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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銀行貸款讓員工交風險金

發布時間:2021-12-18 17:21:45

Ⅰ 銀行收取員工風險保證金,合法嗎

從勞動法來看,公司是不合法的,有權利拒交,其實這在很多年前用人單位流行的做法,現在幾乎很少了。
1994年,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或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職工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或收取押金(品)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職工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Ⅱ 貸款時交的風險金到還款時,銀行貸款方面不承認有收風險金的事,該怎麼辦

你辦理這筆貸款是自己直接找銀行的還是有中介介紹的?直接去銀行辦理的這筆錢您交給誰的?如果是中介,這筆錢您找中介要,不給的話,可以報警

Ⅲ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要求員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合法嗎

、關於押金,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公司應當全額退還押金;
2、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收取勞動者押金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以降低安全風險為由要求勞動者繳納押金沒有法律依據,並且侵害了勞動者的權利,你們有權拒絕,並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有勞動行政部門對其作出處罰;
4、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有多種維權途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因此您可以選擇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Ⅳ 企業強制員工繳納風險抵押金不交就解除勞動合同做為員工如何自我保護

企業強制員工繳納風險抵押金,不久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作為員工應該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Ⅳ 你好,我離職時向銀行交了一筆信貸風險保證金

如果你有向銀行交信貸風險保證金的收據,可以提出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用任何方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現金的方式,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的,所以,你提出勞動仲裁肯定能贏。

貸款風險應該由銀行承擔,而不是勞動者,你只是依職責辦理貸款業務,是否貸款,有銀行的其他人審核,有領導批准,你沒有什麼責任,除非用人單位能證明你參與貸款欺詐,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

網上網路一份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自己依葫蘆畫瓢寫一式三份,附上勞動合同復印件及其他證據復印件,你的身份證復印件,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沒有就去工商局查詢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並加蓋查詢專用章)。有了以上資料就可以進行勞動爭議仲裁了。

不要擔心自己的證據不足,只要你有基本證據(至少可以證明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其他證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舉證,這就是舉證責任倒置,如果用人單位拒不舉證,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特別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網路一下,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Ⅵ 為何銀行新進員工要上交風險金

這個是行規吧,當時我進工行交的一千元,是97年的事,不過你如果辭職了可以要回來的

Ⅶ 用工單位讓勞動者繳納風險抵押金合法嗎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用工單位讓勞動者繳納風險抵押金合法都是違法的,你可以就此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舉報。

Ⅷ 企業讓員工交風險押金是違法行為嗎會受到何種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和第把十四條分別規定了禁止收取員工押金和違法收取押金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和各種形式的風險擔保金,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勞動法是不允許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
但是是不是單位收取押金一定是違法的呢?
如果單位出於管理經營,不收取押金可能影響到正常經營,是不是沒有任何辦法規避風險了呢?
雖然勞動合同法有上述的規定,並我們不能必然得出結論認為收取押金的做法都是錯誤的。我國的法律是復雜的,勞動合同法雖然禁止用人單位利用訂立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以及各種形式的擔保,但是還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具體的說是這樣: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的需要,按照勞動者資源的原則可以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以及要求勞動者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根據這個規定,如果貴單位商品貴重,需要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的,滿足下列條件,可以收取:
1、
經營的實際需要;
2、
勞動者本人自願;
3、
必須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後。

Ⅸ 公司要求我們員工交納風險抵押金,請問這是全國性的還是就我們遼寧

公司要求員工繳納風險抵押金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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