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法人貸款的責任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貸款的責任是:
1、公司如無法歸還貸款,對造成公司損失負責直接責任的董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公司對外欠債等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依法進入強制執行,則法定代表人會被法院採取限制離境等司法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⑵ 公司貸款後逾期前法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獨立承擔民事義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債務沒有責任,但如果是因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過失導致的,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⑶ 公司貸款無力償還,法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般情形,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只不過要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⑷ 公司法人向銀行貸款,後變更法人,還款責任是由誰承擔 。
公司名義貸款,自然公司還。不論法人代表是誰。個人名義貸款就個人還。
⑸ 企業還不了銀行貸款,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貸款還不上,股東是否有連帶償還責任,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不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
首先是要看企業的性質,如果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股東已經按股東協議全部出資全部出資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經營虧損資不抵債股東也沒有清償的義務。如果股東之前沒有實繳滿出資比例,那就是必須按要求把未出資的金額補充到位,補充到位之後也是不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
二、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
如果企業是合夥制,那股東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資比例是多少,一旦企業出現債務不能償還的,合夥股東是要承擔償無限償責任的。這里所說的無限償還責任,指的是如果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企業的債務,就會追加到股東的個人資產,用於清償企業的債務。
三、擔保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有時候雖然以企業的名義貸的款,但是貸款機構會追加法人個人或股東作為擔保人,如果股東在企業貸款過程中做出擔保,那就必須承擔擔保的責任,如果企業不能正常還款,那做出擔保的股東就必須承擔起償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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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公司貸款法人責任的問題
應該是公司法人要負責這筆貸款,如果公司負不起這個責,那麼銀行會去向擔保公司要的,這是正常處理情況.
但是你的情況比較特殊,從字面上看應該是銀行與企業共同做案的騙貸案,,因為借款合同由公司法人簽的,並且是不能由他人代簽的,並且轉貸時,公司的法人已經不是你啦,正常情況下,這筆貸款是批不下來的,
所以上述情況總體上你是不用負什麼多大的責任的,但是你也不是一點麻煩也沒有的,畢竟簽的是你的名字,並且起先公司的法人是你,如果在企業股權與法人轉移時,沒有跟銀行打好招呼,把債務也轉移過去,還有如果在簽名時有你的身份證,那麼他們可以用你和身份證與公司公間做假的委託證明的,更要說明的是,如果你主觀上知道他們的騙貸行為,那麼你還是要負一定的責任的,
現在對你最不理的因素是,你在公司做過事,估計也簽過名,如果簽名是仿你筆跡寫的,並且相關檢定結果是你寫的,那麼,並且你這公司又不是有限公司,那麼估計你挑到黃河也洗不清啦,還有,說實在的,現在的擔保公司大多數是黑社會組織弄的,這方面也可能給你帶來一定的麻煩的.
記著一句話,為老闆幹活是可以的,但是替老闆干違法的事,還是不做的好.
⑺ 公司貸款法人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沒有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情況的,股東不需要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如無法歸還貸款,對造成公司損失負責直接責任的董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經營期間可以更換法人,但需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公司破產負責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在一定時間內不能擔任新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