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貸款用財務人員的身份證,財務人員需要承擔什麼風險
看你們公司貸款是什麼性質了,如果是財務人員充當借款人,那就有很大的風險。一般情況下在做公司貸款的時候,需要提供各個高管的身份證,還有股東的身份證,這只是作為一個從業經歷的判斷,從而判斷這個公司是否健康發展。然後公司貸款跟財務人員沒有任何直接關系
Ⅱ 中小企業掛名財務負責人,有什麼風險
一、應收賬款逾期二年,將失去勝訴權
風險:應收賬款逾期超過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使起訴,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超過訴訟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詳見《民法通則》)
也就是說,此條款應用到應收賬款上,當約定的還款期限過了以後,必須在兩年以內起訴,法律才可保護其合法權益;若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限,盡管其仍享有並可以行使起訴權,但失去了勝訴權,法院將以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喪失勝訴權後原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法律不再予以強制力保護,只能靠欠款單位的信用以及道德來約束。
風險防範:在日常財務管理中,應隨時關注應收賬款的賬齡,對無經濟往來,應收而未收且賬齡超過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就應特別關注,對這類應收賬款應立即定期通過書面催收函進行催收。催收函應讓對方簽字蓋章確認,或以其他能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方式進行催收,比如以特快專遞、電報、掛號信等,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方式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函。
如果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應該設法讓對方訂立還款計劃,或在催款函上簽字蓋章,承諾在某時間前還款,只要對方重新承諾還款,即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即可中斷,可重新起算。這里所說的「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是指債權人要有催收逾期貸款的意思表示,債務人簽字或蓋章認可並願意繼續履行債務[(2006)民立他字第106號]。
特別提醒:對賬函並不能讓訴訟時效中斷,除非對賬函中有明確的催收意思表示。也正因為如此,事務所為提高詢征函的回復率,在詢征函中一般都特別註明「本函僅為復核賬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口頭催收也不能讓訴訟時效中斷,因為無法證明。
二、未收到貨款時先開發票,小心被賴帳
在日常生活中,購貨方支付款項後,收款方才開具發票給購貨方是常見的做法,但在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活動中,銷售方先開具發票,購貨方收到發票後再支付貨款,也是非常常見的做法。孰不知,這種常見的做法,卻隱藏著被賴賬的風險。一些無賴公司,會以「已用現金支付貨款,有發票為證」為由賴賬。這些無賴公司的理論依據如下:
法律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按理說,在中國以票控稅的環境下,發票的開具與貨款的收取很多情況下是完全脫離的,即使無賴公司以「已支付貨款,有發票為證」為由賴賬,法院應予以駁回。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有法院以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為依據,認為「發票應為合法的收款收據,是經濟活動中收付款項的憑證,本案中被告持有原告開具的發票,在訴訟中處於優勢證據地位,原告沒有舉出有效證據證明付款事實不存在」。判決認定被告已以現金方式支付款項。
正因為如此,我們日常經濟往來中一定要注意此類風險。可以採取以下防範措施:
風險防範:財務部門在審核合同時就督促業務加上相應的條款,明確規定:開具的發票不做為收款證明。如果合同已簽訂,那麼在開具發票時可由對方開具收到發票的收條,要特別註明「款項未收到」,或在發票背面寫上「給付發票時款項尚未支付」並由對方簽字。
三、委託收款、委託付款應謹慎,小心有風險
在日常的經濟往來中,由於各種原因,對方單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託其他單位/個人代收代付。遇到這種情況一下要小心謹慎,不能僅憑對方業務人員或財務口頭通知,一定要有相應的書面委託或通知,否則可能遇到以下風險:
債權單位委託第三方單位代收時,債權單位可能聲稱自己沒有收到款項,要求重新支付;
債務單位委託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第三方單位可能會以「返還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相應款項。
風險防範:在債權單位要求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時,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書面委託書、或書面通知,明確寫明委託第三方單位代收;債務單位讓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應由債務單位和第三方單位寫出書面說明,共同確認「由第三方單位代債務單位代為支付款項」的事實。
四、收到不是「三流合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小心有風險
企業在采購貨物或接受相關服務時,為降低稅負,財務人員一般都會要求對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便抵扣進項。供貨單位可能並沒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保證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採用的方法主要有讓掛靠單位代開、或讓其供應商或廠家代為直接開票。遇到此種情況,財務人員一定要小心,要嚴格按照2014年稅務總局39號公告的要求,看對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符合貨物(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否則,可能因對方虛開發票而受到牽連。
法律規定:略。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五、簽訂合同時定金或訂金應分清
學過經濟法的財務人員都知道,訂金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而定金則是履約的保證,是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正因為是保證,一旦違約,作為懲罰,違約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或應雙倍返還)。因而,財務人員在審核合同(開具收據)時,要根據情況使用定金還是訂金,以免造成損失。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六、股東購買個人資產的借款年底應歸還,否則要繳個人所得稅
我們知道,在企業報銷的個人股東的私人消費支出是要繳個人所得稅的。但還有一點容易忽略:股東或其家庭成員借款用於購買資產,並將其記到個人名下,此借款年底要歸還,否則,要按「股息紅利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Ⅲ 公司辦理貸款卡財務負責人可能會付哪些法律責任
應該與報稅務的表一致,但為了審計過關最好與銀行表保持一致。
Ⅳ 企業貸款,財務負責人責任有多大
國有商業銀行基層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近期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1、調整經營思路,優先支持績優中小企業市場競爭基層行要調整經營思想,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求得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經營機制。要認真研究中小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了解當地政府發展中小企業的措施,幫助中小企業加強管理和開拓市場,在著力培育中小企業信貸市場的前提下,對有效益、講信譽、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給予重點支持。在行業上,要重點支持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行業和產品、適合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行業和產品,有自身發展優勢和經營特色的行業和產品、科技含量高的行業和產品、發展前景廣闊的新興行業和產品。在企業的選擇上,要重點支持信用等級高的企業,資產負債率低的企業,生產經營穩定、貨款回籠快、現金流量大的企業,財務制度和內控機制健全的企業,能提供無風險或低風險貸款擔保的企業。2、大膽探索有別於大企業的信貸管理方式中小企業不僅在規模上,經濟實力上有別於大型企業,其經營方式、管理方式、資金營運結構也不同於大企業,完全把對大企業的信貸管理方式運用於中小企業、既不利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也無助於基層行改善管理水平。基層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必須進一步摸清中小企業的特點,並徹底摒棄以企業規模論風險的錯誤想法。首先要堅持商業性貸款經營原則。國有商業銀行基層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必須依據市場經濟法則,以經濟氦弗份煌莓號逢銅撫擴效益為中心,以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和自身業務的健康發展為前提,嚴格堅持安全勝、流動性、效益性的商業銀行信貸經營原則,對不同經營規模、不同經營方式,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業一視同仁,支持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在競爭中發揮優勢,不斷發展壯大。其次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要有可靠的還款來源,要把握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經濟效益的穩定性、發展階段的成長性、現金流量的充足性和擔保方式的可靠性,確保第一還款來源和第二來源,支持其合理的資金需要。第三要加強貸後管理,監督企業的還款來源完整無缺。信貸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經營管理情況、財務收支情況、貨款回籠情況、銀行存款變化情況等。對貸款保證單位要經常了解其經營狀況和代償能力,對貸款抵押品要經常了解其保管和價值變化等情況。一旦企業的還款來源出現問題,危及銀行貸款本息的按期收回,就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貸款的安全。3、有計劃地不斷完善對中小企業的配套全國服務體系首先要在提供結算、匯兌、轉賬及財務管理、咨詢評估、資產核算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良好的服務。一方面幫助企業解決資金經營中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密切銀企關系,樹立銀行的服務形象。其次,要充分利用銀行量多面廣、信息靈通的優勢,及時為中小企業提供市場信息,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問題,增強其市場競爭能力。第三,還要提高銀行內部的辦事效率,加強資金調度,保證按時結算,不斷拓寬和完善金融服務領域和服務項目。第四,積極參與中小企業的改制和重組工作,力爭通過企業改制和資產重組達到既可以激活銀行貸款。又可以促進企業發展的雙重目的。4、有效運用多種貸款擔保方式,增強銀行貸款的安全程度中小企業貸款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企業提供擔保難,在國家積極發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的條件下,要加強與貸款擔保機構的配合,引導企業加入貸款擔保組織,簡化擔保程序。同時,為了增強企業用好銀行信貸資金的責任感,提高企業償還銀行貸款的意識,除要求借款企業辦理合法、有效擔保外,可嘗試增加企業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為連帶責任承擔者,在企業不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時,由企業的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承擔無限責任
Ⅳ 財務負責人有什麼風險
一、應收賬款逾期二年,將失去勝訴權
風險:應收賬款逾期超過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使起訴,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超過訴訟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詳見《民法通則》)
也就是說,此條款應用到應收賬款上,當約定的還款期限過了以後,必須在兩年以內起訴,法律才可保護其合法權益;若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限,盡管其仍享有並可以行使起訴權,但失去了勝訴權,法院將以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喪失勝訴權後原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法律不再予以強制力保護,只能靠欠款單位的信用以及道德來約束。
風險防範:在日常財務管理中,應隨時關注應收賬款的賬齡,對無經濟往來,應收而未收且賬齡超過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就應特別關注,對這類應收賬款應立即定期通過書面催收函進行催收。催收函應讓對方簽字蓋章確認,或以其他能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方式進行催收,比如以特快專遞、電報、掛號信等,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方式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函。
如果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應該設法讓對方訂立還款計劃,或在催款函上簽字蓋章,承諾在某時間前還款,只要對方重新承諾還款,即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即可中斷,可重新起算。這里所說的「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是指債權人要有催收逾期貸款的意思表示,債務人簽字或蓋章認可並願意繼續履行債務[(2006)民立他字第106號]。
特別提醒:對賬函並不能讓訴訟時效中斷,除非對賬函中有明確的催收意思表示。也正因為如此,事務所為提高詢征函的回復率,在詢征函中一般都特別註明「本函僅為復核賬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口頭催收也不能讓訴訟時效中斷,因為無法證明。
二、未收到貨款時先開發票,小心被賴帳
在日常生活中,購貨方支付款項後,收款方才開具發票給購貨方是常見的做法,但在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活動中,銷售方先開具發票,購貨方收到發票後再支付貨款,也是非常常見的做法。孰不知,這種常見的做法,卻隱藏著被賴賬的風險。一些無賴公司,會以「已用現金支付貨款,有發票為證」為由賴賬。這些無賴公司的理論依據如下:
法律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按理說,在中國以票控稅的環境下,發票的開具與貨款的收取很多情況下是完全脫離的,即使無賴公司以「已支付貨款,有發票為證」為由賴賬,法院應予以駁回。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有法院以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為依據,認為「發票應為合法的收款收據,是經濟活動中收付款項的憑證,本案中被告持有原告開具的發票,在訴訟中處於優勢證據地位,原告沒有舉出有效證據證明付款事實不存在」。判決認定被告已以現金方式支付款項。
正因為如此,我們日常經濟往來中一定要注意此類風險。可以採取以下防範措施:
風險防範:財務部門在審核合同時就督促業務加上相應的條款,明確規定:開具的發票不做為收款證明。如果合同已簽訂,那麼在開具發票時可由對方開具收到發票的收條,要特別註明「款項未收到」,或在發票背面寫上「給付發票時款項尚未支付」並由對方簽字。
三、委託收款、委託付款應謹慎,小心有風險
在日常的經濟往來中,由於各種原因,對方單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託其他單位/個人代收代付。遇到這種情況一下要小心謹慎,不能僅憑對方業務人員或財務口頭通知,一定要有相應的書面委託或通知,否則可能遇到以下風險:
債權單位委託第三方單位代收時,債權單位可能聲稱自己沒有收到款項,要求重新支付;
債務單位委託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第三方單位可能會以「返還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相應款項。
風險防範:在債權單位要求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時,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書面委託書、或書面通知,明確寫明委託第三方單位代收;債務單位讓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應由債務單位和第三方單位寫出書面說明,共同確認「由第三方單位代債務單位代為支付款項」的事實。
四、收到不是「三流合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小心有風險
企業在采購貨物或接受相關服務時,為降低稅負,財務人員一般都會要求對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便抵扣進項。供貨單位可能並沒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保證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採用的方法主要有讓掛靠單位代開、或讓其供應商或廠家代為直接開票。遇到此種情況,財務人員一定要小心,要嚴格按照2014年稅務總局39號公告的要求,看對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符合貨物(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否則,可能因對方虛開發票而受到牽連。
法律規定:略。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五、簽訂合同時定金或訂金應分清
學過經濟法的財務人員都知道,訂金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而定金則是履約的保證,是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正因為是保證,一旦違約,作為懲罰,違約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或應雙倍返還)。因而,財務人員在審核合同(開具收據)時,要根據情況使用定金還是訂金,以免造成損失。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六、股東購買個人資產的借款年底應歸還,否則要繳個人所得稅
我們知道,在企業報銷的個人股東的私人消費支出是要繳個人所得稅的。但還有一點容易忽略:股東或其家庭成員借款用於購買資產,並將其記到個人名下,此借款年底要歸還,否則,要按「股息紅利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Ⅵ 企業貸款,財務負責人責任有多大
你到底是站在公司的哪個管理范圍?貸款的話恐怕你辦不成 貸款是有很復雜的手續 都需要嚴格考核 比如說出示該公司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等 可惜那本子上的法人代表都不是你的名字 如果是企業固定資產抵押貸款的話你也沒責任 銀行在評估企業固定資產的時候最多給予百分之六七十的貸款金額
Ⅶ 單位貸款需要財務主管簽字有風險嗎
單位貸款是企業行為作為財務負責人應當承擔核實的責任
Ⅷ 財務負責人有哪些風險
主要風險就是應收賬款逾期超過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使起訴,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次要風險就是在債權單位要求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時,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書面委託書、或書面通知,明確寫明委託第三方單位代收;債務單位讓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應由債務單位和第三方單位寫出書面說明,共同確認「由第三方單位代債務單位代為支付款項」的事實。
在日常生活中,購貨方支付款項後,收款方才開具發票給購貨方是常見的做法,但在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活動中,銷售方先開具發票,購貨方收到發票後再支付貨款,也是非常常見的做法。孰不知,這種常見的做法,卻隱藏著被賴賬的風險。一些無賴公司,會以「已用現金支付貨款,有發票為證」為由賴賬。
這些無賴公司的理論依據為法律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擴展資料:
公司的稅務風險,以及公司高層在開票中(如果開票不是有財務負責人開的話)的不規范引致的發票風險,合同簽署中的財務責任,違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險,以及財務負責人對費用發票審核不細致造成的報銷風險,都是財務負責人的風險。
如果是繼任的財務負責人,一定要和前任財務負責人做好交接,並在就任的第一時間去稅務局做財務負責人信息變更,以撇清前任遺留問題對自身的法律影響。
財務負責人負責事項:
1、 對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核算組織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時負責選拔、培訓和考核財會人員。
2、 貫徹國家財稅政策、法規,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建立規范的財務模式,指導建立健全相關財務核算制度同時負責對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3、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監督各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