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謝謝哪位律師幫幫忙解決一下這個問題。
書到用時方恨少,不懂就去問老師。
偷工減料、投機取巧,以後吃虧的只能是你。
這是為你好,不用謝。
B. 物權法案例分析
在2009年3月6號以前行使權利,不過中間起訴的話或者進行過催款就會重新計算兩年的時效
C. 有關《擔保法解釋》第12條的疑問
個人觀點認為,應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法是新法、上位法,擔保法解釋是舊法、下位法。物權法對擔保法解釋進行了部分的改變,擔保法解釋12條的規定現只適用於質權和留置權,而抵押權應適用物權法的規定。
D. 甲向乙銀行借款1000萬元,為此朋友丁以樓房一棟設抵押擔保,另一朋友丙為保證人,約定甲到期不能還債務時
我認為物擔保優先受償再到訴訟執行甲的財產才到保證人執行保證責任。
肯定不對。。。
首先:執行債務人甲的財產。
接著:丙作為保證人,丁是物上保證人。甲沒有錢時,丙、丁都有償還義務。是連帶債務人。
連帶債務的償還不必要訴訟解決。所以選擇拍賣丁樓房或先執行丙個人財產。
合同義務的履行首先是債務人履行,其次是保證人等連帶債務人。
E. 民法的擔保物權問題
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相對於保證和債權來說是在物上的法定擔保權,即只要有抵押、質押和留置的事實存在,債權人便可享有並可依法行使,即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擔保物進行處分和優先受償。所以,以其內容和法定性,擔保權屬物的支配權的范疇,是物權的重要方面而非債的請求權。依民法原理,擔保物權作為主體對物的可自主、主動支配的權利,不存在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問題。也就是說,從理論上講,擔保物權是永續存在的。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擔保物權而致使其權利消滅的後果。物權法定,它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須由法律規定之,任何人包括當事人不得任意為之。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2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這是用司法解釋間接規定了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反言之,其2年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擔保物權消滅。不過,該條款所說的擔保物權邏輯上包括質權和留置權,而為質權和留置權之物權規定存續期間的很罕見。
正確理解和適用上述有關理論和規定,需說明以下幾點:
一、擔保物權存續期間與擔保之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掛鉤只是計算方法問題,並不意味著擔保物權存續期間是訴訟時效期間。那種認為擔保物權存續期間是訴訟時效期間的觀點是不當的。擔保物權存續期間作為物權之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問題,也不存在存續期間行使擔保物權導致存續期間終止而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問題,這一點又不同於保證期間。
二、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超過後,債權人作為擔保權人仍然可以對擔保物依法行使擔保物權。
三、在擔保物權可行使的存續期間,不論擔保權人是否行使其權利,擔保人均可對擔保物清償之餘額依法主張權利。
四、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依物權法定原則,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F. 有關《擔保法解釋》第12條的疑問
擔保法與物權法規定不一致的以物權法為准
G. 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0萬元,以自己的辦公樓進行抵押
D,理由是,在我們國家,房地一體,地上已有房子,地隨房走。
H. 甲企業向A銀行申請貸款1000萬元,年利率8%,貸款期限為5年,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用單利和復利計算
解:P——本金,又稱期初金額或現值;
i——利率,指利息與本金之比;
I——利息;
F——本金與利息之和,又稱本利和或終值;
n——計算利息的期數。
(1)單利計算
利息 = 本金 * 利率 * 計息期數
I = P * i * n
F = P + P * i * n = P * (1 + i * n)
單利終值(本利和)= 本金 + 利息 = 本金 * (1 + 利率 * 計息期數)
已知:P = 10000000(元) i = 8% n = 5(年)
求:F的值
F = 10000000 + 10000000 * 8% * 5 = 14000000(元)
或 F = 10000000 * (1 + 8% * 5) = 14000000(元)
(2)復利計算
復利終值就是根據一定數量的本金按復利計算若干期以後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復利終值的計算公式:
F = P × (1+i)^n ( 就是F = P * (1+i)的n次方 )
即:復利終值 = 本金 × (1+利率)^期數
已知:P = 10000000(元) i = 8% n = 5(年)
求:F的值
F = 10000000 * (1+8%)^5 = 10000000 * 1.4693 = 14693000(元)
復利終值系數表如下
I. 甲公司用土地抵押,由乙公司向銀行貸款1000萬。所貸1000萬元用於甲和丙兩公司各用500萬。如何帳務處理
甲公司:
借:銀行存款 500萬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500萬
乙公司:
借::銀行存款1000萬
貸:短期借款 1000萬
借:其他應收款---甲公司 500萬
貸:銀行存款 500萬
土地使用權沒變,只是抵押,無需做帳
J. 2007年司法考試卷三第13題
乙銀行每個月都向甲催收,每次的催收行為都會使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都要重新計算,所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是最後一次催收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