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利用公司名義騙取銀行貸款再拿去放高利貸是什麼罪
非法集資,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⑵ 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如何定性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所謂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在認定本罪的時候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認罪標准。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通常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而且從我國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構成該罪所要求具備的非法佔有目的並不一定非要是事前預謀的,該目的可以產生於事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滿後拒不償還的也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由此可以看出在上述情形中行為人非法佔有的目的並不一定非要在事前預謀,事後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償還貸款的可以認定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目的。結合本案的情形,被告人法定代表人在貸款後不是將貸款轉入公司帳戶,而是全部挪做私用,並且貸款到期後拘不償還。該行為足以表明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且其在貸款時不是用個人名義,而是藉助自己的法人身份利用公司名義從銀行借貸高額資金,該行為也表明了行為人在貸款時已經具有欺詐的故意。並且客觀上也將貸款非法佔有。根據主客觀相同一的原則,應該認定法定代表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法定代表人客觀上實施了一系列的欺詐行為。
首先,法定代表人在向銀行貸款時提供的擔保物屬於非法物。根據民法及擔保法所要求的誠信原則及標的物必須合法的要求,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自己所購買的本田車為走私車一旦被發現隨時有被扣押的可能的情況下,隱瞞了這一事實真相,仍把該非法物作為質押,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
其次,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確有權以公司名義作出各種法人行為。但是其所作出的法人行為必須是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並且必須基於公司利益。而在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所作出的貸款決定完全是為了自己謀取利益,並且其把貸款全部挪用根本沒有轉入公司帳戶或者用於公司發展。根據公司法中法人人格之否認,對於法人代表利用公司名義違背公司利益所做出的行為,公司可以否認其為法人行為而應認定為其個人行為,行為人本人應對其行為負責。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在完全違背公司利益的情況下作出的,並且其作出的行為完全是根據自己一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基於公司意志,據此可以認定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為個人冒用公司名義,屬於一種個人欺詐行為。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也不構成所謂的表見代理。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屬於借用職務便利盜用公司名義簽定借貸合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盜用他人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簽定合同的,一般不認定為表見代理。因此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所在的公司只要證明被告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屬於私自冒用公司名義,就完全可以拒絕銀行的追償。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侵犯的直接對象仍是銀行的貸款所有權。
⑶ 公司讓員工以個人名義為公司貸款合法嗎
貸款合同的借款人有清償債務的義務,員工可以拒絕在貸款合同上簽字。
⑷ 個人以公司名義借款誰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以公司的名義寫的借條,應該用公司的公章蓋章,而不是本人簽名。公司是一個法人單位,其所簽訂的合同應當是公章與法人代表,才有法律效力。一個人名字簽訂的合同只能是代表個人,而用公章則代表公司。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個人以公司名義借款應由個人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⑸ 個人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怎麼操作
以公司名義做貸款必須是公司的法人或者股東。公司經營情況來做。 有不明白的的可以問我 需要資料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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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介紹別人用公司名義騙貸,會不會犯法
騙取貸款的涉嫌貸款詐騙罪,不但犯法,而且要被判刑。
《刑法》對貸款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⑺ 以公司名義貸款,錢轉借個人使用,是否合法
這是違法的,涉嫌騙取貸款,後期如果還不上甚至構成貸款詐騙。但是這樣做的人也不在少數,只是提醒你一下,這錢到期後必須得還上,否則你的下場會很慘。
⑻ 房地產以公司個人名義假按揭購房騙取銀行貸款後,對個人除購房及貸款申請、信用度有影響外其他還有哪些
如果能夠證明是公司在以個人名義騙取貸款,對個人沒有影響。
但是,如果證明不了,不但對個人信用有重大影響,銀行追討欠款中會以該個人為主體進行訴訟,會凍結個人其他財產,判決後也會以該個人為對象申請強制執行,房屋拍賣不足部分會繼續向個人追討。
⑼ 銀行人員以客戶名義騙取貸款構成什麼罪
你說的頂名公司法人,是指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吧。
實際就是以你名下的公司作保證的貸款不能如期償還,你是不是要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
如果是以公司名義做的擔保,那麼應該是以公司的資產作擔保,而不會涉及你的個人財產。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⑽ 公司法人私自以公司名義貸款怎麼辦
公司需承擔責任,承擔之後可以找公司法人賠償。
如果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行為代表公司,簽貸款合同還款的責任應當由公司承擔,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如果是合夥企業,法人代表的行為代表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也是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責任承擔的根本區別所在。股東只要沒有轉讓其股份,仍然是公司股東,仍然要承擔義務享有權利。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個人以公司名義騙取貸款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