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債權被轉讓給第三方,債務人應如何清償
債權被轉讓給第三方,債務人應如何清償 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社會上的企業呈現著優勝劣汰的狀態,面對即將倒閉的企業,享有債權的企業一定會想盡辦法催討應收賬款,其中不免有資不抵債的企業通過將債權轉讓的方式來清償債務。
如何在既保障自己的利益又降低日後的風險糾紛的情況下,妥善並且放心地處理債務被轉讓給第三方的事宜?
一、法律分析及建議
(一)債權轉讓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規定,除法律規定限制轉讓的債權之外,其他債權可向第三人轉讓,該轉讓行為在通知債務人時生效。如果實際是由債權受讓方攜帶或寄送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公司,茲認為該行為的效力是待定的,債權的受讓方應由原債權人進行確認。
實踐中,對於債權重復轉讓的處理方法存在爭議,有的認為應按照通知時間確定,因債權轉讓對於債務人來說是通知生效,故哪一家最先通知債務人,該債權轉讓最先生效;也有的認為應該按照各自債務的比例來分攤,由此更有利於公平原則。故在此提醒公司,類似事件可能出現不同的處理方法,即最後的法律評價是有不確定性的,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擅自對某一債權受讓人履行了債務,則可能被認定為履行行為無效,從而導致重復履行的風險,但是,如果一味等待對方做出反應,公司不主動支付的話,則又會發生逾期付款從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故原則上建議由原債權人直接向原債務人確認債權的受讓方,並出具相應承諾書。
(二)通知的方式
法律並未明確債權轉讓時向債務人通知的方式,故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爭議。有的認為無論轉讓人還是受讓人,只要出示足以證明債權轉讓通知真實性的材料即認為是履行了通知的義務;也有的認為應由債權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可信的委託代理人告知,方可認為是履行了通知的義務。
一般來講,在無法確定通知書真實性及有效性的情況下,建議要求債權人本人通知方可為生效。
(三)風險提示
1、被訴風險。受讓方可能依據債權轉讓協議及通知書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債務人是有合理的抗辯權的,不應承擔除貨款外的其他責任。但是為應訴,應盡早搜集相關證據材料,如買賣合同、對賬單,通知書等,並應保留與原債權人之間的函件往來。
2、逾期付款風險。如果合同有約定,則可能存在承擔相關違約金的風險;或根據法律規定,可能存在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的風險。故建議致函給原債務人,要求在確定受讓人之前,暫停支付貨款,且暫停計算逾期付款罰金等事項;或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將貨款提存至公證處,以消滅債務,並可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於保護公司的利益。
但是仍須提醒公司的是,從訴訟角度來看,致函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致函給原債權人則代表公司已經收到了債權轉讓通知,也即對上述事實已經自認,在訴訟中應變的餘地較小。
3、被撤銷風險。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已經資不抵債,仍對個別債務進行清償的,法院有權撤銷清償行為。不過根據實踐來看,並非所有企業倒閉都會進入破產程序,故該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不高;即使發生了被撤銷的情況,該債權將由法院裁判,對於公司而言影響不大。
債權受讓也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應收賬款具有不確定性故難以進行登記,很容易造成數額不符或重復轉讓的風險,故以後如遇應收賬款抵押或轉讓的,應提高警惕。
二、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
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三條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破產法》: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② 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債務人被非法討債,債務人是否可以起訴
非法討債,起訴對方的理由是什麼?
如果對方已經觸犯法律,可以報案。因非法討債起訴是不可取的。法院是要調查的,調查的是你欠了別人的錢,只不過對方採取的方式有點偏激,如果觸犯法律,他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你總歸是要還錢的哦。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③ 第三方可以起訴欠款人嗎
法律分析:第三方可以起訴欠款人,但前提條件是第三方與債權人經過了有法律效力的債權轉讓,代替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其相應權利;或者第三方是與債權人簽訂了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代理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授權范圍內進行相關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④ 網貸公司將債權轉讓給催收公司,催收去法院起訴借款人,這合法嗎
網貸的實質是民間借貸關系,網貸公司作為債權人,有權單方面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催收公司;而且個這過程並不需要借款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到借款人就行,這樣債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新的債權人催收公司自然有權利主張自己的權利,甚至通過訴訟的途徑要回欠款。
結語
借款人並不能因為借的是網貸,要錢的是催收公司,就可以不還錢;這樣反倒是自己違反了合同約定,退還高利也需要協商或者經判決確認,並不能自己單方面撕毀合同。
所以,當網貸公司將債權轉讓給了催收公司,催收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合法合理的,借款人有異議就在審判過程中提出,並爭取獲得保護。
不管借的是什麼錢,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權受保護是基礎的權益。
⑤ 貸款人無力償還,債權轉讓第三方,擔保人以物抵押擔保,問第三方如何實現債權原擔保在何條件下可脫保
貸款人無力償還,作為擔保人有共同償還的能力,脫保是不存在的,第三方起訴後你的以物抵押也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建議,聯系債權人三方坐下來好好協商。
⑥ 平安貸款逾期80天平安公司要把我的債務轉給第三方他們權力這樣嘛轉給第三方,會給我本人帶來什麼麻煩
摘要 您好,債權轉讓不需要要債務人同意,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從實際來看,目前國內大多數銀行都是委託第三方催款。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合法」維權行為,但前提是必須要通知債務人。
⑦ 在債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債務人把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如何訴訟
在債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第三方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但應該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還是需原債務人承擔責任
⑧ 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可以嗎
摘要 可以轉讓債權的,但是需要前面兩方與第三方共同協商,並且簽訂協議。
⑨ 債權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追債發生刑事案件跟原債權人有關系嗎
沒有關系的,已經轉讓了,況且是刑事案件。與原債權人沒有因果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