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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貸款法律是否保護

發布時間:2021-07-07 09:08:45

Ⅰ 網上小額貸款受法律保護嗎

小額貸款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以內的屬於合法利率,受法律保護;超過4倍的,屬於高利貸,而高利貸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小額貸款要受法律保護,最少需要兩個條件:第一,貸款公司經過國家銀監會的許可,得到相應的許可證;第二,貸款利息不得高於國家公布的商業銀行利息的四倍。

Ⅱ 網路貸款的法律規定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三)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2)網上貸款法律是否保護擴展閱讀:

一、網貸違法的行為: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解讀:防止非法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解讀:網路借貸要遵守個體和個體之間借貸的要求。所有資金全部託管到銀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解讀:保本保息,只有銀行才能做到。如果網貸平台這樣宣稱,就是誤導誇大。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解讀:不能落地,要遵守網路這個性質,不能越界。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解讀:項目募集期不能結束,無法有效的監管。

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解讀: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8、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解讀: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解讀: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在系統上做到風險隔離。

10、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

解讀:做中介,要誠實。

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解讀:要保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虛擬經濟中。

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解讀:股權眾籌是又一個互聯網金融領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網上貸款注意事項: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網上貸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總會有些不法分子會鑽空子,謀取私利。因此進行網上貸款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選擇知名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知名銀行有保障,信譽度比較高。

2、不要被「無息」所迷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同樣沒有付出的貸款是有風險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項條款。簽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條各項,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認。

Ⅲ 網貸受法律保護嗎

在由相關監管部門監管的網貸平台借款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指出,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此《規定》等於是認同了P2P平台進行的各種擔保行為,承認了網貸平台借款的合法性。

Ⅳ 網貸受法律保護嗎不還會怎麼樣

網貸是受法律保護嗎?

只要網路貸款沒有違反法院的規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網路貸款的利率高於法律的規定,超出部分是不受保護的。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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