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破產法的案例分析題,麻煩幫忙做一下!!
(1)乙企業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根據規定,對於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本題中,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與乙企業的合同,因此乙企業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擔保。
(2)管理人決定解除與丙服裝廠的合同後,對於造成的違約金不再予以支付;對於造成其5萬元損失,可以由丙廠依法申報債權。根據規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3)人民法院受理了貿易公司的破產案件後,稅務機關對該批貨物的扣押應當解除。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4)該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少於30日,最長不超過3個月。本題中,從發布受理申請公告之日至債權期限屆滿的時間超過了30日,短於3個月,是符合規定的。
(5)工商銀行和丁公司共同申報債權的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本題中,工商銀行已經向管理人申報了全部債權,因此,丁公司就不能再以將來求償權申報。
(6)對於甲公司無償轉讓的150萬元財產,管理人的做法是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破產企業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題中,貿易公司在2006年11月1日無償轉讓財產,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前1年內,因此管理人是有權依法撤銷的。
(7)破產費用=15+30=45(萬元);共益債務=100+12+20=132(萬元)。
(8)①貿易公司財產變現價值總額=150+132+120+150+1500+500=2552(萬元)
②優先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後的財產額=2552-1000=1552(萬元)
③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的財產額=1552-45-132=1375(萬元)
④清償工資和法定社會保險費後的財產額=1375-200=1175(萬元)
⑤清償稅款後的財產額=1175-100=1075(萬元)
該剩餘財產額用於支付普通債權。
(9)①普通債權額=5+1200+1530=2735(萬元)
②清償率=1075/2735×100%=39.31%
③A企業可以獲得的清償額=525×39.31%=206.38(萬元)
Ⅱ 甲公司用土地抵押,由乙公司向銀行貸款1000萬。所貸1000萬元用於甲和丙兩公司各用500萬。如何帳務處理
甲公司:
借:銀行存款 500萬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500萬
乙公司:
借::銀行存款1000萬
貸:短期借款 1000萬
借:其他應收款---甲公司 500萬
貸:銀行存款 500萬
土地使用權沒變,只是抵押,無需做帳
Ⅲ 甲將設備抵押給銀行,貸款1000萬,甲無力償還,銀行將甲起訴,設備被查封但並未貼封條
銀行已經保全處置,屬於第一保全人
甲乙丙強行佔有銀行保全資產
知不知情都另說,可以找銀行協調,歸還銀行保全資產,賠償一部分錢(類似於罰金但,但不是罰金)。
Ⅳ 我公司由於缺少資金,向甲公司借款1000萬元,借款合同一定要繳納印花稅嗎
上述借款合同由於不屬於向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借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要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繳印花稅。這里強調的是簽訂合同的對象是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提醒:並非銀行跟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都需要繳納印花稅,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Ⅳ 本案應如何處理
一、本案中,甲孔雀公司與乙銀行間的抵押如果一切手續具全且完整是有效的。
二、乙銀行行使抵押權時會對所抵押的物產逐個清理變更主權或拍賣。對於已租出給丙公司的他們倆可以續租。但與甲孔雀公司無關。
三、甲孔雀公司最好申請破產。
Ⅵ 甲企業向A銀行申請貸款1000萬元,年利率8%,貸款期限為5年,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用單利和復利計算
解:P——本金,又稱期初金額或現值;
i——利率,指利息與本金之比;
I——利息;
F——本金與利息之和,又稱本利和或終值;
n——計算利息的期數。
(1)單利計算
利息 = 本金 * 利率 * 計息期數
I = P * i * n
F = P + P * i * n = P * (1 + i * n)
單利終值(本利和)= 本金 + 利息 = 本金 * (1 + 利率 * 計息期數)
已知:P = 10000000(元) i = 8% n = 5(年)
求:F的值
F = 10000000 + 10000000 * 8% * 5 = 14000000(元)
或 F = 10000000 * (1 + 8% * 5) = 14000000(元)
(2)復利計算
復利終值就是根據一定數量的本金按復利計算若干期以後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復利終值的計算公式:
F = P × (1+i)^n ( 就是F = P * (1+i)的n次方 )
即:復利終值 = 本金 × (1+利率)^期數
已知:P = 10000000(元) i = 8% n = 5(年)
求:F的值
F = 10000000 * (1+8%)^5 = 10000000 * 1.4693 = 14693000(元)
復利終值系數表如下
Ⅶ 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000 000元。甲公司將其擁有的一台機器設備抵償500 000元欠款,該設備原價為600 0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430000
累計折舊 180000
貸:固定資產 600000
銀行存款 10000
借:應付賬款 10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30000
交易性金融資產 43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80000
-處置非流動資產收益30000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30000
貸:投資收益 30000
借:管理費用1000
貸:銀行存款1000
Ⅷ 甲向乙銀行借款1000萬元,為此朋友丁以樓房一棟設抵押擔保,另一朋友丙為保證人,約定甲到期不能還債務時
我認為物擔保優先受償再到訴訟執行甲的財產才到保證人執行保證責任。
肯定不對。。。
首先:執行債務人甲的財產。
接著:丙作為保證人,丁是物上保證人。甲沒有錢時,丙、丁都有償還義務。是連帶債務人。
連帶債務的償還不必要訴訟解決。所以選擇拍賣丁樓房或先執行丙個人財產。
合同義務的履行首先是債務人履行,其次是保證人等連帶債務人。
Ⅸ 甲公司有abc三個股東,a出資一百萬,bc各出資五十萬,如果甲公司欠乙銀行一千萬,甲只有二百萬可以
是的。對於公司債務也是按出資比例償還,如果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債,那麼各股東也要按出資比例承擔還款的責任,也就是自己再掏腰包把欠的錢還上。
Ⅹ 甲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短期內無法償還所欠乙公司貸款100萬元。
乙公司應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100+3-10-70=23萬元,債務重組損失的計算就是用應收賬款、貸款等債權金額減掉收到的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提取的壞賬准備、進項稅額等,加上支付的現金、資產等。
用分錄表示也可以,乙公司在債務重組日的分錄如下(不考慮稅費):
借:庫存商品 70
壞賬准備 1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23
貸:貸款 100
銀行存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