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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曾經被執行法定代表人貸款有影響么

發布時間:2021-08-09 07:25:53

① 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會對法人代表有什麼影響

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法人代表受到的影響有: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

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1)公司曾經被執行法定代表人貸款有影響么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② 企業法人變更後,是否需要償還之前的貸款

企業變更後,需要償還之前的貸款。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借款,企業也可能會承擔償還責任。

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明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所借款項實際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企業應承擔償還責任。故企業在該情形下以其不是借款人為由抗辯,法院不會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若是當B僅僅是法定代表人(僅僅是為老闆打工的)的時候,以公司的名義向銀行貸款了。當B不再是法定代表人的時候,不需要承擔責任。

(2)公司曾經被執行法定代表人貸款有影響么擴展閱讀:

(1)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訂立借款合同,出借人主張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並請求企業償還該筆借款的,出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2)只要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借貸合同上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簽字,即對企業發生效力,公司印章真偽不影響企業應承擔的債務清償責任;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借貸合同,且所借款項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只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承擔還款責任。

③ 曾經被民事起訴並拉過黑名單,如果是公司股東,是否會對公司貸款有影響

除非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否則沒有影響。

④ 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法定代表人有什麼影響

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企業的法人代表會被限制以下高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4)公司曾經被執行法定代表人貸款有影響么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規定,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規定,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規定,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⑤ 被起訴貸款 受影響

通常不受影響的,但是如果被法院凍結、拍賣資產,那麼就可能受到影響了。
同時如果欠別人的錢,被起訴後,沒有還欠款,會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後,以後是無法辦理銀行貸款的。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⑥ 公司被強制執行,有不良記錄,法人被拉入黑名單,五年後消除,對法人貸款有影響嗎

肯定有
除非信譽恢復後才可以的

⑦ 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法定代表人有什麼影響

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7)公司曾經被執行法定代表人貸款有影響么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發布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禁止其乘坐飛機、列車軟卧出行,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住宿,不得購買房屋,不得旅遊、度假等多達九種類型的高消費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⑧ 公司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對法人有什麼影響

會被限制高消費,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8)公司曾經被執行法定代表人貸款有影響么擴展閱讀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記載和公布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規定: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5)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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