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監會管貸款公司嗎
你好,銀監會是監管貸款公司的,如果貸款公司要違規的情況,你都可以向銀監會進行投訴,把貸款公司違規的情況向他們反映就可以了。
② 哪位大俠能解釋下下信託公司做政信類業務為什麼要求融資方不在平台公司內
問題一:
信託部門的監管單位為銀監會,參照銀監會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除監管的指導意見中明確:
各銀行要繼續將融資平台劃分為"仍按平台管理類"和"退出為一般公司類"(以下簡稱"退出類"。如無特殊說明,本指導意見所稱融資平台均含這兩類),加強對兩類融資平台的統一監測和分類管理。
"退出類"是指經核查評佑和整改後,已具備商業化貸款條件,自身具有充足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整體轉化為一般公司類客戶管理的融資平台。凡不符合退出條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資平台,均作為"仍按平台管理類"管理。
很明確表明,未退出名單平台,不具備商業化貸款條件。
問題二:
2012年12月末,財政部、發改委、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463號文: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
地方政府的融資行為從銀行貸款到信託再到券商資管,目前我們浙江這邊已經到了地方版私募債的地步了,聯合地方的股權交易中心和承銷商自己干。說白了都是老百姓自己願意買單。
③ 銀監會可以凍結我從小額公司貸款的錢嗎
一看後面的劇情
就知道你遇到騙子了
你只要一直給他們打款
能看到各種更奇葩的理由
快去報警吧
④ 什麼情況下可以向銀監會投訴
你申請貸款的時候,貸款銀行,或者平台有違規的情況,那麼可以向銀監會投訴。
投訴貸款平台。
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說是一腔熱情,但在實際操作運行中卻屢見尷尬,陷入進一步發展的困境。下面為您講解一下貸款平台投訴,小額貸款公司屬於合法公司嗎,小額貸款公司有政府部門監管嗎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貸款平台投訴。
如果遇到小額貸款公司坑人,大家可以向當地金融辦或者當地銀監局進行投訴。
滿足一下以下條件的可以對該公司進行投訴:
1.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
2.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
3.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催債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的;
4.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實際利率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上限或低於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下限的;
5.小額貸款公司存在抽逃注冊資本金或以貸款形式變相抽逃注冊資本金行為的;
6.小額貸款公司存在賬外經營行為的;
7.小額貸款公司向其股東和行業主管部門明確禁止的行業發放貸款的;
8.小額貸款公司存在從事對外擔保業務、跨區域經營、開展經營范圍以外業務、發放超比例大額貸款等違規經營行為的;
9. 其他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為。
如果大家在申請網貸的時候,遇到以下問題,都可以對該貸款公司進行投訴:
1.不當催收:被暴力催收、爆通訊錄、上門毆打、侮辱等。
2.畸高利率:套路貸、高利貸。
3.侵犯個人隱私:把個人電話或個人信息散發出去,造成個人名譽受損。
4.重復授信:無風控,隨意放款。
5.放貸款的時候扣除利息、保險費的。
6.錢入賬之後又叫你直接轉走多少錢的。
7.高額罰息的。
二、小額貸款公司屬於合法公司嗎?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到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的獨立法人,不需要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因此不屬於金融機構,但是,小額貸款公司卻經營貨幣、發放貸款,卻在履行著金融機構的職能,這樣就使得小額貸款公司出現了身份上的尷尬,使得小額貸款公司造成以下幾種缺點:
1、在銀行的存款僅按一般工商戶的活期存款利率執行,遠低於金融企業同業存放款項利率,也沒有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利率高。
2、向銀行類金融機構融資時,無法享受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優惠,只能按一般企業貸款利率執行,融資成本較高。
3、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也不利於其金融債權維護。
4、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機構的稅費優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種針對農村金融機構財政補貼資金,卻要按一般企業繳納稅費,造成小額貸款公司稅費負擔較重,據調查目前小額貸款公司一般要繳納5.56%的營業稅及附加、25%的企業所得稅、 1.5%的價格調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稅。
三、小額貸款公司有政府部門監管嗎?
按照《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由省級政府明確一個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這就出現了兩種情況:
1、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辦進行監管,到了市縣兩級由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監管。由於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是一個由政府主辦、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工商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審計部門等多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非常設機構,造成了「多頭監管」到頭來變成「無人監管」的虛擬化問題。
2、情況是由於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不直接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使上述兩部門在對小額貸款公司利率、貸款投向、資金流向等進行監測統計時,小額貸款公司態度不積極,經常出現提供數據不準確、報送資料不及時的現象。
⑤ 銀監會是否規定一個人貸款平台有上限嗎
不會
沒有地方會限制個人貸款申請及發放的次數
只是這些所有記錄會呈現在你的徵信報告上,會給你接下來為你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一份參考
只要可以證明你具備足夠的還款能力,就可以申請多筆貸款
⑥ 銀監會能凍結資金嗎我從金融公司貸款填錯了收款銀行卡他們說錢被銀監會凍結了這是正常的嗎
銀監會的業務里沒有凍結卡的權利,所以這是不正常的。
卡號錯誤不會凍結 按照法律規定以及金融常識,卡號錯誤不會凍結。銀行和銀監會也沒有直接凍結的權利。卡號錯誤的結果只是轉賬不成功而已。 並且凍結不需要交錢解凍 凍結賬戶是司法機關的權利。司法機關真正凍結的時候,不會要求你向什麼賬號交錢去解凍的。 基於以上的分析,能判斷出遇到的是詐騙。
拓展資料:
一、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名義招攬生意,與你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你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你的合同。以網路借貸為名,要求申請人事先支付所謂的「驗資費」、「保險費」、「押金」等。
二、偽造銀行流水,刻意造成你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肆意認定你違約,並要求你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你無力支付的情況下,對方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你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敲詐勒索「索債」,謊稱對你訴訟等實現你交付錢財的目的。 六、這樣的騙局還有什麼不正常的情況 :
1,騙局的APP是通過簡訊鏈接或者是別人給的二維碼下載的。這樣的APP就是騙子製作的。這種假的APP,在手機的應用商店根本找不到,大家可以自己去搜索核實。
2,詐騙需要你轉賬的賬號都是普通的個人賬號,也就是有人名字的賬號。
3,遇到騙局的處理方式,如果已經被騙,應該直接報警,因為只有警察能抓到騙子,所以報警是唯一的處理方式。 如果沒有別騙,可以直接刪除騙子的東西。不用擔心其他法律責任,騙局之中根本沒有貸款,不會有還款責任,更不會影響徵信。
⑦ 關於銀監會對政府融資平台的限制性規定
針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授信增長快、風險隱患大,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要求:嚴禁發放打捆貸款,嚴格按項目逐個進行調查、評估、審批、放款,不得與地方政府簽署無特定項目的大額授信合作協議,已經簽的不允許執行;結合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台還款能力及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把控;項目貸款的期限一般不應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0年,最長一般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5年;搭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對生產性項目發放搭橋貸款;原定計劃內資金到位後即應歸還搭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佔用,更不得用作項目資金。
其餘可以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⑧ 關於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負債規模:審計署和銀監會報告的差別在哪裡
然而根據銀監會的報告,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一萬家融資平台公司,負債規模達到9.1萬億元(見表1)。4.97萬億元與9.1萬億元的巨大差距引起各種猜疑,認為審計署的數據低估了中國地方政府負債的規模。
實際上,這兩個數據的差距是由於統計口徑的差異造成的。根據審計署的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但在銀監會的統計口徑下,機關、事業、企業三類平台法人均被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范圍,而審計署公布的平台數及其負債僅限於「平台公司」,這可以從兩個角度得到驗證。
第一,審計署報告的「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舉借主體情況表」顯示,除了平台公司的4.97萬億元債務余額外,地方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的債務余額合計為4.47萬億元。平台公司與這三項合計為9.44萬億元(見表1)。這說明,銀監會的平台貸款的統計口徑與審計署的平台公司負債的統計口徑相比,從舉債主體看更寬泛。也正是由此產生了9.1萬億元和4.97萬億之間的差別。
比如,以江西省為例,2008年以前主要以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為銀行平台貸款的承貸主體,在2009年中型企業平台公司超過機關事業單位法人,成為獲得銀行貸款總量最多的平台公司,年末貸款余額為345.09億元;而增速最快的是大型企業平台公司貸款,增長109.86%,比增速最低的機關事業單位法人平台貸款高70.81個百分點。也就是說,平台和平台公司負債是有嚴格區別的。
第二,銀監會的平台貸款數據9.1萬億元,與審計署的地方政府銀行貸款數據8.4萬億元,在統計口徑上更為吻合。從表2可以看出,銀監會的平台貸款統計中需要地方政府支持的部分6.3萬億元,和審計署的地方政府銀行貸款統計中需要依靠政府支持的部分6.9萬億元,也是比較接近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審計署的數據和銀監會的數據相比,並不存在嚴重低估地方政府債務的情況。它們之間的差距,是因為銀監會關注的角度是銀行系統在地方政府總體的貸款風險敞口,從而採用了更寬泛的統計口徑。審計署則對地方政府的負債主體有了更為細致的劃分。
(作者系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常務副所長、資深研究員。世界銀行前高級經濟學家)
⑨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銀監會如何規定的
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從擴大稅基的角度出發,大多堅持第一種觀點。納稅人從節約稅收成本的角度出發,則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符合稅收的公平性原則,有效地避免了重復征稅。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小額貨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准金融企業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金融企業是指執行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從金融企業的定義來看,小額貸款公司不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和不允許辦理結算業務,因此,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於非金融企業。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業的規范和要求,它與一般工商企業的設立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明顯不同。與金融企業相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監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下屬的金融辦,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特別要求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局參與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日常監管。由此可見,小額貸款公司事實上就是一種金融企業或者是一種准金融企業。筆者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者是准金融企業,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就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二、小額貨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屬於合法收入並依法納稅
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法經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企業法人,主要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及相關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經營,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於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支付給小額貸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憑據
當前,大多數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這些企業很難從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制銀行獲得貸款,不得不承擔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的2-3倍利息,從小額貸款公司實現融資。這種表面上「自願、平等」的借貸關系,卻掩蓋著中小企業的難言之隱。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並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據。若主管稅務機關堅持認為這些中小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類貸款利息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這更加重了中小企業稅收負擔,與稅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則是嚴重相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稅收障礙。
再換個角度看,小額貸款公司收到高於周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已經依法繳納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借款企業將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在稅前扣除,並沒有減少稅收收入。相反,若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進行納稅調整,這就意味著同一筆收入在小額貸款公司和借款企業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一種重復征稅。
綜上所述,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頒布施行後大量涌現的新的企業類型,它究竟屬於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這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全額扣除」爭論關鍵點。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規,明確這類企業的性質,否則,將引起稅、企之間不必要的爭議,也給主管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發揮提供了空間,不利於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遵從度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