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給貸款了,請問我要承擔責任嗎
在合同上您沒有簽字擔保的話,您是無需承擔擔保責任的,希望能幫助到您。
㈡ 有人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拿我身份證在網上貸款了,怎麼辦
到目前為止這個事情銀行沒有盡到身份審核的責任。這個事情你沒有任何責任,也不需要你來舉證證明你不知情。否則的話要是有人在路邊撿到身份證就到銀行去貸款,銀行還要丟身份證的人還錢而不去找真正貸款的人,那都不用工作,每天就在大街上去撿身份證好了。
至於你的親戚就麻煩了,能馬上還上錢什麼事也沒有,要是還不上,肯定是要坐牢的。
㈢ 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網路貸款報警不給我處理怎麼辦
這個就是民事糾紛,警察一般是不管的,網路貸款,只要你能夠頂得住,他們拿你也沒啥好辦法,一旦過界,他們就要承擔刑事責任,網路貸款普遍利息高,沒啥其他的辦法。
㈣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 被他人利用身份貸款該怎麼辦怎麼辦呢
您好,可選擇網貸的平台很多,相比其他貸款方式,網貸平台的貸款申請更方便,但需注意選擇正規的大平台,能更好的保障個人利益和信息安全。同時不要繳納貸前費用,以免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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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不知情的情況下網路貸款放了款,該怎麼辦
屬於身份證保管不善,但是按道理用你的身份證貸款,貸款應該打到你名下的銀行卡里,不可能那個人和你一個名字吧?盡快報警吧。
㈥ 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別人用我的身份證網上借貸,請問我應該負責任嗎
通常,身份證被他人用作貸款後,個人需要承擔的後果有:
1、貸款沒有出現糾紛
通常在身份證主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他人用自己的身份證去貸款,貸款到期後,銀行會找上門來,要求當事人償還貸款金額;
2、發生債務糾紛,吃官司
若是身份證主人發現自己並沒有貸款,而是「被貸款」的時候,就會出現債務糾紛,而銀行一旦起訴,會將身份證持有人作為被告,因此如發現個人「被貸款」時,應第一時間選擇報警;
3、承擔還款義務,然後追償
如逾期未及時還貸,銀行將直接起訴身份證主人,通常,由於缺乏有力的證據,身份證主人往往是敗訴。敗訴後,身份證主人必須先行承擔還債義務,若是未及時歸還,銀行還會追償債務。
4、將產生信用污點
如實際借款人未按時還款,所產生的信用污點將記錄身份證持有人名下。
你現在要做的是報警,必須能夠用證據證明不是你親自去辦理的貸款,否則你必須承擔還貸的法律責任。可以申清司法簽定你貸款時的簽名不是你所簽署的,調取辦貸時的銀行錄像,證明非你所為,另外如是在身份證丟失時發生的事情,應提供你掛失補辦身份證的公安派出所的辦理手續證明。總之你必須證明非你所為,責任由銀行方面審查不嚴所致,必要時訴訟法院。如是你朋友借你身份證所為,那你只能以詐騙起訴你的朋友以免除你的責任。
㈦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貸款該怎麼辦
貸款不但要身份證,還要有身份證持有人和信貸員面簽
在持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貸款說明放貸銀行操作不規范
不規范的證據:身份證持有人的簽字肯定是偽造的
如果銀行向你追貸,你可以說明以上情況,信貸員的違規行為是職務行為,所以是他們內部問題
信貸員侵犯了你的財產權,你可以要求賠償
㈧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當做網貸擔保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不需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8)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網上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