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先後在銀行有幾筆貸款,現在想還部份貸款,可否先申請還利率最高的那筆貸款
當然可以,但有的銀行要求先貸先還,先把最早的貨款先還。作為法人,肯定想把利率高的貸款先還。可以與銀行協商辦理。
B. 銀行作為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在貸款還清之前不得為股東分紅,並在借款合同中加以約定。此法是否具有法律
首先,並不是所有問題都是法律已經白紙黑字說這個合法,那個不合法。世界這么大,沒有哪個法律敢說自己涵蓋一切,你所說的這種情況就是。我國並沒有哪個法律直接規定該條款不合法。
然後,關於樓上所說的虧損問題,我認為您的說法是錯的。會計上的虧損是指當年總收益小於當年總支出,並不是公司有債務就一定意味著公司處於虧損狀態。而且公司法並沒有規定扣減債務後方能進行分紅。假定一家上市公司從銀行貸款10億元,約定十年內償還完畢,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公司十年內都不能分配股利了呢?這個問題顯然是有待商榷的。當然題主並沒有完整披露合同詳細規定,而且也可能是我的理解有所偏頗,歡迎探討指正。
最後,我理解你說的這種情況是一種利益保護上的安排,即銀行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限制借款人股東獲得分紅的權利,事實上這種安排在許多種類的格式合同中都有涉及到。這一條本身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並不當然無效。但該條規定確實對債務人不公平,該條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股東享有收益的權利。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話,作為一個影響利潤分配方案的問題,該條款很可能需要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程序非常麻煩。公司可利用談判或對條款進行修改來完成對股東利益的保護。
C. 企業可以貸款來分紅嗎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作權益性投資,但對分紅、銀監會規定沒有闡述這一點,按銀行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要求,是不允許流動資金貸款用作分紅的。但如果企業是以流動資金貸款補充營運資金,然後使用原有的營運資金進行分紅,這種操作是最常見的,銀行也沒法阻攔。
D. 關於合夥創業開餐飲的一些關於入股、分紅、貸款的問題!
1、商標和技術是可以折算成股份的,但要先請工商局或專業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評估。當然也可以通過談判,給A商標使用費和工資和不讓A入股(我個人認為如果A參與經營,最好是評估後讓A入股,這樣A會更有積極性)
2、如果A不參股,就沒有影響。
3、看評估商標和技術的市場價值的結果,佔到51%當然對A有利,但對其他股東極為不利
4、我不清楚(最好去問銀行,比如建行TEL:95533)
5、是
5、無年限限制,因為商標入股是經過評估折算成本金入股
6、貸款是首選,(要是能辦到政府的低息扶持貸款當然更好)
E. 公司向員工集資 紅利分配 因為公司之前要貸款 利息是2分 現在讓員工集資 項目賺了錢 給員工分紅
可以採用每月1%集資了多少個月,比如1年就給12%,公司債券的利率也差不多這個數
F. 公司分紅是先還外債,還是分紅後再各股東出資還債
公司分紅分的是凈利潤,所以通常都是先把外債還了,餘下部分再分紅。如果債務還沒有到期也會預留款項,剩下的分紅。
G. 我們三人出資50萬成立了個公司,然後又以公司的名義貸款再運轉,邊干邊還債。這樣應怎樣分紅
一般來說股東投資成立的有限公司,應按各自投資所佔投資總額的百分比享有股份份額,並按所佔股份比例享受分紅,與貸款是沒有關系的,因為公司貸款是由公司償還的而不是由個人來償還(除非股東為公司貸款提供了擔保,且公司無力償還)。在公司工作的人取得工資收入屬於勞動所得,而分紅屬於股東投資所得,一般來說股東所佔股份份額相同其享受的分紅比例是一樣的。當然,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有特別約定,則按章程約定比例分紅。
H. 公司股權轉讓後之前的公司貸款歸誰還
1、仍由目標公司來還,因為股權轉讓僅僅是股東權利的變化,不影響公司對外權利義務的變化;
2、如原股東對該貸款進行隱瞞,導致股權交易價格失衡,則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承擔違約金等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可解除合同。
I. 企業的貸款和分紅
這種做法違法,也行不通!
J. 企業分紅的問題
你的想法不對,已經約定了雙方各佔50%,這個50%是包含了各自的出資額在內的。如果當年的利潤是300萬,那就每個月150萬,並不是扣除出資額後的100萬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