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公司給令外一個公司借款1000萬,是按投資入股還是算長期借款,有什麼規定
不是太合理。如果貴公司將這筆款項作為長期債權投資的話需要有相關合同、協議作為核算依據,有嗎?
如果不明確的話建議放入其他應收款中,等公司老總明確該資金的用途後做出重分類。
B. 投資和貸款一樣嗎如果貸款給一家公司,也算投資給公司嗎
不一樣, 1是前者投資的目的是為了 項目成功獲得超額收,2是貸款是為了獲得利息收入。
C. 貸款要你投錢進去的公司是正規的嗎貸款要你投錢進去的公司是正規的嗎
假的,別投,騙子來的,貸款不需要出任何錢,要錢就是騙子
D. 朋友銀行貸款,放款要借用我公司對公帳戶,我公司接到該貸款後再同等金額轉給朋友,問:我公司有何風險
1、銀監局出台的貸款新規中規定,貸款支付方式以受託支付方式為主,即銀行將貸款直接打給上游供應商,銀行對該賬戶的資金流出情況會有監控,一旦發現此行為可能會被訴訟。
2、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4)公司有貸款入投擴展閱讀:
首先,貸款申請人必須成年,即年滿18歲,而且在65周歲以下,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貸款時需要提供個人的有效證件,如: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態證明、有效的居住證明等。值得注意的是: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示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
然後,貸款機構會對個人的信譽進行調查,所以一定要有良好的信譽,否則貸款機構是不會給你貸款的。除了個人信譽情況之外,擁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也是借款人必須要滿足的條件,比如像公務員、教師等職業跟容易貸款成功了。
另外,當個人滿足了以上幾種情況後,一般就可以貸款成功了。但如果需要大額的貸款呢?
那就需要出示抵押物,必須提供抵押物的權利證明,而且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間利息總和不能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1/2,這樣才能證明自己有還款的能力。
E. 公司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嗎
1、公司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
企業可以向特定個人借款。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
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2、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貴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
新型的互聯網「P2P」模式,即以互聯網作為平台,撮合借款人(peer)和個人投資者(peer)交易,投資者看好項目,把錢借給需要的人。
互聯網P2P模式的優點是「快速、高效、不受地域限制」等等,近年來移動互聯網、微信的「閃電借款」模式已經逐漸深入人心,移動互聯網有著更高效便捷的屬性,為傳統借款帶來新的運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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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向其他企業借款的合同效力問題。
1、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借貸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顯屬違法,其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借貸合同無效。
2、關於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因此,此類聯營合同名為聯營,但實際為借款,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3、關於對企業間橫向借貸的處理
(1)確認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聯營合同無效。
(2)判令借款方返還出資方本金。
(3)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對另一方應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此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亦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4)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二、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
4、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F. 投資公司可以向銀行貸款嗎,依據是什麼
不可以,因為違反《貸款通則》的規定,沒有專款專用,貸款的時候必須有一個貸款用途的,如果你拿去投資,銀行是不會貸款的,但你欺騙銀行,就屬於騙貸行為,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處於上浮利率的處罰。
G. 房地產公司成立的發投公司,叫員工向銀行貸款,在投在發投公司,高額利息回報,請問有沒有風險啊
風險肯定有啦,變相的集資,說不定公司老大些把錢卷了跑路就攤上債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