貸款集中度趨高、貸款質量劣化等情形時,應提高檢查和評估的頻率。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對辦理並購貸款的並購交易,應由我行擔任並購顧問或融資顧問,積極參與、監控並購交易,隨時掌握風險變化情況。但並購交易不聘任並購顧問或融資顧問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辦理並購貸款,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或獨立顧問進行有關調查,並在貸款調查、風險評估或審查中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結果。
對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或獨立顧問,應通過書面合同明確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通過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合並或實際控制目標企業的並購貸款申請,以及由部分特大型優質客戶作為並購方、以其綜合收益為主要還款來源的並購貸款申請,可適當簡化調查、審查內容,主要分析並購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所承接債務的未來還款來源情況,或並購方的經營財務狀況及綜合償債能力。
第三十四條 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確需辦理並購貸款業務的,須總行審批同意或特別授權後方可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中國工商銀行關於運用中長期貸款支持企業並購的意見》(工銀發[2000]50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並購貸款盡職調查細則。為做好並購貸款業務盡職調查(含股權並購交易風險評估,下同)工作,提高盡職調查質量,識別並控制並購貸款風險,並購貸款盡職調查人員(含股權並購交易風險評估人員,下同)應根據本細則提示的內容,全面准確深入地調查分析並購雙方和並購交易的相關情況和風險因素,形成調查報告(股權交易風險評估報告)。報告引用的數據應當提供資料來源,作出的判斷應有充分客觀公正的依據。
一、並購雙方應提交的資料
(一)涉及並購雙方的基本資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1.並購雙方的注冊登記(或批准成立)、變更登記相關文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明、貸款卡、驗資報告等。涉及外商投資企業,或屬於需批准經營的特殊行業的,還應有相應的批准證書或許可證。上述資料需年檢的,應有最新年檢證明。
2.並購雙方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並購雙方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成立不到三年了,提供自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
4.說明並購雙方企業類型、注冊資金、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機構設置和人事結構、歷史沿革、行業地位、競爭優勢等的相關資料。
5.說明並購雙方的產品特徵、生產設備、生產技術、研發能力、生產能力、分銷網路的資料。
6.並購方未來3-5年的重大投資計劃。
(二)涉及並購交易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1.有權部門對並購交易出具的批復文件或證明文件(如需要)。並購交易在有權部門的批准手續尚未完成的,申請貸款時可暫不提供,但應提供辦理進展情況說明。
2.可行性研究報告、並購涉及資產的評估報告,被並購方出讓資產的產權證明、有經營特許權的經營許可證等。
3.涉及並購交易的有關文件,包括並購方案、合同或協議、原有債權債務的處理方案,股份制企業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並購的決議原件及相關公告等。
(三)能證明並購方投融資能力的有關材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1.企業現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及構成情況。
2.擬用於並購交易的非債務性資金的籌資方案和出資證明等。
3.並購方用於並購的資金來源中包含固定收益類工具的,應該工具的權屬證明(如有)、與該工具估值有關的資料等。4.並購交易的其他資金來源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分析內容
(一)並購雙方基本情況分析
1.並購雙方基本情況分析,包括公司治理、組織結構情況,生產經營、主營業務、生產技術和產品情況等。
2.了解並購雙方的合並及分立情況。應到工商管理部門核查企業設立批准文件、營業執照、章程、設立程序、合並及分立情況、工商變更登記、年度檢驗等事項,核查目標企業是否具備從事營業執照所確立的特定行業或經營項目的特定資質。對目標企業設立、存續的合法性做出判斷。
3.調查分析並購雙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以及並購雙方是否具備從事營業執照所確立的行業或經營項目的資質。
(二)並購雙方財務和非財務因素分析
1.會計分析。通過查閱並購雙方財務資料,並與相關財務人員和會計師溝通,核查目標企業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如並購雙方在過去三年內存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重點核查變更內容、理由及對目標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2.財務因素分析。應分析並購雙方財務報表中各科目的構成情況和真實性。關注各科目之間是否匹配,會計信息與相關非會計信息之間是否相匹配。將財務分析與目標企業實際業務情況相結合,關注目標企業的業務發展、業務管理狀況,對目標企業財務資料做出總體評價。
3.非財務因素分析。對並購雙方的非財務因素進行調查,識別並購雙方在公司治理、行業競爭和宏觀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風險。評價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情況。了解行業內主要企業及其市場份額情況,調查競爭對手情況,分析目標企業在行業中所處的競爭地位及變動情況。
4.主要資產分析。調查並購雙方主要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權屬的合法性。查閱並購雙方生產經營設備及商標、專利、版權、特許經營權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權屬憑證、相關合同等資料,並向工商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等部門核實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限制上述資產權利的情形。如果並購雙方尚未取得對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完備的權屬證書,還需聘請相關中介機構對取得該等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做出判斷。
(三)戰略風險調查分析
分析並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股東支持等方面,判斷並購的戰略風險。
1.並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
2.並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等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能否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力。
3.並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
4.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5.並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6.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並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四)法律與合規風險調查分析
1.分析並初步判斷並購交易是否依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是否已經或即將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2.並購目的是否真實、是否依法合規;並購協議在雙方內部審批情況。
3.法律法規對並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4.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並購股權(資產)是否存在質(抵)押、查封或凍結等權利限制情況。
5.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
6.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7.並購雙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
8.與並購、並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合規性。
(五)經營及財務風險分析
1.並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
2.並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
3.並購交易涉及的交易資金總額、資金籌集計劃、及方式,以及並購方的支付能力。
4.並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風險。
5.並購雙方財務管理的有效性。
6.並購中使用的固定收益類工具價值及其風險。
7.匯率和利率風險。
(六)整合風險分析
調查並購交易的後續計劃、整合計劃,並對其前景和風險進行分析,包括:
1.是否擬在將來對雙方的發展戰略進行整合及具體內容,是否有重大的後續投資。
2.是否擬在未來對並購雙方的主營業務作出整合及具體方案。
3.是否擬對目標企業的資產和組織結構進行整合及具體內容。
4.是否擬對並購雙方現有員工聘用計劃作重大變動及其具體內容。
5.其他對被目標企業業務和組織結構有重大影響的整合計劃。
通過上述分析,判斷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發展戰略、組織、資產、業務、人力資源及文化等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七)股權估值。對並購股權的價值進行獨立、謹慎、客觀、公正的評估,並對股權價值評估的依據、假設、過程和局限性進行說明,分析並購股權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合理估值的風險。股權價值評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其中,應優先選擇收益法和市場法進行估算。成本法適用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價值評估。
1.國有股轉讓分析。國有產權轉讓履行國家規定程序的基本情況。並購交易中涉及國有股份行政劃轉、變更、國有單位合並等情況時,應調查了解股權劃出方及劃入方(變更方、合並雙方)的名稱、劃轉(變更、合並)股份的數量、比例及性質、批准劃轉(變更、合並)的時間及機構。應當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需調查和說明其批准情況。
2.上市公司,當並購交易涉及上市公司時,判斷交易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或可能引發要約收購的,是否履行了合法合規的要約程序。
3.管理層收購。當並購交易存在被收購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收購本公司股份並取得控制權的情況,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收購被收購人公司的情況,應關注並購的定價依據、並購資金來源、融資安排、支付方式,以及關聯交易是否存在違規情形,並重點調查了解並購方自有資金的來源和支付方式。
4.跨境並購。並購交易涉及國內企業購買境外企業股權的,還應分析目標企業投資環境及安全狀況等國別風險,該並購是否違反我國及被並購企業所在國法律法規和政策,並調查目標企業所處行業及並購所需資金規模。應當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需調查和說明其批准情況。此外,還需要分析其中的匯率風險、資金過境風險。
三、還款保障性分析
(一)貸款調查和評估人員應在全面分析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財務模型,測算並購雙方未來財務數據,以及對並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財務杠桿和償債能力指標。
(二)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並購貸款風險的影響。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並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
2.並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
3.並購後並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
4.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㈣ 向北京法律顧問律師咨詢下,公司准備上市要具備哪些准入條件

公司上市條件基本上只有兩個法律給出詳細條件,律師港灣表示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其他另需參考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規。
主板及中小板發行條件(取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一節 主體資格
第八條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第九條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十二條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三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二節 獨立性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發行人的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第二十條 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第三節 規范運行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 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 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 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四節 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三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 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三) 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 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四) 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五)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五節 募集資金運用
第三十八條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第三十九條 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四十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二、創業板發行條件(取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㈤ 貸款,審查和審批流程是什麼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流程‍:

1、初審:

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包括申請人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初審合格以後,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

2、評估:

申請人持《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到中心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所購買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經濟適用房不需要評估。

3、審核:

申請人持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審材料到中心進行貸款審核。如果合格,中心開具《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

4、辦理擔保手續:

申請人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按照自己選擇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手續。如果選擇抵押+保證的方式,保證人應該出具書面的擔保函;如果選擇抵押+保險或第三人保證的方式,應該到保險公司投保或到擔保機構辦理委託擔保手續。

5、簽訂借款合同。

6、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託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受託行業可根據需要,代為收集借款人申請資料,統一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審批。

8、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每筆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審批同意後,與受託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

9、受託行按照委託貸款合同約定,與借款人分別簽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質押合同》和《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保證合同》後,辦理借款手續。

10、受託行將貸款直接劃入售房方在受託行開立的指定賬戶。

㈥ 銀行能為准備上市的公司(ipo)做什麼在整個上市的過程中和上市後。 公司上市後募集的資金的使用有什麼規

主要是作為直接投資者,起作用的主要是銀行的投行部!
股票發行上市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規則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
(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但保薦機構仍需對公司進行輔導。
(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機構
股票發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請以下中介機構:
(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
(2)會計師事務所;
(3)律師事務所;
(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

保薦機構主要負責的工作

保薦機構在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
(2)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3)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4)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
(5)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
(6)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
(7)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
(8)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

㈦ 請教上市公司貸款有哪些規定啊謝謝了!

上市公司的貸款主要通過擔保貸款。即上市公司作為債務人或第三人以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上市公司多採用股權質押擔保。
具體的貸款規定清參照《證監會、銀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㈧ 擬上市公司一定會上市嗎要多久才上市流程是怎樣

請仔細閱讀,謝謝

中國股市散戶投資者現在唯一能保全自己的措施只有一個:徹底遠離股市!因為作為與股指期貨相配套的滬深300ETF指數型基金國家已經擬定於近期在香港市場上市,內地投資者將不能參與交易。這一政策使香港市場的境外機構可能利用該基金作為套利工具,而對內地所有投資者客觀上造成了不公平,增加了境內投資者的風險。假如境外機構對在港上市的中資H股、紅籌股和300ETF進行聯手控制,很可能使內地市場出現單邊暴漲或暴跌,也可能會為國際對沖基金間接控制內地資本市場提供工具。內地證券市場操縱權旁落的後果及風險將不可估量。近期中國股市大盤暴跌多少反映了機構投資者對這一政策的恐懼和不安。

此外,據行業知情人士透露,繼銀行系QDII產品對外投資額度快速放寬至215億美元後,保險公司的QDII投資細則即將出台,初步預計額度不會少於銀行和基金公司。在如今人心恐慌,熊市思維逐漸抬頭的情況下,這一消息無疑會把利空作用放大。加上超級擴容密集出台、印花稅提高、公布清查違規入市銀行資金、打擊違規信息披露行為等一套套緊縮打壓政策,它們傳遞出的強烈政策調控語言就是,中國證券市場不能再漲了,所有人的唯一選擇就是徹底退出這個風險已經高企的市場。 據統計,2006年全年上市公司利潤3892億元(對應A股流通股就更少了),如果2007年按每天成交量3000億計算,印花稅按0.3%計算,(一年按240天計算)印花稅合計4320億,券商傭金按照0.2%(法定是0.3%)計算,合計2880億元,二者合計7200億,幾乎是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潤的一倍。如果按每天成交量2000億元計算,印花稅合計2880億元,券商傭金1920億,二者合計4800億元,仍然超過2006年上市公司利潤之和。如果按每天成交量1500億元計算,印花稅合計2160億元,券商傭金1440億,二者合計3600億元,就達到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潤。 文章說,由於股市投資的本質是分享上市公司的收益,上市公司是股市的基石。如果上市公司的收益總和不足以彌補印花稅和券商的傭金,那麼這個股市,就連"零和游戲"的底線都夠不著,應該是"負和游戲"。在"負和游戲"中理論上是每個投資者都無法分享到上市公司的利潤,只能通過吹泡沫、爾虞我詐、坑害中小投資者的方式來實現"泡沫利潤"。 目前中國內地投資者證券帳戶內的保證金總額不過1萬億,也就是說,不用兩年就全部收繳到國庫了。所有參與者都是來無償送錢的。這就象街邊撞球場子,兩個參與撞球游戲的人拼個你死我活,最終贏利的,一定是擺撞球的攤主。兩個人手中的銀子都必將落入攤主的口袋。這哪裡是一個有投資價值的市場? 管理當局人為控制股市,在儲蓄存款沒有出來時,扇動大家說,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只有通過證券市場才能充分分享經濟成長的成果,而現在真的出來一部分了,又擔心所謂股市泡沫問題,要閉門放狗咬人,讓散戶投資者去買單,用自己的退休金、血汗工資去承受管理層製造的泡沫。 文章斷言,中國證券管理當局的短視,必將毀滅整個資本市場。管理當局無能,也許還是造成股市發展十幾年還在3000為中軸晃悠的真正原因。中國經濟發展其實從來就沒有與股市同步過。 附原文:反彈逃命後將迎來更恐怖的下跌 一、作為與股指期貨相配套的滬深300ETF指數型基金國家已經擬定於近期在香港市場上市。內地投資者將不能參與交易.

二、據行業知情人士透露,繼銀行系QDII產品對外投資額度快速放寬至215億美元後,保險公司的QDII投資細則最快將於本月中旬出台,初步預計額度不會少於銀行和基金公司。 現在我總算找到了大盤繼續暴跌的真正原因了。很多普通投資者可能根本不知道這些政策傳遞出的指向性意義,對內地證券市場的中長期發展所帶來的重大負面作用。下面我先就第一條消息進行分析和解讀。 作為與股指期貨相配套的滬深300ETF指數型基金應該是反映內地滬深市場交易水平的一個標尺。管理層對於不開放境內投資者進場交易的原因解釋是:由於目前滬深證券市場是兩個完全分開獨立的交易市場,資金結算存在障礙,而且,目前香港市場實行T+0交易制度能夠更好地與即將推出的股指期貨相配套。 有分析人士評論,這一政策對內地所有投資者客觀上造成了不公平,增加了境內投資者風險,因為,香港市場的境外機構完全可能利用該基金作為套利工具,而讓境內投資者處於束手無策地步。假如,境外機構對在港上市的中資H股、紅籌股和300ETF進行聯手控制,將很可能造成內地市場出現單邊暴漲或暴跌,也可能會為國際對沖基金間接控制內地資本市場提供工具。內地證券市場操縱權旁落的後果及風險將不可估量。大盤暴跌多少反映了機構投資者對這一政策的恐懼和不安。 第二條消息是,保險系QDII細則將於中旬左右出台。如果處於牛市行情中,市場對這種政策可能敏感度低些,畢竟市場資金充沛人氣旺盛,而現在人心恐慌,熊市思維逐漸抬頭情況下出台這一消息會把利空作用放大。繼前次公布15500億特別國債發行事件央行負責人出面澄清後,市場反映似乎有緩和跡象,超級擴容密集出台、印花稅提高、公布清查違規入市銀行資金、打擊違規信息披露行為等一套套緊縮打壓政策,它傳遞出的強烈的政策調控語言就是,內場證券市場不能再漲了,而所有市場參與者都沒有做空工具套利保值,那麼,所有人只能有唯一選擇,就是徹底退出這個風險已經高企的市場。而近期香港股市疊創歷史新高正是受到內地一系列利好政策傾斜的鼓舞。 雖然有人出來澄清特別國債不會對內地股市造成沖擊,屬於正常經濟手段。但是,一個國家資本市場互通互連的,絕對不是割裂的兩個國度,說沒有影響顯然難以說服所有人。大家想想,即使特別國債不向普通投資者和企業發行,但向銀行發行,由於其利息水平高於儲蓄,銀行肯定會積極認購。該額度相當於提高銀行存款准備金率5%,而不是此前多次調整的0.5%,會不構成股市資金變相抽離?銀行接受儲蓄存款再放貸款,如果可放貸額度減少必然減少企業貸款比例,上市公司融資門檻提高,周轉困難,業務必然受到沖擊,對上市公司業績持續增長構成巨大打擊,另外,雖然清查銀行進入股市的資金已有公布,但還有多少是沒有查出的呢?查出部分或只是九牛一毛而已。到底參與市場的違規銀行資金有多少,可能永遠是個謎。一系列釜底抽薪做法對股市會沒有影響?

對於推出滬深300ETF指數型基金推託說由於內地兩市不能結算而只能供香港市場交易更是滑稽。資本市場改革和完善,本就是管理層的第一要務,新的金融產品推出,國內資本市場沒有條件,你管理層應該進行完善,創造交易環境和條件呀。難道就任由話語權旁落?把刀柄交給別人後,人為刀俎,我為魚肉?這一政策不能不令人聯想到蔣介石抗戰中:「攘外必先安內」的政策。為了防止股市高企可能對銀行(著名經濟學家劉紀鵬稱之為大兒子)造成沖擊,不顧一切出台政策打壓股市(劉紀鵬稱之為小兒子)?前面出台提高印花稅的政策再次將管理層的短視行為暴露無疑,試問,出台如此重大政策,有沒有經過精確測算,有沒有經過廣泛徵求經濟學家的意見?有沒有經過合法的聽證和征詢?以至急不可耐做半夜雞叫?中國經濟發展到什麼時候才能擺脫「三拍」怪圈:一拍腦袋,就這么定,二拍胸脯,我負責;三拍大腿,又交學費了? 據統計,2006年全年上市公司利潤3892億元(對應A股流通股就更少了),如果2007年按每天成交量3000億計算,印花稅按0.3%計算,(一年按240天計算)印花稅合計4320億,券商傭金按照0.2%(法定是0.3%)計算,合計2880億元,二者合計7200億,幾乎是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潤的一倍。如果按每天成交量2000億元計算,印花稅合計2880億元,券商傭金1920億,二者合計4800億元,仍然超過2006年上市公司利潤之和。如果按每天成交量1500億元計算,印花稅合計2160億元,券商傭金1440億,二者合計3600億元,就達到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潤。 從這些鮮明的數據不難看出,在"三公"原則下進行市場化博弈,這一基本的市場化條件似乎還離我們很遠。由於股市投資的本質是分享上市公司的收益,上市公司是股市的基石,而如果上市公司的收益總和不足以彌補印花稅和券商的傭金,那麼這個股市,就連"零和游戲"的底線都夠不著,應該是"負和游戲",在"負和游戲"中理論上是每個投資者都無法分享到上市公司的利潤,只能通過吹泡沫、爾虞我詐、坑害中小投資者的方式來實現"泡沫利潤"。管理層一直極力倡導的價值投資基礎又在哪裡能夠實現? 目前兩地市場投資者證券帳戶內的保證金總額不過1萬億,也就是說,不用兩年就全部收繳到國庫了。所有參與者都是來無償送錢的。
這就象街邊撞球場子,兩個參與撞球游戲的人拼個你死我活,最終贏利的,一定是擺撞球的攤主。兩個人手中的銀子都必將落入攤主的口袋。這是一個有投資價值的市場?這不是逼良為娼,迫使所有人去搏傻又是什麼? 還有管理層一直詬病的泡沫問題,泡沫的標準是什麼?無非是市盈率吧,新股上市就是30多倍,海歸的H股更高達125倍,上市被機構再狂拉1倍,你讓散戶投資者去買單?用自己的退休金、血汗工資去承受管理層製造的泡沫?被迫參與搏傻買了你們發行的股票還要挨打,天理何在呀!

管理當局人為控制股市,在儲蓄存款沒有出來時,扇動大家說,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只有通過證券市場才能充分分享經濟成長的成果,而現在真的出來一部分又閉門放狗咬人,這不是現代版的葉公好龍是什麼? 在股市真正出現大幅調整時,還在忽悠,說股市調整不會改變牛市上升格局。試問牛市存在的基礎還在么?無非是繼續穩住中小散戶,不要走,等我的大兒子安全撤退後,市場跌得面目全非時,一個輪回後,我再忽悠散戶進入這個陷井中.當狼來了的叫喊聲多了,你們認為還會有人相信?管理當局的短視,必將毀滅整個資本市場,這也許就是當局無能,造成股市發展十幾年還在3000為中軸晃悠的真正原因,中國經濟發展其實從來就沒有與股市同步過。從91年開市至今,中國經濟每年以近兩位數的速度高速增長,以上海為例,1991年從100點起步,相應的指數復合增長到2005年還應該在998點嗎?這不是自欺欺人是什麼?

本人:當我們現在剛剛過上能吃飽穿暖的日子,當我們剛剛向銀行貸款買了房子,當我們在銀行剛剛存了點棺材本老婆本。突然這一切就象好夢一日游似的隨風飄過,一夜回到10年前. 試問中國的平苦大眾不炒股又怎麼能躲的過通貨膨脹這只政策老虎喃?這就是中國的特色,很茫然!

㈨ 貸款審批許可權是以什麼貸款金額確定的

貸款審批許可權是單筆最大貸款金額確定的。

貸款許可權劃分
1、客戶經理(調查崗)和風險管理(審查崗),兩崗經辦人員對是否給客戶貸款只有建議權,沒有否定權和審批權。
2、信貸部經理。對有疑問、有爭議的貸款有建議權,無否定權和審批權。特定情況下,總經理不在公司的情況下,有代理審批權(需經有權審批人授權),代理許可權為授權人的許可權。
3、總經理。貸款審批許可權為200萬元(含)以下。
4、審貸委。①貸款審批許可權為2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②審批疑難貸和優惠利率貸款。

㈩ 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審批許可權上收是什麼意思

這個要先弄明白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設置才行。
以全國性的大國有商業銀行(比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為例,其機構設置以權利大小化分分別是:總行——總行下設省分行——省分行下設市分行(或地州一級分行),這一級分行又稱「二級分行」——二級分行下設縣支行(或二級支行,二級支行一般直接受二級分行管轄,許可權小於縣支行)——縣支行下設辦事處(許多縣支行並無辦事處)。
一般情況下,企業或個人申請貸款都是先向縣支行一級遞交申請的,縣支行接受申請後,會先展開貸款調查,如果調查認為可以貸款,就可以發放貸款了。
但是,由於上個世紀九十年代經濟轉型期,社會上出現了大量「懸空」銀行貸款的惡性案例,使銀行貸款遭受慘重損失。此外,縣支行一級的機構由於其特殊的環境,往往無法「拒絕」地方政府的一些超出貸款規定的要求,所以,各國有商業銀行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中葉起,即逐漸收回了縣支行一級直接審批貸款的權利,把貸款的審批權上收到二級分行,後來,又逐漸上收到了省分行。截至今日,差不多所有的縣支行都沒有權利直接審批貸款了,它們有的,只是貸前調查權利。不但是縣級支行,甚至許多二級分行都沒有審批貸款的權利了。
實際上,在具體的操作中,還有許多很復雜的規定,這個就不是一兩句話能說得清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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