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專業人士幫忙回答一下網路貸款相關法律法規
我不專業,超銀行利息四倍是不可以的。還有變相收費是違法的,我知道有個人網貸了二萬只拿一萬六,後來對方催要利息也就不給,本金也不給,只要一打電話就回懟罵人,對方本身是違法放貸,所以可能也就要不回去了。
『貳』 有關貸款的法律常識
按照合同的規定對貸款資金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個人貸款資金一般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是個別情況除外:如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等。
同時應注意: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後的管理情況
貸款後,貸款人要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和擔保情況進行跟中監察和監控。
同時經貸款人同意,可根據情況展期:例如一年內的個人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叄』 網路貸款業務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從網路借貸平台的業務性質來看,可以將其歸類為網路版的民間借貸中介。由於截至2012年,中國還沒有專門針對個人對個人貸款的法律條文,有關民間借貸中介的法律法規也是空白,對網路借貸平台等民間借貸中介的合法性無法得到確認,因此,網路借貸平台的活動始終處於法律的邊緣,缺乏對其進行監管的依據,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銀監會派出機構都無法對其實施有效監管。所以,盡快出台《網路借貸管理辦法》應該是當務之急。
『肆』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法規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2、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3、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5、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
『伍』 互聯網小貸政策法規知多少
一、互聯網小貸政策法規概述
(一)小額貸款業務現行監管規定
我國目前尚未出台監管小額貸款業務的法律、法規,國家層面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性文件只有2008年5月4日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下稱「《指導意見》」)。根據《指導意見》,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准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指導意見》實施後,各省級政府紛紛參照《指導意見》的規定製訂了本轄區內小額貸款業務的監管性文件,該等文件關於小額貸款業務的規定,基本上與《指導意見》內容一致。省級政府授權省級金融辦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核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互聯網小貸規范性文件
關於互聯網小貸的規范性文件,除了《十部委指導意見》外,全國各地的「互聯網+小貸」試點區域的政府或金融局針對當地互聯網小貸出台過一些規范性文件。目前「互聯網+小貸」試點區域主要集中於上海、廣州、重慶、江西贛州、海南等省或省級市,上述試點省、市多出台了關於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地方性規范性文件,對互聯網小貸進行規定。
二、 廣州互聯網小貸的政策法規
為加強對互聯網小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互聯網小貸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粵金融〔2009〕10號)和省、市小額貸款公司其它相關監管規定,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於近日正式印發《廣州民間金融街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指出,互聯網小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不低於1億元。同時,新增信息報送環節,要求互聯網小貸公司在搭建業務系統時,要留出相應介面給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信息的實時交換。
辦法規定,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應由主發起人組織設立。主發起人應符合以下資質:
(一)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下同)為境內實力強、有特色、有品牌、擁有大數據基礎的互聯網企業。
(二)主發起人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
(三)主發起人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不低於10億元。
(四)主發起人的權益性投資(含意向設立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出資)比例不超過凈資產的50%。
此外,擬設互聯網特色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於30%,其他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1%,允許獨資。申請設立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時,主發起人與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低於35%。
廣州互聯網小貸支持異地企業申請,也就是其他地區的企業也可以在廣州申報設立互聯網小貸公司。在廣州民間金融街設立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的流程主要包括兩審一備案,截至到目前,已經有25家互聯網小貸公司備案通過,獲准設立。
『陸』 網路貸款的法律規定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三)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6)網上貸款有關法規擴展閱讀:
一、網貸違法的行為: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解讀:防止非法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解讀:網路借貸要遵守個體和個體之間借貸的要求。所有資金全部託管到銀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解讀:保本保息,只有銀行才能做到。如果網貸平台這樣宣稱,就是誤導誇大。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解讀:不能落地,要遵守網路這個性質,不能越界。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解讀:項目募集期不能結束,無法有效的監管。
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解讀: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8、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解讀: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解讀: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在系統上做到風險隔離。
10、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
解讀:做中介,要誠實。
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解讀:要保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虛擬經濟中。
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解讀:股權眾籌是又一個互聯網金融領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網上貸款注意事項: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網上貸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總會有些不法分子會鑽空子,謀取私利。因此進行網上貸款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選擇知名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知名銀行有保障,信譽度比較高。
2、不要被「無息」所迷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同樣沒有付出的貸款是有風險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項條款。簽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條各項,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認。
『柒』 貸款人的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202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 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3、《借款合同條例》第10條規定:「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4、《貸款通則》第19條規定:「借款人的義務: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第22條規定:「貸款人的權利:……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捌』 小額貸款相關法律
關於小額貸款的法律法規很多,用戶可以購買《中國小額信貸法律法規匯編》進行了解
《中國小額信貸法律法規匯編》裡面收錄從1995年6月到2010年的全部小額信貸方面的法律法規,總收錄多達151條,總字數達85萬字。不僅收錄了中央主要機構,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最新頒布的小額信貸方面法律法規,還涵蓋了各地方政府機關最新頒布的具體的地方規定,針對性更強,內容更加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