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貸公司將債權轉讓給催收公司,催收去法院起訴借款人,合法嗎
對於這個問題呢,需要看具體的情況,首先要分析的就是網貸公司與原來債權人之間的這種債務是否是合法的,只有在合法的基礎之上,我們才會涉及到後面債權轉讓是否合法的問題,如果本身這個債務就是非法的,不轉讓給誰都是違法的,都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
第二,債權轉讓是法律規定的一種形式。我們《合同法》對於債權轉讓是有相應的規定。對於合法的債權,只要按照規定進行流轉並履行相應的告知程序,這個一般問題不大。現在公司已經提起訴訟,那作為被告還是積極應訴。
在此,我想提醒各位, 嚴防貸借陷阱!
『貳』 網貸公司將債權轉讓給催收公司,催收去法院起訴借款人,這合法嗎
網貸的實質是民間借貸關系,網貸公司作為債權人,有權單方面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催收公司;而且個這過程並不需要借款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到借款人就行,這樣債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新的債權人催收公司自然有權利主張自己的權利,甚至通過訴訟的途徑要回欠款。
結語
借款人並不能因為借的是網貸,要錢的是催收公司,就可以不還錢;這樣反倒是自己違反了合同約定,退還高利也需要協商或者經判決確認,並不能自己單方面撕毀合同。
所以,當網貸公司將債權轉讓給了催收公司,催收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合法合理的,借款人有異議就在審判過程中提出,並爭取獲得保護。
不管借的是什麼錢,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權受保護是基礎的權益。
『叄』 請問債權轉讓的合法依據是什麼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三種情形除外。即債權人可以轉讓合同債權是原則,三種合同債權不能轉讓是例外。
上述債權轉讓之規定,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含義:
第一、此處的債權人,是指依法成立並有效的合同中的債權人,即合同之債的債權人;不是在一般民事行為中產生債權債務的債權人,比如:不是一般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債權人。
第二、此處可以轉讓的合同權利,是指依法成立並有效的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即債權,是一個請求權,不是財產權。債權一旦實現,債權人享有的不再是債權,而是一個財產權。因此,不能理解為只要是民事權利即可自由轉讓,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債權即合同的權利才可以依法轉讓。比如:對於侵權之債,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受害人不得將該債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主張侵權人承擔責任。
第三、此處的第三人,是相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除了債權人全部轉讓合同權利退出合同約束外,部分轉讓合同權利的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構成合同當事人,均受到合同效力之約束。
鑒於上述分析,債權人全部轉讓合同權利即債權的,該債權人的法律地位由第三人替代,原債權人從合同當事人中退出,原合同效力對於新合同雙方當事人繼續存續;若債權人部分轉讓合同權利,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與第三人一起成為本合同的當事人,合同效力當然及於第三人,若第三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即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肆』 我們公司從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買的債權轉讓合法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伍』 我拿公司貸款之後再把嗯債務債權轉讓給別人這樣我還有法律責任嗎
你是犯了法了。你這叫挪用公款。不管你是如何轉移。你都承擔了犯法的責任。你債權債務的轉移。只是使你的公司在賬面上平了。但是你挪用公款的事實。還是存在的。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
『陸』 小額貸款簽的債權轉讓合法嗎,如果貸款公司倒閉,起訴抵押人有法律作用嗎
有用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如果借條有確定還款日期,那麼從該日期起算有兩年的訴訟時效。
該時效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假如你在兩年內有找過他還款,或者他有表達過還款意思,那麼該時效則重新計算,但是總長不得超過20年。
而
對於無明確還款期限的合同債務,訴訟時效應該從什麼時候計算,有點爭議。一般我們認為,這類債務應該自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開始計算,因為只有債
權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沒有在合理期限還款後,債權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當然,也許你也會碰到有人說應該自合同成立時起效,你可以向他說說我前面的
理由,如果搞不定,那隻有上法院了。 這里同樣也適用時效中止中斷。
『柒』 債權轉讓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嗎,有哪些限制
一、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包括哪些
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
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二、債權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通過債權轉讓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債權轉讓不論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
第一、主體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債權。
第二、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第三、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原批准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
以上四點說明,債權轉讓雖說是法定權利,但是在行使該權利時,要受到許多條件的限制,要想使債權轉讓具備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護,應保證債權轉讓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