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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公司貸款

發布時間:2021-07-28 05:29:25

Ⅰ 哪些銀行支持光伏貸款

山東慶雲農商銀行光伏按揭貸款
2016年,慶雲農商銀行面向個人(家庭)或企業推出了用於購買整套光伏分布式電站設備的「幸福陽光」光伏按揭貸款。
「光伏貸」的借款人須以發電入網收入賬戶作為還款主要來源,並以此進行質押擔保。對於貸款期限,該行針對不同的客戶類型提出了兩種方案,商業類客戶最長不超過5年,而貧困類客戶則放寬到了10年。「光伏貸」對借款人還有一定的利息優惠,並且還款靈活,可選擇按季等額本息或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
山東淄博郵儲銀行「光伏小額貸」
郵儲銀行淄博分行結合轄內實際,主動聯合沂源縣財政局、扶貧辦等政府部門,創新開發了「光伏發電扶貧惠農小額貸款」產品,並在沂源縣進行首批試點。
郵儲銀行負責對有購機需求的貧困戶進行資金支持,並在貸款額度、產品利率、還款方式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財政部門按照一定比例出資建立貸款擔保基金,為扶貧貸款進行補充擔保;扶貧辦則負責提供建檔立卡貧困戶名單,並協助郵儲銀行進行客戶調查,暢通溝通機制。
河南省「清潔貸款」
貸款對象: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中資企業或中資控股企業(即「項目業主」)。
貸款額度:項目申請貸款一般不超過7000萬元人民幣,重大項目不超過3億元人民幣(原則上最高不超過總投資的35%)。
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對於公益性顯著、投資回收期長的項目,可適當延長至5年。
貸款利率:在同期人民銀行指導利率基礎上下浮15%。
江蘇銀行「光伏貸」
貸款對象:投資建設和經營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法人,既可以是項目公司,也可以是項目公司的主要控股股東。在綜合考慮上網條件、工程造價、股東實力等因素的基礎上,我行擇優重點支持並網型晶硅光伏發電項目及分布式電站。
金額:應根據借款人項目總投資、自有資金金額、實際融資需求量及已落實可用於還款的現金流確定,貸款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70%,覆蓋額度高;
期限:原則上貸款期限不超過八年(含建設期),覆蓋期限長;
利率:應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基礎上根據客戶的信用狀況、風險程度及借款人對我行的綜合貢獻水平適當浮動確定(較同類貸款項目綜合成本下調2%,維持8%左右)。
擔保:光伏發電項目貸款應採取我行認可的擔保方式,可以是抵押、保證和質押擔保方式的多種組合,我行創新了以收費權和光伏發電設備分別質押和抵押的擔保方式。
還款:光伏發電項目貸款應根據貸款對應的光伏電站項目未來產生的現金流合理確定還款計劃,同時接受借款人利用其他收入來源(如財政補助資金等)償還貸款本息。
上海市「陽光貸」
貸款對象:在上海注冊的中小企業在本市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以就近開發利用為主)。
貸款額度:貸款額度為單筆貸款金額不超過項目投資的70%,單個公司擔保貸款余額累計不超過1500萬元。
貸款期限:分為1年期、3年期和5年期項目貸款,企業可以自由選擇。
貸款利率:銀行貸款利率原則上為人民銀行基準利率(視項目情況最高浮動不超過15%),擔保公司按照1%的年費率收取擔保費。
浙江諸暨農商銀行「光伏貸」
貸款對象:轄內信用狀況良好、具有穩定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發放專項貸款,用於支付分布式光伏電站成套設備費用。
貸款額度:個人客戶貸款額度為20萬元,企業用戶不超過300萬元,可採用信用、保證、抵押、質押等多種擔保方式。
浙江海寧農商銀行「光伏貸」
產品概述:光伏「分期寶」是指浙江海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貸款行)向海寧區域內用於光伏分布式電站安裝的個人及企業發放的人民幣貸款業務。
適用對象:海寧市范圍內符合光伏分布式電站安裝條件、融資需求在規定額度內、信用良好的個人及企業客戶。
貸款額度:原則上個人客戶貸款額度控制20萬元以下(含),企業客戶貸款額度控制10-500萬元,但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光伏分布式發電站建設資金總額,具體依據借款人收入來源配比。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還貸能力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一般控制在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貸款利率:根據本行利率定價辦法執行,相比傳統融資利率有較大優惠。
還款方式:採用按揭還款方式。
浙江龍游縣「幸福金頂」小額貸款
該貸款由安裝光伏發電設備的自然人向信用社申請,用於購置光伏發電設備;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光伏發電設備投入及電費銷售收入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與合作的光伏發電設備安裝、銷售公司協商確定,給予最大優惠;貸款方式採用信用方式,借款人承諾以本人並網電費銷售收入作為還款保證。
浙江磐安縣農信聯社「光富貸」
「光富貸」的支持對象是我縣范圍a內符合光伏分布式電站安裝條件的農戶和企業,用途為購買光伏電站設備。該貸款具有貸款期限長、免擔保、利率低等特點,農戶貸款最高20萬元,企業貸款最高200萬元,期限最長可達10年。低收入農戶還可享受基準利率及財政最高13500元的補助和全額貼息。
浙江桐鄉農商銀行「綠能貸」
桐鄉農商銀行於今年年初推出創新產品:光伏「綠能貸」。用戶安裝分布式光伏電站的費用可通過「綠能貸」全額解決。安裝後,用戶通過光伏發電產生的電可就近並網就近轉換,既有效解決電力在升壓及長途運輸中的損耗問題,又能減少污染物排放,節約能源綠色環保。預計每戶用戶年均發電3000千瓦時左右,全額銷售給國家電網有了收入,每年還能獲固定補貼。
浙江玉環農村合作銀行「光伏貸」
主要針對玉環縣域范圍內符合光伏分布式電站安裝條件、融資需求在規定額度內、信用良好的個人及企業客戶,用於支付分布式光伏電站成套設備費用,客戶安裝分布式光伏電站費用可全額通過「光伏貸」解決。個人貸款額度最高20萬元,企業貸款額度最高500萬元。
農行江西分行「金穗光伏貸」
農行推出的「金穗光伏貸」產品,貸款最高可達10萬元,可採取信用和擔保方式。在於引入「政府增信」機制後,對採用「政府風險補償基金+貸款對象」方式放貸的,不僅貸款期限可以延長到10年,而且在5年的貸款寬限期內,政府給予貸款貼息,極大地減輕貧困農戶的貸款負擔。
安徽霍邱縣光伏小額扶貧貸款
貸款對象:在縣扶貧部門建檔立卡並已確定為光伏扶貧對象,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村、貧困戶。
貸款期限:光伏扶貧小額貸款最長期限三年,分別按3:3:4比例分年償還;利率及貼息按相關規定執行。
安徽阜南農商銀行光伏扶貧貸款
阜南農村商業銀行在阜南縣全縣12個鄉(鎮)開展對鄉鎮認可的5000家貧困戶貸款支持安裝3KW太陽能光伏發電站,該項光伏產業扶貧貸款利率不上浮,按同檔次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執行,每戶最高限額8000元信用或保證貸款。

Ⅱ 國家電力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或企業可以自行招投標建設電力工程嗎

按我的理解您的意思是有沒有類似原來的電監會之類的機構頒發電力行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吧 肯定的說 沒有 可以參考招標投標法的約定 所以根據工程建設規模企業可以自主招標 另外完全自籌資金不是貸款或者外資合資的 當然可以建設單位自己進行招標

Ⅲ 電力項目如何申請國家開發銀行貸款

一、工作流程
服務中心(或擔保公司)推薦項目→雙方到企業實地調查(企業按清單提供相關資料)→擔保公司過會同意擔保並提供調查報告(服務中心過會通過)→國開行項目經理現場考察企業→國開行廣西分行評審(一周)→報國開行總行備案(一周)→簽訂合同,到國開行開設帳戶、放款(一周)
二、貸款細節
1、國開行給桂林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授信:上半年授信3億元(指標用完),下半年准備授信20億元。中小企業貸款統一用服務中心授信指標(中小企業統貸平台),國開行一般不直接貸款給企業。
2、國開行目前只做流動資金貸款,暫不做項目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最長期限二年(同時擔保公司須擔保二年)。給企業單筆貸款額度200萬元-3000萬元。
3、國開行貸款利率一般為基準利率,但今年因其他商業銀行信貸緊張國開行准備上浮10%作為其財務費用(南寧、柳州已收),目前桂林正在積極溝通爭取基準利率。但進出口企業(須境外子公司貸款,境內子公司擔保)可另外爭取國開行貸款優惠利率,可下浮基準利率。
4、國開行貸款目前主要針對生產製造型中小企業,目前明確不放貸的行業有:房地產、商貿、賓館、娛樂等行業。
5、每筆貸款國開行與桂林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和用款企業簽署《借款合同》,國開行與擔保公司簽署《保證合同》,擔保公司與用款企業簽署《抵押合同》。
6、項目貸款每筆資金支付審批時,需經擔保公司、桂林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雙方簽字同意後國開行才支付給企業客戶,嚴格監控項目貸款專款專用。經營性貸款資金監管兼顧效率和資金安全,監管保證經營性貸款嚴格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利用銀行專戶監控企業貨款回籠。
7、服務中心在國開行廣西分行開戶,企業可直接在國開行開戶也可不開,每筆貸款先打入服務中心帳戶後,再由服務中心當天轉入企業帳戶。(網上銀行轉帳)

Ⅳ 建設電力工程審批程序

I、項目審批程序的規定

1、不論何種形式的集資項目,均應符合所在電網的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別納入國家或地方建設計劃,按基建程序辦事;有關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凡與水電部合資建設的項目,由電力部門按水電部規定的職責編報和審批。凡地方或部門投資在水電部所屬電廠內擴建的項目,由地方或部門與水電部商定後,共同上報項目建設書和設計任務書。凡全部由地方、部門和企業集資建設的項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門編制,並經有關電管局,省局同意後,上報國家計委,並抄送水電部。

2、為了鼓勵集資辦電,國家計委已明確,地方集資部分不擠佔地方投資計劃指標,由國家計委另行安排指標。
(水利電力部印發《貫徹國務院「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中有關集資辦電部分的試行辦法》的通知(86)水電計字第73號1986年4月17日)

一、 發電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電網的,其設計任務書的上報和審批,不論何種投資渠道(包括國家投資、華能投資、地方投資、部門投資、企業投資及新力公司投資等)均按以下程序:

1、發電配套送出工程的設計任務書,在發電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電力規劃設計總院、電管局、省局組織審查後,均由電管局、省局負責編制報能源部。
發電配套送出工程設計任務書的上報,原則上應與發電工程同步,建設周期較長的大型發電工程或涉及電網結構有重大改變的配套送出工程設計任務書,不能同步上報時,應在發電工程開工前上報,個別確有困難的,經部同意後可在工程開工後報出。

2、電管局、省局上報的發電配套送出工程設計任務書,要分別抄報,抄送發電項目的和投資單位(包括項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門),並請各投資單位對送出工程的內容、投資額及投資分攤、貸款方式等要及時提出書面意見報部。

3、部根據各電管局、省局上報的任務書和各投資單位的意見進行審批。按國家現行規定,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審批。110千伏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電管局、省局審批。

二、不屬於電廠配套送出的,如為解決某個供電地區用電或為某大用戶供電的送變電工程設計任務書,也按國家現行規定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由電管局、省局報部,經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220千伏工程設計任務書由電管局、省局報部審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務書由電管局、省局(或省、市、自治區計委)審批。

三、為解決電氣化鐵路供電送變電項目,在鐵路部門正式提出負荷資料和用電申請報告後,由電管局、省局編制供電工程設計任務書報能源部。涉及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工程設計任務書仍由部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國家計委審批。220千伏及以下工程設計任務書由部審批。

四、上述發電配套送出,電網送變電及電鐵等供電工程的設計任務書,華北、東北、華東、華中、西北電網所轄的地區,由省電力局報電管局,經電管局初審後報部,其它則由省電力局直接報部。

五、為了加強宏觀管理、嚴格控制新開工規模,搞好電網的安全經濟運行,發電配套送出及電網送變電工程、電鐵供電工程等應按批準的工程設計任務書內容安排計劃,凡設計任務書未經審批的項目或涉及工程設計任務書內容變動的項目,一律不準列入年度建設計劃和進行設備預安排。需要采購國外設備的項目,必須取得能源部的簽證意見後,才能對外開展工作。

(能源部《關於重申發電廠配套送出及電網送變電工程設計任務書審批許可權的通知》能源計[1989]956號)

一、放寬審批許可權和簡化審批手續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鋼鐵)、有色金屬、鐵道和電力七個包幹部門。

1、凡已列入國家「七五」計劃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預備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建設書仍由國家計委審批;設計任務書尚未審批的,改由各包幹部門在國家「七五」計劃已確定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投資總額內自行審批,報國家計委(技術改造項目同時報國家經委)備案。建設項目的外部協作配合條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應和運力安排等)以及技術改造項目需要的銀行貸款,均由各包幹部門自行落實。國家「七五」計劃內建設項目需要增加的投資和在計劃外增加項目需要的投資,各包幹部門可以在項目之間調劑或自行籌措,國家不再增加投資。部門自行籌措資金增加項目,要報國家備案。

如果建設項目的投資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條件不落實,包幹部門可以自行削減新上項目和推遲一部分建設項目的進度;凡影響「七五」計劃投入產出包干任務和新增生產能力計劃的,應報國務院批准。

對列入國家「七五」前期工作計劃,主要在「八五」期間建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設書和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2、各包幹部門在安排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年度計劃時,可以按照國家「七五」計劃規定的建設項目、新增生產能力、投入產出包干任務和其他建設要求,在國家核定的分資金渠道的年度計劃投資規模內,對所有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投資進行自主安排。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經國家計委按系統工程的要求進行綜合平衡和審核後,納入國家年度計劃。各包幹部門應多安排擴大本行業短線產品生產能力和發揮現有企業生產潛力的建設,壓縮非生產性建設和其他建設;對於本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重點建設項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資,都必須認真安排。對新開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控制。

3、各包幹部門在年度計劃執行中,為了加快重點建設項目的進度,多增加短線產品生產能力,需要大項目之間調整投資的,可以按資金渠道自行調整;需要增加投資的,可以自行籌措資金,由國家計委報經國務院批准,另加投資計劃指標。

(二)非包幹部門

1、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批許可權,按原有規定執行。

2、 在年度計劃的安排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由國家計委按項目核定投資;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在國家計委核定的投資總規模內,由部門自行安排。
改建、擴建項目同時使用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資金的,企業可以將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兩種資金捆在一起使用,但應分別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投資計劃規模,並分別進行統計。

3、在年度計劃執行中,為確保計劃投產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按合理工期組織施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所要投資,部門可以在大中型項目之間按照資金渠道調整投資,不需報國家計委審批。技術改造投資,在確保國家重點支持的項目所需投資後,部門可以在項目之間按資金渠道調整投資。

(三)地方項目

1、 由地方投資安排的地方院校、醫院及其他文教衛生事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設書和設計任務書均不再報國家計委審批,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審批,同時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備案。

2、 在年度計劃的安排中,地方大中型項目和小型項目的基本建設投資,由地方在國家按資金渠道核定的投資規模內,根據國家確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政策,自主安排。在安排時,要注意加強農業、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業的建設,壓縮一般加工工業和非生產性的建設,嚴格控制辦公樓、賓館和各種「中心」、休養所以及「一條街」之類的建設。地方分成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必須按國家規定用於能源、交通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的投資,由地方在國家核定的投資規模內,自主進行安排。在安排中,要注意調整投資結構,提高用於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業投資的比重,增加用於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強綜合利用的投資,減少一般加工工業的投資;不搞長線產品和消耗高、技術落後的項目。

(四)計劃單列的大型聯合企業和基本建設集團項目

1、大型聯合企業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基本建設集團項目,凡已經國務院或國家計委審查批准設計任務書或總體規劃的,其中的單項工程,在國家批準的總投資范圍內,不再報批。由企業或集團自行辦理,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有關地方備案。但使用國家外匯和國家統借外資的項目以及國家指定的項目,仍需按規定報批。

2、在年度計劃安排中,大型聯合企業和集團項目的單項工程投資,在國家「七五」計劃和年度計劃確定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規模內,由企業或集團自主安排。

3、 國家重點支持的大中型骨幹企業,其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單項工程的審批和年度投資的安排,可以照上述規定辦理。

(五)橫向聯合投資項目
企業橫向聯合投資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凡資金自行籌措,能源、原材料、設備以及投產後的產供銷、動力、運力等能夠自行落實,而且已經與有關部門、地方、企業簽訂了合同,不需要國家安排的,國家計委只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其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等,均由有關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建委)審批,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備案。何時開工建設,由國家在年度計劃中確定。小型項目的審批手續。由各部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國務院《關於放寬固定資產投資審批許可權和簡化審批手續的通知》國發(1987)23號)

第三章 火電

一、中央投資(含多方集資)的火電(包括熱電聯產)項目審批程序
電管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使用國家基建基金、銀行貸款、煤代油和節能專項資金、利用外資以及與地方合資的項目,華能(集團)公司、新力能源開發公司等籌資(水電、核電及送變電工程均同)的大中型及限額以上工程項目,按以下辦法審批:

1、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定項目外,一般由管理局、直屬電力局(不屬於華北、東北、華東、華中、西北電管局管理轄的省電力局,下同)負責審批(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參加)。由電管局、省電力局編報項目建議書,主報能源部抄報有關電管局、省市計委。經電管局、省市計委提出意見報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2、可行性研究報告,凡規劃容量在80萬千瓦及以上,或單機容量30萬行瓦及以上,以及未達到上述規模但採用進口機組的工程,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審批;小於上述容量的工程由電管局、直屬省電力局審批。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通過後,由電管局、省電力局組織有關單位編制設計任務書,(利用外資的項目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能源部,同時抄送有關電管局、省市計委及投資各方,對投資安排提出意見,再由能源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3、初步設計,凡設計容量在80萬千瓦及以上,或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以及未達到上述規模但採用進口機組的工程,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各投資方審查,報能源部審批。小於上述容量的工程,由電管局、直屬電力局與各投資方委託具有能源部認可資格的咨詢公司進行審查,報能源部審批。

二、地方或其他部門的大中型及限額以上項目,按以下程序審批:

4、 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委託由能源部認可的具有資格的咨詢公司審查,並經電管局、電力局提出意見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或部門批准;由業主單位編制項目建設書,先由電管局、直屬電力局提出審查意見,省計委(地方項目)或國務院主管部門(部門項目)報能源部並抄報國家計委;由能源部初審後,報國家計委審批,

5、 行性研究報告,凡規劃容量80萬千瓦及以上,或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工程,以及未達到上述規模但採用進口機組的工程,應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審批;小於上述容量的工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或主管部門批准。由業主單位編制設計任務書,在各電管局或直屬電力局提出審查意見後,由省計委或國務院主管部門報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6、 初步設計,凡設計容量為80萬千瓦及以上,或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以及未達到上述規模但採用進口機組的工程,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各投資方審查;小於上述容量的工程,由電管局、直屬省電力局會同各投資方委託有資格的咨詢公司審查,報能源部審批。
凡符合國家能源方針和總體能源規劃,不接入國家電力系統,不需要國家解決燃料供應,不佔用國家鐵路運輸能力,並納入地方建設規模的項目,其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可由部門或省計委自行審批,報能源部備案,並抄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和有關電管局。

三、上述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以及項目建設書、設計任務書,屬於發電工程的應包括相應的配套輸變電工程;屬於熱電聯產的工程應包括供熱和相應的輸變電工程的有關內容及相應的外部條件。

第四章 水電

1、以發電為主的重要江河、河段、國際河流、跨省(區)河流的水電專業規劃,由能源部或由能源部委託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審查,報國務院批准。省內中小河流水電專業規劃,由省計委會同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審查,省人民政府批准,報能源部備案。

2、大中型及限額以上水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水利、航運等工程上的水電站),由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省計委、電力局、電管局、水利廳(局)等單位審查,能源部審批。其中地方或部門投資的10萬千瓦以下中型水電站,由省級政府負責組織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和電力、水利、水電部門審查後批准,並報能源部核備。
小型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或部門委託電管局、電力局審查、先送電管局、直屬省電力局提出意見,由省計委或部門批准,報能源部備案。

3、大中型及限額以上水電工程的項目建設書和設計任務書原則上按類似於火電工程的程序上報審批,但考慮到水電工程的特殊性,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簡化報批程序,若一次編報設計任務書,則其程序可按照項目建設書的報批程序辦理。

4、大中型及限額以上水電工程初步設計,由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各投資方審查,能源部審批;如投資方尚未明確,可由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有關單位審查,能源部審批,其中:地方或部門投資的10萬千瓦以下中型水電工程項目,由省(區、市)計委或有關部門會同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審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地方項目)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部門項目)審批,報能源部備案,同時抄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和有關電管局。
大中型及限額以上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邀請所在省有關部門和有關電力局、電管局參加。
小型水電站的初步設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或部門委託電管局、電力局組織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或部門審批,報能源部備案,同時抄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和有關電管局。

第六章 送變電

一、電廠(包括火電、水電、核電)接入系統及配套送出工程項目的審批程序

1、 電廠接入系統及配套送出工程(包括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的送變電工程和相應的系統通訊、自動化設施等),應與電廠可行性研究同時審查。

2、 凡規劃容量80萬千瓦及以上,或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以及未達到上述規模但採用進口機組的水、電、核電廠接入系統及配套送出工程,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會同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等單位代部審查。小於上述容量的,由電管局或直屬電力局審查報部。

3、 電廠接入系統及配套送出工程的初步設計,可與電廠初步設計分開審查。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的送變電工程,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代部組織各投資方審查;220千伏及以下電壓的送變電工程,由電管局、直屬電力局審查,中央參與投資的項目,由能源部或能源部授權單位審批;地方或其他部門項目,由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按照電力行業規劃審批,報能源部核備,抄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電管局、電力局和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4、 不接入國家電力系統的電廠配套送出工程,可由部門或地方計委自行審批,報能源部核備,抄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電管局、電力局和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二、聯網送變電工程,地區和大用戶送變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凡電壓在330千伏及以上的,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代部審查,220千伏及以下的,由電管局、直屬電力局審查,審批程序按本章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電廠配套送出及電網送變電工程設計任務書的審批許可權,按能源部能源計[1989]956號文規定辦理。
(能源部《關於頒發「電力、煤炭工業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的規定」的通知》,能源計[1989]1159號,1989年12月2日)

2、核電站的建設項目一般均為國家重點項目,因此,必須納入國家計劃,由國家統一規劃、立項建設。

3、核電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附有電力部核電站廠址評審組的預評審意見,才能上報電力部。經電力部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組織審查後,由電力部批准。

4、項目建議書應根據批準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業主單位或企業法人負責編報。項目建議書上報前需徵求所在省(市)政府、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電力部,抄報國家計委。由電力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5、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電力部。其中有關廠址核安全部分報國家核安全局審批。本階段《選址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由電力部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提出預評審意見,報國家環保局審查批准;電力部在接到國家環保局、國家核安全局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廠址核安全部分的審批意見後,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由電力部批准。

6、可行性研究報告書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編報。在上報前需徵求所在省(市)政府、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電力部,抄報國家計委。由電力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7、初步設計報電力部。本階段(設計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由電力部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提出預評審意見,報國家環保局審查批准。電力部在接到國家環保局的審批意見後,會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和業主單位組織審查,由電力部批准,報國家計委備案。

Ⅳ 工程項目融資案例

廣東省深圳沙角B火力發電廠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這是中國最早的一個有限追索的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也是事實上中國第一次使用BOT中小企業融資概念興建的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沙角B電廠的中小企業融資安排本身也比較合理,是亞洲發展中國家採用BOT方式興建項目的典型。

一、項目情況介紹:

項目:深圳沙角火力發電廠建設。1984年簽署合資協議,1986年完成中小企業融資安排、動工興建,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電廠總裝機容量70萬千瓦。

項目投資結構:深圳沙角B電廠採用了中外合作經營方式,合作期為10年。合資雙方分別是: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中方),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外方,一家在香港注冊專門為該項目而成立的公司)。在合作期內,外方負責安排提供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組織項目建設,並且負責經營電廠10年。外方獲得在扣除項目經營成本、煤炭成本和付給中方的管理費後全部的項目收益。合作期滿後,外方將電廠的資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無償地轉讓給中方,並且退出該項目。項目投資總額:42億港幣(按86年匯率,摺合5.396億美元)。項目貸款組成是:日本進出口銀行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貸26140萬美元,國際貸款銀團的歐洲日元貸款5560萬美元,國際貸款銀團的港幣貸款7500萬美元,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的人民幣貸款(從屬性項目貸款)――9240萬。(有關數據資料參見 Clifford Chance, Project Finance, IFR Publishing Ltd. 1991.)

項目能源供應和產品銷售安排:在本項目中,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除提供項目使用的土地、工廠技術操作人員,以及為項目安排優惠的稅收政策外,還簽訂了一個具有「供貨或付款」(Supply o r Pay)性質的煤炭供應協議和一個「提貨與付款」(Take a nd Pay)性質的電力購買協議,承諾向項目提供生產所需的煤炭並購買項目產品――電力。這樣,中方就為項目提供了較為充分的信用保證。

從表面上看,電廠項目並沒有像一般在發展中國家興建基礎設施項目那樣依靠政府特許為基礎,而是中外合資雙方根據合作協議以及商業合同為基礎組織起來的。但是,由於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和項目的主要擔保人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都具有明顯的政府背景,廣東省政府也以出具支持信的形式表示了對項目的支持,因此深圳沙角B電廠項目實際上也具有一定的政府特許性質。

二、項目風險分析

國際項目中小企業融資中一般存在信用風險、完工風險、生產經營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政治風險和環境保護風險等常見風險。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在電廠這個項目中究竟存在哪些比較突出的風險。

本項目是火力發電廠建設,為確保電力生產,必須有充足的煤炭供應。因此,妥善地解決能源供應風險的問題就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中國的煤炭產量居世界第一,而且項目合作的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已經簽訂了煤炭供應協議,負責提供項目生產所需的煤炭。考慮到中方的政府背景以及中國政府支持特區開發建設的宏觀政策,因而項目能源供應是比較有保障的。在經營管理方面,中方負責向電廠提供技術操作人員,而負責經營電廠的外方合和電力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其委派到電廠的管理人員也都具有比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因而項目的經營管理風險也比較小。就項目本身的性質來看,火力發電廠屬於技術上比較成熟的生產建設項目,在國內外的應用都已經有相當長的時間,技術風險也是比較小的。綜合以上幾點,應該認為本項目的生產經營風險不大。

市場風險方面,主要應該解決項目所生產的電力的銷售問題,這是項目各方收益以及項目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根本保障。考慮到項目所在地深圳正在進行大規模的開發建設,對電力的需求很大,而且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將持續增加,因此項目產品――電力的銷售應該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而且,項目的中方已經通過簽訂「提貨與付款」(Take a nd Pay)性質的電力購買協議,保證購買項目生產的全部電力。因此,本項目的市場風險也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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