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辦一個貸款中介公司,辦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要怎麼寫啊,去辦的時候帶金融的經營范圍都辦不了
經營范圍為:辦理各項小額貸款;辦理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賬戶等業務;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如果想簡單點寫,就行寫什麼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就行,范圍也是信息咨詢什麼的,建議詢問工商局,自己在加一些就行,或者根據同行業的寫也行。
⑵ 金融類公司可注冊經營范圍有哪些
金融投資公司是一個對金融相關的企業進行資金股權的投資,使目標公司獲得資金,根據自己出資的多少對目標公司行駛自己的權力和義務,也就是參與相關工作的管理,使得目標公司的資產增加的投資公司。公司不能幹涉目標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投資公司經營范圍包括:
1、工商代理、企業形象 策劃、企業管理咨詢、財稅顧問、投資顧問、財稅代理、資產託管、商務資訊;商標注冊。
2、教育資訊;翻譯;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進出口業務等多個領域.每個公司注冊時申請的經營范圍不一樣,需要區別對待的。
(2)貸款類公司經營范圍怎麼選擴展閱讀:
金融服務內容:金融服務范圍。
廣義金融服務,指整個金融業發揮其多種功能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具體來說,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活動為客戶提供包括融資投資、儲蓄、信貸、結算、證券買賣、商業保險和金融信息咨詢等多方面的服務。
增強金融服務意識,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對於加快推進我國的現代金融制度建設,改進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增強金融業競爭力,更好地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直接保險(包括共同保險、壽險、非壽險)。
2、再保險和轉分保。
3、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4、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⑶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何填寫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如何添寫
⑷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
法律分析:1、辦理各項貸款;
2、辦理票據貼現;
3、辦理資產轉讓;
4、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5、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⑸ 如何填寫貸款中介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為:辦理各項小額貸款;辦理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賬戶等業務;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如果想簡單點寫,就行寫什麼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就行,范圍也是信息咨詢什麼的,建議詢問工商局,自己在加一些就行,或者根據同行業的寫也行。
⑹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有哪些
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股權抵押貸款等。看公司的業務板塊而定咯,有些大型小貸公司業務品種很多,從我上述的4個種類劃分出更多。
⑺ 注冊貸款代理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有哪些
代辦貸款申報手續業務;代辦銀行信用卡申請手續;接受銀行機構委託從事銀行信息技術外包、銀行業務流程外包、銀行知識流程外包;接受銀行或其他合法機構委託對信貸、房貸、車貸、逾期戶及信用卡透支戶進出提醒、通知、催告服務;投資咨詢;股權投資;項目投資;創業投資;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為企業資產的重組、並購提供咨詢服務;商務信息咨詢;銀行卡電子收款系統終端產品的銷售、租賃、安裝、維護;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組織策劃。
⑻ 貸款公司注冊包括經營范圍有哪些
貸款公司經營范圍有哪些?
1、辦理各項貸款;
2、辦理票據貼現;
3、辦理資產轉讓;
4、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5、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⑼ 我想注冊一個公司,主要是做貸款的 請問經營范圍要怎麼寫體現這個放貸款
以前是可以在經營范圍中涉及貸款的,但是現在除了國內個別地方可以,大部分區域都不可以寫貸款類的。
⑽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何界定
小額貸款公司極易被定為非法集資,違法法律。公司的經營范圍以是否存在非法集資、吸收或交相吸收公眾存款、違反國家利率政策開展業務、使用違法違規手段催收貸款等行為為標准界定。
一、判斷是不是非法集資,則要看是否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九)《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