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開發商沒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怎麼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1,開發商沒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也就是說明開發商跟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合作的關系,所以你在該小區是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的!
2、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
1、初審: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包括申請人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初審合格以後,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
2、評估:申請人持《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到中心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所購買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經濟適用房不需要評估。
3、審核:申請人持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審材料到中心進行貸款審核。如果合格,中心開具《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
4、辦理擔保手續:申請人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按照自己選擇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手續。如果選擇抵押+保證的方式,保證人應該出具書面的擔保函;如果選擇抵押+保險或第三人保證的方式,應該到保險公司投保或到擔保機構辦理委託擔保手續。
5、簽訂借款合同。
6、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託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受託行業可根據需要,代為收集借款人申請資料,統一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審批。
8、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每筆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審批同意後,與受託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
9、受託行按照委託貸款合同約定,與借款人分別簽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質押合同》和《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保證合同》後,辦理借款手續。
10、受託行將貸款直接劃入售房方在受託行開立的指定賬戶。
㈡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扣除委託貸款利息支出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㈢ 寧波房地產企業需要融資的 可以聯系我,典當、委託貸款、信託、、、
小弟今年二十一 明年初也准備做房地產開發
我是河南的 如果需要融資能找你嗎?
㈣ 山東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償還本息連帶責任,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工作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貸款風險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承擔。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具體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不得自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有關規定向受託銀行支付手續費。
第四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簽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協議,並在其中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為了更好的滿足城鎮居民購房貸款的需求,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託商業銀行共同辦理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收益和風險按貸款比例分擔。 第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
(一)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人,信用良好,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五)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購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的資金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購住房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並辦理房產保險手續,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借款人購買期房的,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書之前,可由售房單位提供保證並辦理抵押備案。
第七條 借款人應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合法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保證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在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規定的最高限額內,可具體參照以下幾個因素計算確定:
(一)借款人貸款總額(公積金貸款+商業性貸款)=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房價×80%;
(二)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12×貸款年限×30%;
(三)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可貸額度=房價×80%-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第九條貸款期限的確定一般參照借款人貸款數額、還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願由貸款人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條個人住房公積金代款利率實行低存低貸的原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執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執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於每年1月1日按相應檔次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十一條 借款人持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證明材料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十二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貸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考察,在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和受委託銀行。准予貸款的,申請人接到通知後到受託銀行辦理以下手續:
(一)將自籌資金存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設的個人存款戶內。
(二)借款人與承辦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或《保險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抵押登記並由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住房保險。
第十三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與受託銀行簽定的委託貸款協議,向銀行下達委託貸款通知單。
第十四條 受託銀行按照協議約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下達的《委託貸款通知單》為借款人辦理劃款手續。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個人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費用,再同時向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由受託銀行為個人同時辦理兩種住房貸款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十六條 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條件。第十七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和商業性貸款額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確定。組合貸款期限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確定,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商業性貸款期限相同。
第十八條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分別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的利率。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合同由受託銀行分別簽定。
受託銀行應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組合比例計算歸還本息和分攤相應的風險。
組合貸款的擔保和保險為同一標的物並由借款人一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貸款期限1年以內的(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利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採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從貸款發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償還。
第二十條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於每年11月份憑借款合同支取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歸還貸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恪守借款合同約定,按時歸還到期本息。貸款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罰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可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展期。 第二十二條 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前一次性辦理抵押和保險手續。借人以住房作為抵押物,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抵押額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80%。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率根據有價證券性質在7O%—90%以內確定。
採取第三人擔保方式的,擔保人和債權人要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必須在受託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饋贈。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抵押、質押期間,受託銀行為抵押物、質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自覺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抵押房屋遇統一規劃拆遷時,抵押人應事先通知貸款人,並將回遷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價值重新辦理抵押。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自辦畢質押或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八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物的,借款人應在合同簽訂前到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九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三十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的,必須經合同各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在變更協議簽訂生效之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三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和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一)至(七)項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有下列(八)至(十)項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託銀行有權依法處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質物:
(一)借款人未按約定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抵押房產轉讓、出租、改建、贈與或重復抵押,造成貸款人抵押權喪失的;
(四)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期間連續停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並且在接到催繳通知後1個月內仍未恢復正常繳存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或質押的。
(八)借款人不按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連續超過六個月,或借款期滿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償還本息的;
(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借款人發生前七款所述情形,但拒絕提前還款的。
第三十五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追償;其價款超過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六條 因借款人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經設定抵押權等情況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借款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貸款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城鎮居民翻修、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代款,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會同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建委負責修改、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㈤ 房產證上是我一個人的名字,夫妻能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嗎
可以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夫妻能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流程:
1、初審:
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包括申請人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初審合格以後,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
2、評估:
申請人持《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到中心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所購買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經濟適用房不需要評估。
3、審核:
申請人持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審材料到中心進行貸款審核。如果合格,中心開具《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
4、辦理擔保手續:
申請人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按照自己選擇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手續。如果選擇抵押+保證的方式,保證人應該出具書面的擔保函;如果選擇抵押+保險或第三人保證的方式,應該到保險公司投保或到擔保機構辦理委託擔保手續。
5、簽訂借款合同。
6、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託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受託行業可根據需要,代為收集借款人申請資料,統一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審批。
8、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每筆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審批同意後,與受託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
9、受託行按照委託貸款合同約定,與借款人分別簽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質押合同》和《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保證合同》後,辦理借款手續。
10、受託行將貸款直接劃入售房方在受託行開立的指定賬戶。
㈥ 貸款買房的流程
一、申請購房貸款流程
1、簽定認購書
客戶與已和銀行簽約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簽定認購書,並向房地產開發公司交納首期購房款
2、辦理申請
客戶到銀行委託的律師事務所辦理按揭申請手續,包括交驗個人資料、交納各項費用、填寫法律文件
3、貨款審查
律師事務所對客戶申請進行初審,之後由銀行進行審批;若審查不合格,退回客戶資料和所收取的費用
4、其他法律手續
律師事務所代辦保險、公證及抵押物的抵押登記、備案
5、貸款的發放
銀行將貸款款項劃至發展商帳戶,並通知客戶開始供樓
二、申請購房貸款條件
1、年滿2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在中國境內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2、具有固定的職業或者穩定的經濟收入,能夠保障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3、信用記錄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4、能夠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
(6)房地產公司委託貸款協議擴展閱讀:
一、還款
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在徵得貸款人同意後,可提前還款。借款人提前還款可選擇以下兩種方1式
1、貸款滿1年後,借款人可申請將未歸還的貸款本息一次全部提前歸還
2、借款人申請部分提前還款,將整個貸款期限內的若干期應歸還的貸款集中在一期進行歸還,對餘下未歸還的貸款可採取縮短原約定貸款歸還期限,或原約定貸款歸還期限不變,將月還款額減少的方式辦理
二、貸款費用
1、律師審查費
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銀行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由銀行委託的律師出具的關於個人資信的法律意見書,這項費用一般是由申請人負擔。廣州的這項費用是由銀行來承擔。律師的委託費一般是貸款額的3%
2、公證費
貸款申請人為夫妻一方或者共同購房人一方的,其他共有人要對是否同意將房屋抵押給銀行作出聲明,這個聲明需要公證
3、產權登記費
購房者在拿到房產證以後,要到登記機關進行抵押登記,要交登記費用
4、保險費
借款人在申請抵押貸款時,要給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在抵押期間內,保險單由貸款人,即由貸款銀行保管,銀行獲得貸款所涉及的公證費、抵押登記費、保險費、鑒證費、評估費、契稅、印花稅等有關稅費都需由您承擔
㈦ 業主拖延不辦房產證,開發商因階段性擔保責任可以起訴業主要求其辦理房產證及抵押權證嗎
一、《按揭貸款合作協議》的風險防控
各銀行都有自己的按揭貸款合作協議示範文本,但對於大的品牌開發商而言,要求調整和改動該示範文本並非沒有空間。如有可能,我們認為,可以重點考慮以下條款的設置與完善,預先防控風險。1、明確銀行按揭放款的前提條件
在各銀行的按揭貸款合作協議中,銀行審核同意購房人按揭申請後,對於放款條件往往籠統約定為「銀行在發放貸款的全部手續(含擔保手續)辦妥後【】個工作日內」,此處約定可謂同義反復,不清晰明確,如果銀行遲遲不放款,開發商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卻無法依據該條款向銀行主張權利。我們認為,應當明確約定為「銀行與購房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銀行與開發商的保證合同簽署完畢後【】個工作日」作為放款條件。另外,有的銀行還會要求以預售合同備案登記完成作為放款條件,也應當一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2、因銀行原因導致未能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時,開發商免責條款的設置
為了實現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的無縫對接,《按揭貸款合作協議》中銀行對於開發商階段性保證責任期間一般約定為「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辦理完畢抵押房屋的產權證及抵押物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的抵押登記證明交於貸款銀行之日止。」
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登記(甚至有的情況下是房產證的辦理)一般是由購房人委託貸款銀行負責辦理,開發商處於被動等待狀態,如果銀行遲遲不辦理房產證或抵押登記,則開發商的階段性擔保一直無法解除,風險較大。
律師建議,開發商結合辦證義務安排,在《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明確貸款銀行辦理房產證或抵押登記的合理期限以及違約時開發商的保證責任免除條款,並同時在過程中注意保存文件或產權證轉交銀行的簽收證據。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風險防控
1、全面設置購房人違約導致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時的違約賠償范圍
《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設置購房人違約導致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的違約責任時,需要特別注意違約責任類型和范圍的周延性。我們建議,違約責任類型宜分為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時的違約責任和購房人逾期還貸銀行向開發商主張連帶保證責任兩種。
前者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全面約定購房人違約責任,除約定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追償代償款項,並按照房價總額的一定比例主張違約金外,還應當約定房屋另行銷售的價格差額損失、房屋已經交付使用情形下的恢復原狀費用和佔有使用費等,並約定有權直接從應退還的購房款中優先扣除上述金額。在違約責任逾期還貸但尚未構成斷供的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主張按日計算墊付金額的違約金即可,無需設置單方解除權。
2、合理設置購房人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如前所述,購房人逾期辦理房產證將會直接影響開發商階段性擔保責任的解除,因此,在實踐中我們往往會建議開發商代為按揭貸款購房人辦理房產證件,以盡快解除擔保責任,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延期辦理的擔保責任延續風險,但這又增加了開發商代為辦證義務及可能產生的違約責任,同時對於因辦證過程中產生的面積誤差需要增加付款時如果購房人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墊付款項又會增加另一個風險。
無論開發商是否代為辦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都必須明確約定由於購房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產權證導致開發商階段性擔保責任未能及時解除的違約責任,尤其是明確相關時間期限(在代為辦證情況下明確購房人提交辦證資料和繳納稅費的期限;在購房人自行辦證時明確購房人自行從開發商處領取辦證資料以及取得產權證的期限)以便於判斷購房人是否逾期和違約。
三、購房人斷供後開發商的應對措施
1、開發商內部相關部門形成聯動機制在開發商內部往往各部門工作獨立,往往出現財物部門接到銀行通知客戶斷供的時候,客戶房屋已經處於查封狀態,導致未能及時提前進行訴訟或其他措施有效的規避風險。因此我們建議在開發商內部形成各部門聯動機制,並根據實踐經驗制定相關工作流程對接,能夠盡早的發現問題,相關部門啟動保障措施規避公司風險擴大。
2、購房人斷供後開發商立即起訴並查封凍結房屋購房人一旦斷供往往意味著其資信狀況惡化,資不抵債,斷供發生後,開發商應立即以購房人為被告、貸款銀行為第三人提起解約之訴,並保全所購房屋,速戰速決,在其他債權人之前獲得生效判決前盡快申請執行解除合同。否則,久拖不決將會導致其他債權人紛紛針對所購房屋採取保全或執行措施,直接影響開發商最終執行金額。
3、協助配合貸款銀行主張對預告抵押房屋的優先受償權
如果貸款銀行能夠享有預告抵押房屋的優先權,在很大程度上將減輕開發商的保證責任,為此開發商需要積極說服並配合貸款銀行主張該優先權。當然預告抵押登記是否具備優先受償的效力,各地法院存在不同做法。
例如,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766號認為「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並不產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從拍賣在建房屋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法律後果,而只是對將來建成房屋所作的一種事先約束,以約束債務人以將來建成房屋作為抵押標的物。債務人不履行配合辦理抵押登記義務,預告抵押權人只能主張違約責任。」浙江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809、810、811號判決書認為「盡管涉案房產抵押僅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並不直接產生設定物權的效力,但是銀行對預告登記無法轉為正式抵押登記並無過錯。
一、二審判決賦予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並無不當。」安徽高院(2014)皖民二終字第780號判決書認為「預告登記制度旨在限制現實權利人行使處分權,保證預告登記權利人的權益。如果要求抵押權人必須等待辦理房屋產權證和正式抵押登記後才能行使抵押權,顯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及當事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本意。
因此,某銀行有權依據物權法第185條、197條規定對該抵押財產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上述法院觀點正確與否暫不評論,但從實務角度出發,銀行是有機會爭取行使對預告抵押登記房屋優先受償權,這對開發商是非常有利的。
4、如果預告抵押登記的優先受償權不被支持,且購房人資不抵債,所購房屋被其他債權人查封執行,開發商可以在提出保全或執行異議時,主張抵銷權,並以同意凍結剩餘房款為條件,協調法院解封。
如果在開發商起訴之前購房人房屋即因其他債務被第三方申請查封或執行,銀行的優先受償權又未被支持,在此情況下,開發商可以退一步主張已承擔擔保責任款項及違約金從購房人已付房款直接抵扣的抵銷權。
5、對於客戶斷供後房屋陷入多輪查封,且按揭銀行不予配合提起訴訟一直扣除開發商保證金的情況下,應盡快與銀行達成債權轉讓,避免進一步擴大損失。
購房客戶斷供且其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客戶資金完全斷裂且按揭銀行持續性扣除開發商保證金的情況下,為避免進一步的損失擴大後通過擔保追償方式無法獲得所承擔的保證責任,開發商應盡快與按揭銀行進行溝通,對銀行對客戶所形成的債權進行轉讓,因為該債權有客戶的房屋抵押權作為擔保,通過債權受讓方式一方面可以解決按揭銀行持續性的扣除開發商的保證金,另一方面債權受讓部分因附有抵押權可以通過房屋拍賣實現,避免了開發商擔保責任的進一步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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