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9家銀行因房貸違規被罰款上百萬,違規行為是什麼
因9家銀行涉房貸違規被罰482萬。這9家銀行分別是:中國銀行、九江銀行、江西德興農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稠州銀行、江西上栗農商行、江蘇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西安銀行、建設銀行。
一、9家銀行具體違規行為:
1、江西德興農村商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用於購房、向不符合借款主體資格的借款人發放貸款、以貸轉存用於月末沖時點。
2、中國銀行常州分行違規發放商業用房貸款。
3、九江銀行上饒分行因向未竣工驗收的商業用房發放按揭貸款,遭饒監管分局罰款。
4、中國農業銀行西寧市城南新區支行因貸款審查失職,形成虛假個人按揭貸款,遭青海銀保監局罰款。
5、浙江稠州銀行嘉興分行因信貸管理不審慎,個人經營性貸款資金被挪用於購房遭銀保監會罰款。
6、江西上栗農商行因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未審查承兌匯票保證金來源,保證金來源不合規遭銀保監會罰款。
7、江蘇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因個人消費貸款流入房地產領域、貸款資金轉存銀票保證金、同業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遭銀保監會罰款。
8、西安銀行雁塔支行因個人消費貸款用途管控不嚴,資金流入房地產領域,遭銀保監會罰款。
9、建設銀行鹽城分行因存在服務收費質價不相符、信用卡透支和個人消費貸款資金流入樓市、貼現資金用途審查不盡職,貼現資金轉回出票人賬戶等違法違規事實,遭銀保監會罰款。
最後,小編認為金融行業的灰色地帶較多、誘惑大,無論從業人員還是金融機構,都該記住那句話:莫伸手,伸手必備抓 。
⑵ 違法發放貸款怎麼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貨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⑶ 因為違反徵信規定馬上消費金融遭到怎樣的處罰
3月24日,央行重慶營業管理部發布今年首張行政處罰決定書,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徵信業的相關條款,被罰款39萬元。
⑷ 建設銀行一支行違規放貸被罰,銀行發放貸款有什麼規定
建設銀行一支行違規放貸被罰這件事情在網上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我們都知道銀行放貸款是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銀行工作人員以降低貸款條件或超越貸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那麼將會面臨嚴格的處罰,而且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也需要面臨相應的處罰,這一次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才會對馬鞍山市分行罰款28萬的。
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要盡量的不去借錢,因為我們都知道借錢對於自己來說也是非常的不好的,對於他人來說也是會產生負擔,而且一定。不要違規接待,如果真的有資金需求的話,一定要去正規銀行裡面進行這塊,只要自己的徵信能過,那麼貸款也是最長的,簡單的也希望每個人都能夠記住這一件事,千萬不可以碰高利貸。
⑸ 怎麼對違法發放貸款罪判刑
一、怎麼對違法發放貸款罪判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如何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
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
1、行為人是否違反規定而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如果行為人既未玩忽職守,也未濫用職權,而是符合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人損失的,由於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既無故意,也不存在過失,當然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造成損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行為對象不同。前者是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後者是向關系人發放貸款。
2、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後者表現為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3、構成犯罪的具體標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後者要求構成較大損失的就可以構成犯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發放貸款的,數額超過了1000000元或者因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000元,則就可以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論處。這里的貸款不僅僅是包括人民幣,違法發放外幣也是可能構成本罪。但要是發放的並非是貸款,則就不能認定為違法發放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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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構成單位犯罪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⑹ 違法發放貸款罪
個人認為本案中錢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本案中雖然沒有直接說明錢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是以某公司的名義拿到該貸款後用於個人賭博、還民間借貸高息,應理解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客觀要件: 信用社屬於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調整范圍,依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我想錢某不可能去銀行貸款的時候說「我要貸款,貸款用途是賭博還利息」吧?這樣銀行也不可能貸給他,他必然要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信用社的信任。第二次後將原有貸款150萬元其中的80萬在貸款到期後變更為偽造的房產抵押並將80萬元從該信用社貸出的行為更加明顯。
3、客體要件: 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錢某是該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父親,不可能不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犯罪構成4要件都符合,故錢某構成貸款詐騙罪。金額為150萬元。
貸款詐騙的主體不包括單位,因此,單位是不能構成此罪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以合同詐騙罪處罰。
第186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民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關於信貸員冷某是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根據案例分析不出來。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額度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案例中沒有交代錢某是否有償還能力,能償還多少。而且機器設備拍賣不一定就能賣90萬。如果錢某有償還能力並且不能償還部分在50萬以下,那麼冷某就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⑺ 借貸平台違法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有人知道是什麼條款
兄弟,是非法經營罪,原來非法放貸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最近10月21日兩高兩部出台了司法解釋,《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得很詳細,你可查閱,我就不給你復制粘貼了。
非法經營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⑻ 關於海爾集團財務公司違規發放房地產貸款 被罰20萬情況如何
剛剛履新銀監會的郭樹清要求,分類實施房地產金融調控,就有公司撞槍口上。3月6日,銀監會官方網站顯示,海爾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因「違規發放房地產貸款案」,被罰20萬。
公開披露信息顯示,海爾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由海爾集團公司及其下屬3家成員企業出資設立」,工商信息顯示,上市公司青島海爾的兩家子公司持有財務公司股權比例合計42.00%,而海爾集團則持有財務公司5%股權。
根據公開宣傳資料,海爾財務公司是成立於2002年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等。
截至目前,從公開信息中無法找到財務公司「違規發放貸款」的具體信息。上市公司青島海爾2015年年報中顯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財務公司資產總額610.94億元,凈資產85.83億元,2015年全年財務公司實現營業收入27.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