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被他人冒用資料在銀行貸款,應該怎麼處理
我的身份證信息被他人冒用辦理了光大銀行的信用卡並透支,現在銀行發來律師函,要我還錢,我打了光大銀行的客服電話,他讓我去報案,將報案回執傳到光大銀行總部。我到戶口所在地報案,派出所不給回執,說銀行受損失,應該是銀行報案。現在律師和派出所聯系後,要律師列印消費清單,讓我到冒用者消費地去報案,這是否合適,是律師設的陷阱嗎?我應該怎麼辦呢?
Ⅱ 因冒用他人名義向銀行借款犯什麼罪
冒用他人名義借款可能會觸犯詐騙罪。一般情況下,對於冒用他人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Ⅲ 我的個人信息被冒用在銀行貸款,我該怎麼辦
報警,必要情況找個律師
Ⅳ 冒用他人身份證辦理貸款觸犯刑法嗎
盜用他人身份證貸款,構成侵犯姓名權的民事侵權行為。若情節嚴重,可構成騙取貸款罪。
1、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2、根據《民法通則》 第99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3、根據《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冒用他人網上銀行向銀行貸款擴展閱讀:
自己身份證被他人用作貸款後,個人需要承擔的後果有:
1、別人到期還貸,沒有出現糾紛
通常在自己不之情的情況下,它人用自己的身份證去貸款,而到了貸款到期,銀行會找上門來,要求個人償還貸款金額。
2、發生債務糾紛,吃官司
若是個人發現自己並沒有貸款,而是被貸款的時候,就會出現債務糾紛,這個時候,會跟銀行之間打官司。
3、你替別人還債,然後追償
通常,由於缺乏有力的證據,即使打官司,往往也沒有勝算,最後往往官司敗訴,身份證主人會替它人還債,若是未及時歸還,銀行還會追償債務。
除此之外,若是別人用你的身份證貸款之後沒有按時還款,你就會產生信息污點,當下次你想要貸款時,很容易出現銀行不放貸的情況。
相關案例:
1、案件回放
2006年10月至2010年11月,陳某多次冒用他人名義貸款845000元,冒用他人名義擔保貸款900000元,共計騙取銀行貸款1745000元。陳某騙取貸款後,用於開發步行街房產、林場。
水電站、自來水經營管理權等投資項目。案發前,陳某與經辦的信貸員簽訂了轉貸協議,並將其資產證件交付了信貸員。案發後,公訴機關經審查依法對陳某提起公訴。
2、爭議焦點
本案中,陳某冒用他人名義貸款、擔保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該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還是貸款詐騙罪,存在分歧。
3、判決結果
信陽羅山縣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多次冒用他人名義貸款845000元,冒用他人名義擔保貸款900000元,共計騙取銀行貸款174500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了騙取貸款罪。
從現查明的證據看,陳某騙取貸款後,確有開發步行街房產、XX林場、XX鄉水電站、自來水經營管理權等投資項目。案發前,陳某與經辦的信貸員簽訂了轉貸協議。
並將其資產證件交付了信貸員,可以證明陳某確有還款的意願。綜上,認定陳某主觀上非法佔有貸款的證據不足,應以騙取貸款罪定性。
Ⅳ 被他人冒用資料在銀行貸款,應該怎麼處理
建議報警,然後聯系銀行說明情況。
Ⅵ 銀行信貸員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行為如何認定
該案件屬於實際借款人騙貸,銀行和名義借款人都應該報案,歸當地經偵支隊負責偵辦,同時按照銀行風險控制及負責機制追究經辦人、主管領導責任,銀行未盡到審驗核實貸款人身份義務,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及銀行內部處罰。冒名貸款人在銀行有簽字和手印等就是證據,提供的貸款材料屬於是提供虛假資料詐騙銀行貸款。
Ⅶ 別人冒用我的身份證在銀行貸款被起訴並且在網上發公告好幾年了,這個可不可以索賠
(1)冒充你的身份從銀行貸款,其行為已經構成貸款詐騙罪。但其行為跟你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上的關系,可以提醒該銀行及時報案,追回損失。也可以索賠。
貸款詐騙的一般情節有:
(一)攜款潛逃的;
(二)大部分未用於申請事由而揮霍殆盡無法歸還的;
(三)用於違法活動無法歸還的;
(四)改變用途用於高風險用途無法歸還的;
(五)為謀取不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損失無法歸還的;
(六)虛假擔保無法代償的;
(七)連環設局借大還小最終根本無力償還的。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