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有獨資企業為其他公司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擔保,需要國資委批准嗎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國有企業辦理抵押貸款若干問題的批復(國資企函發<1994>36號)
四、企業以財產作抵押向金融機構借款屬於法人財產權范圍內的自主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應越權干預,也無法逐一審查具體融資決策的正誤得失,更不能承擔任何連帶責任。因此,一般情況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無須對國有企業以其法人財產設定抵押權進行審批和簽署意見(其他部門另有規定的,由該部門辦理審批)。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6月18日以法釋(2002)14號公布了《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的精神,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廠房等財產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如無其它法定的無效情形,不應當僅以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由認定抵押合同無效」。
綜上,不需要國資委批准。
❷ 國有獨資公司有什麼特別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一)、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職權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何謂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的規定確定。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的職權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董事會每屆不超過3年。董事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二)、國有獨資公司人員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的職權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規定的其他職權。
❸ 新公司法對國有獨資公司有哪些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❹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❺ 國有獨資企業法律法規是怎樣的
國有獨資公司的法律規定如下:
1、國有獨資公司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
2、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3、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❻ 國有獨資公司能否通過擔保公司向銀行進行擔保貸款
當然可以。國有獨資公司也是具有獨立資格的法人,只要擔保公司同意進行擔保就沒問題。只是個人提醒要注意擔保額的問題,因為國有獨資企業往往規模較大,用款需求大,而擔保公司對單一客戶擔保不能超過其凈資產的10%,這可能會制約你的貸款額度。
❼ 國有獨資企業為其他公司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擔保,需要國資委批准嗎
摘要 國有獨資企業可以將自己名下的財產或分公司來進行抵押擔保,如果抵押的行為涉及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執行。
❽ 國有獨資公司以自有資金出資與自然人成立子公司需要報國資委批准嗎
國有獨資公司只有自身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方可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該子公司設立登記時,除應提交其母公司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的批准文件外,不需提交該子公司設立登記的批准文件,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條件不受個數限制。
❾ 國有獨資企業再投資的公司,進行重大投資等活動時,是否還需要報國資委批准
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集團公司」)及屬下單位的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投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柳州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受委託監管國有企業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的通知》(穗交〔2013〕843號)、《柳州市交委系統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章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所屬國有(公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下稱「屬下單位」)。集團公司所屬其它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投資分對外投資和對內投資兩部分。
1.對外投資指以貨幣資金或其他經評估後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通過持有股權形式進行的投資活動。
2.對內投資指以自有資金或借款進行基本建設、技術更新改造以及購買和建設大型機器、設備等形成企業內部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投資活動。
第四條投資原則
1.合法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產業政策。
2.適應性原則:各項投資項目的選擇要符合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的發展戰略,規模適度,量力而行;要有利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調動現有資源。
3.投資組合優化原則:以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自身業務主導方向及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4.最大限度控制風險原則:投資項目必須通過科學、嚴謹的可行性論證;投資項目實施後要進行多層面的跟蹤分析和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和風險,提出解決辦法。
第五條根據集團公司章程,集團公司出資者(或出資者代表)是集團公司投資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集團公司董事會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投資決策權,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承擔具體的日常工作。屬下單位的股東會、董事會或黨政聯席會議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投資決策權,屬下單位應指定相應部門(下稱「屬下單位投資管理部門」)承擔投資管理具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
第六條集團公司董事會根據宏觀經濟環境、行業發展狀況以及企業自身資源情況,制訂或調整集團公司的整體投資計劃,編制當年投資計劃(含預算)和投資方案。屬下單位根據自身資源情況,於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的投資計劃,並於每年12月15日前報集團公司。每年12月份,集團公司將組織相關部門對集團公司及各屬下單位當年的投資項目進行評估檢查。
第七條 建立投資信息共享制度。集團公司屬各職能部門和各屬下單位收集到的重要投資信息,應及時向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報備。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將有關投資信息進行綜合整理和組織研究,不定期向屬下單位進行發布。
第八條各投資項目動議可由集團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集團公司職能部門和屬下單位提出。投資項目須經立項申請批准後,方可正式立項。立項申請的審批許可權和投資項目的審批許可權一致,詳見本辦法的第十條和第十一條。
第九條 投資項目由提出投資計劃的部門或屬下單位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實施方案。
對外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作適當增減或取捨):
1.基本情況:目標企業發展過程、業務范圍、主要股東及資信情況、財務狀況、法律問題、行業特徵、享有優惠政策等;
2.管理情況:目標企業管理團隊基本情況、經歷和管理模式,特別是主要管理人員的素質、作風和能力;
3.技術情況:目標企業研發能力、已有業務(產品)及新業務(產品)的技術狀況、無形資產及知識產權的權屬情況等;
4.市場情況:目標企業當前業務(產品)及潛在業務的市場需求、市場競爭情況、項目盈利模式、市場未來趨勢;
5.投資預測:投入資金的數量、用途及運作思路和控製程度、未來 3-5 年的財務狀況預測、財務風險、法律風險及對策分析;
6.投資結論:整體可行性評價和相關建議。
對內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作適當增減或取捨):
(1)基本情況:項目概況、項目提出的背景、項目目標及主要內容等;
(2)市場預測及競爭狀況;
(3)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實施進度的建議;
(4)經濟效益分析,包括項目的回報率、凈現值、回收期、盈虧平衡點等指標,以及項目貸款本息償還情況等;
(5)項目不確定性、風險分析(含敏感性分析)和應對措施;
(6)投資結論:整體可行性評價和相關建議。
第三章項目審批
第十條 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由《柳州市交通委員會受委託監管國有企業投資及經營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投資項目按要求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屬下單位下列投資項目,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
(一)設立公司的股權投資行為;
(二)在柳州市以外以及非主營業務的投資行為;
(三)單項對外投資超過本單位上年度末凈資產的10%(含10%),或對外投資額累計達到本單位上年度末凈資產的50%;
(四)單項金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股權變更行為;
(五)單項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支出總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行為;
(六)用無形資產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進行的項目;
(七)從事股票、債券市場等風險投資的項目;
(八)利用場地或房產等物業,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合同面積超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或合同年限超過3年的項目;
(九)其它集團公司要求報批的投資項目。
上述需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均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負責對投資項目進行初步審核,並可視實際情況要求相關單位對投資項目作進一步補充完善、必要時可組織中介機構參與、進行專家評審等。通過初步審核的投資項目將由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提交集團公司董事會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投資項目涉及以非貨幣出資、收購資產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出資或收購定價的參考依據。
選聘中介機構的工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信的原則進行。
第四章項目組織實施和運作管理
第十三條 全資或控股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
1. 凡確定為集團公司對外投資項目,由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對外簽署相關協議;凡確定為屬下單位對外投資項目,由該屬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對外簽署相關協議。
2.屬集團公司全資或控股項目,由集團公司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經營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制訂市場經營計劃等具體運作措施,同時認真執行集團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資產管理、現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關制度,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3.屬下單位全資或控股項目,由屬下單位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經營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制訂市場經營計劃等具體運作措施,同時認真執行屬下單位有關投資管理、財務管理、現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關制度,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投資項目必須指定具體項目負責人。對內投資項目的運作管理由項目負責人承擔;對外投資項目的運作管理由項目負責人和派出到項目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下稱「派出人員」)共同承擔。派出人員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所有議案以及總經理辦公會的重大事項,應按規定向派出單位履行審查、決策程序後再表態或簽訂決議。
第十五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及時向同級投資管理部門報告投資項目注冊登記、資金到位、項目進展、業務發展等情況,同時對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被投資企業的章程,落實投資管理事宜。
第十六條成為獨立法人的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及辦理完畢相關法定手續後進入正常運作,屬集團公司全資或控股的投資項目,納入集團公司屬下單位體系統一管理;屬下單位投資的項目,由屬下單位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凡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非全資或控股項目,應通過派出股東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監事和派出高級管理人員開展工作,被委派人員應每季度向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遞交投資項目的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對每一投資項目,同級投資管理部門應及時將項目負責人、派出股東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監事和派出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的各項決議、重大事項等資料分項歸檔。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根據投資實施方案的內容和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對投資項目進行過程和事後評估。項目實施單位對投資項目的實施過程和投資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和評價,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會同財務部、審計部等部門組成評審組提出評估意見,並向集團公司董事會報告。集團公司依據評價結果對投資項目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考核和獎懲,相關考核細則另行制訂。
第五章項目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條投資項目的收回和轉讓
1.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收回對外投資:
(1)按照投資協議或被投資企業章程,該投資項目經營期滿;
(2)由於投資項目經營不善,被依法宣告破產;
(3)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無法繼續經營的;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的。
(5)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2.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已明顯有悖於集團公司及屬下單位發展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認為市場環境有利於轉讓項目,可獲取較高投資回報的;
(4)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投資項目轉讓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章程》及國家政策法規關於轉讓投資項目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中止或合同修訂等。
第二十二條投資項目的收回、轉讓、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理由和方案,並按許可權報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的投資管理決策機構批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派出股東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監事和派出高級管理人員,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所有議案以及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的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向派出單位履行審查、決策程序,擅自表態或簽訂決議的,派出單位應追究該派出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屬下單位投資項目未按本辦法向集團公司申請審批或備案的,集團公司將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致使國有資產流失或其它嚴重後果的,追究該屬下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投資項目的主管領導、執行人、監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不當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對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投資項目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責任人,5年內不得擔任類似職務和屬下單位負責人;造成資產重大損失的或被判處刑罰的,終生不得擔任類似職務和屬下單位負責人。
❿ 重要國有獨資公司不需要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是
根據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該國有獨資公司為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他的分立事項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公司章程
發行公司債券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
一般不需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