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集團公司通過銀行向子公司辦理委託貸款,子公司是否進行所得稅調整
貸款是允許的............................
只要你的利息不高與銀行同期利息,那就不需要調整所得稅....
② 委託貸款利息支出能在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③ 委託貸款如何列報
委託貸款如何核算和列報
根據《貸款通則》,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直接放貸,於是部分企業轉向委託貸款,該類業務在國企年報審計中也經常遇見,如下案例供大家參考,歡迎探討和指正,以便共同進步。
一、案例:某國有企業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根據需要委託某銀行向子公司乙和與甲公司同屬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業丙公司發放委託貸款。企業財會人員向審計師詢問該委託貸款如何核算和列報?
二、分析:
(一)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准則》1303 貸款: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具有貸款性質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以及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科目。
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保戶質押貸款」科目。企業(典當)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質押貸款」、「1305 抵押貸款」科目。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委託貸款」科目。
(二)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十二條「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第十三條「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1)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
(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含一年,下同)變現。
(4)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第十四條 「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資產,並應按其性質分類列示。」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第十六條「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第十七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一)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第十五條「合並資產負債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權與債務項目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應收款項的壞賬准備和債券投資的減值准備。」
第十九條「合並利潤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潤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第二十四條 「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現金流量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現金流量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第二十五條「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應當與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以現金結算債權與債務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三、處理建議:
(一)會計核算:委託貸款可以在「1303 委託貸款」科目核算。個別企業將委託貸款在「其他應收款」或「長期應收款」中核算,是不恰當的。
(二)報表列報(甲公司單體財務報表):
1、資產負債表:委託貸款從金融資產分類的角度講屬於「貸款和應收款項」,但因為一般工商企業的報表上沒有專門的項目,國資委格式的資產負債表項目「發放貸款及墊款」為金融類企業專用,所以通常根據委託貸款距離資產負債表日的期限,分別列示於「其他流動資產」、「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或者「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內,並在附註中說明具體內容。
注意:委託貸款年底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的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減值的相關規定計量減值損失。
2、利潤表: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應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在營業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列報。
3、現金流量表:鑒於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是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列報的,相應地,其在現金流量表上列報為「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比較合適。
對於委託貸款本金的借出和收回,現金流量一般作為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列報。因為該行為通常形成了非流動資產或者投資性質的資產,即在「投資支付的現金」和「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列示。
(二)合並財務報表(甲公司合並財務報表):
審計中常見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託貸款的內部交易中,合並財務報表層面需做如下抵銷分錄:
(1)合並資產負債表應編制如下抵銷分錄(母公司委託貸款債權與子公司債務的抵銷):
借:短期借款/長期借款
貸:其他流動資產/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
(2)合並利潤表應編制如下抵銷分錄(母公司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和子公司長短期借款利息費用的抵銷):
借:營業收入
貸:財務費用
(3)合並現金流量表應將子公司「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與母公司「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進行抵銷。
④ 委託貸款利息如何稅前扣除求答案
答: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資金並承擔全部貸款風險,銀行作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回收的貸款。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第二條規定,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從集團下屬公司取得貸款和從銀行取得個人委託貸款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政策規定的通知》(大地稅函[2010]39號)規定,同期同類貸款是指一項經濟業務既有向金融企業貸款又有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其利率的計算包括基準利率和同期同類貸款浮動利率;沒有向金融企業貸款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計算應當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執行。
⑤ 企業稅前扣除的問題有哪些
(一)補充養老保險的稅前扣除
問題:某企業在2013年度確認年金制度,並在該年度一次性補繳2008—2012各年度企業年金,由於以前年度沒有年金制度,因此該企業以前年度會計核算未作處理,請問:
1.企業年金屬於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形式,是否應當按照稅法對補充養老保險的規定比例予以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年金屬於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形式,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對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的規定執行。
2.問題:目前補充養老保險均為商業保險公司開設的商業險種,而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不得稅前扣除,稅務機關應如何判定補充養老保險的范圍?
解答:對於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其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為員工繳納的具有補充養老性質的保險,可按照財稅〔2009〕27號的有關規定從稅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的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性質可以從保險產品的名稱予以分析判定,年金養老保險的產品名稱中有「養老年金保險」字樣。
3.問題:由於企業以前年度無年金制度,會計核算未作相應處理,那麼企業在進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後是否可以作為以前年度應扣未扣事項追補扣除?
解答:企業對補繳的以前年度企業年金,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已進行會計處理的可以作為以前年度應扣未扣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5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追補扣除。
(二)利息支出稅前扣除
1.企業發生委託貸款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標准問題
問題:企業通過銀行取得委託人為非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其發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向金融企業取得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進行稅務處理,還是按向非金融企業取得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借款人從銀行取得的委託貸款,實質是委託人貸給借款人。因此,企業通過銀行取得委託人為非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應按向非金融企業取得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進行稅務處理,其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數額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從稅前扣除。
2.企業建造固定資產發生利息支出的扣除問題
問題:企業為建造廠房,向銀行借款用於建造一建設期為兩年的廠房,廠房投入使用後,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能否計入當期損益從稅前扣除,還是應資本化計入廠房的計稅基礎?
解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參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因此,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建造廠房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應資本化計入廠房的計稅基礎,廠房已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不需再將利息支出資本化,而應費用化,計入當期納稅所得稅前扣除。
(三)企業發生工傷賠償金稅前扣除
問題:某企業員工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亡。企業同員工家屬簽訂賠償協議,一次性支付補償金,包括社保部門按標准賠付款和企業支付賠償協議同社保賠付之間的差額,那企業支付的補償金差額能否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公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企業在工傷保險賠付外,按照規定發放給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員工(或其近親屬)的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可作為職工福利費從稅前扣除。
(四)企業繳納的由海關徵收的滯報金稅前扣除
問題:某企業在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時,超過了《海關法》規定的報關期限,由海關按規定開具收據收取滯報金,企業繳納的滯報金能否稅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除稅收滯納金以外,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其他性質滯納金,如不屬於行政罰款則可以從稅前扣除。海關徵收的滯報金不屬於稅收滯納金和行政罰款,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可以從稅前扣除。
(五)捐贈支出稅前扣除
問題:某開發企業2012年向具有稅前扣除捐贈資格的社會團體發生捐贈支出2000萬元,未取得捐贈票據,該企業當年虧損;2013年該企業取得社會團體開出的捐贈票據,該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總額2億元。對於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是扣除在2012年還是2013年?
解答: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應憑合法有效憑證扣除在發生年度。上述案例應扣除在2012年度。考慮到該企業2012年虧損,因此不得稅前扣除捐贈支出。
(六)離退休人員工資和福利費稅前扣除
問題:有的企業未給離退人員建立社保,其發放給離退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能否稅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和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1.購入已使用固定資產的折舊問題
問題:稅法上如何認定二手固定資產的預計折舊年限,是否認可會計上的預計可使用年限?是否需要備案?若購入的為二手生產線,那是否可直接將生產線作為一個整體,確定一個統一的預計可使用年限,而不必根據原使用者賬務按照不同設備確定不同的預計可使用年限?
解答: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可以計算折舊從稅前扣除是為了補償固定資產因使用而造成自身價值的損耗,《實施條例》規定的最短折舊年限是對未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明確的損耗補償最低年限,對於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二手固定資產),應當按尚可使用年限合理確認損耗的補償年限,即折舊年限。為了防範企業利用此政策避稅,一般情況下,該固定資產的已使用期限和尚可使用期限之和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短折舊年限。
對已使用固定資產按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扣除折舊不需備案。
對已分別進行確認的固定資產,可按照不同設備確定不同的預計可使用年限。
2.會計調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後的稅務處理問題
問題:企業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考慮到生產設備等長期處於高負荷狀態,認為確有必要對現有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進行調整,調整後會計上的折舊年限仍不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如何處理?
解答:對於企業調整後的折舊年限不低於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的,可將固定資產凈值按調整後折舊年限的剩餘年限計算折舊從稅前扣除。
3.建築安裝企業的「臨時設施」稅前扣除問題
問題:建築安裝行業,為保證施工和管理的需要,建造的簡易設施,包括現場臨時辦公室、休息室等臨時性簡易房屋、活動板房。考慮到臨時設施的特殊性,企業在會計核算上將「臨時設施」單獨核算,專門設置了「臨時設施」科目。某建築安裝企業針對上述「臨時設施」支出,無論使用時間長短均在稅前一次性扣除是否合理?
解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考慮到目前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均未明確活動板房的處理,因此對於施工企業的臨時設施,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受益期在12個月以內的可視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一次性扣除;受益期超過12個月的屬於資本性支出,發生當期不得一次性扣除,應按受益期扣除。
4.房屋、建築物「推倒重置」的政策適用問題
問題:如果企業購置一塊地塊後,拆除舊有建築物後在原建築物旁邊建設新建築物,同屬一個地塊,舊有建築物如不拆除就影響新建築物建設,且原地塊上的新舊建築物規劃功能相同,是否應當視為推倒重置?
解答:關於推倒重置的具體解釋,總局公告並未明確,只能依據通常理解。對推倒重置的界定,建議可以採用「地塊」標准,即在同一地塊上,對原有建築物進行拆除後,再新建建築物,都屬於推倒重置,應當適用總局2011年34號公告規定,而不應將推倒重置限定在原址重建。「推倒重置」行為可參照建委等部門對該項目的批准文件,如批准為新建則按新建進行稅務處理;如批准為改擴建則按推倒重置進行稅務處理。
(二)長期待攤費用
1.問題:企業租入房屋,發生裝修,未改變房屋的結構也不會延長房屋的使用年限,其發生的裝修支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是否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還是按受益期進行攤銷?
解答:《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對於企業租入房屋未改變房屋結構且未延長房屋使用年限的,不屬於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應按照裝修的受益期確認攤銷時限。
2.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轉為固定資產的房產用於對外出租,並為租戶裝修,發生裝修支出,租期28個月。該房產原值1億元,發生裝修支出2000萬元,其發生的裝修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作為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還是作為其他長期待攤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按照《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需同時符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兩個條件,因此該裝修支出不屬於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照《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該企業出租房屋的租期為28個月,不足三年,因此不按其他長期待攤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裝修支出屬於資本性支出,應發生支出的次月按照受益期(28個月)分期扣除。
3.問題:所轄一企業租入辦公樓進行辦公,租期為5年,租入時對其進行了裝修,並把裝修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租賃期分期攤銷,在第三個租賃年度,該公司重新進行了裝修,並把原來的裝修部分予以拆除,剩下的未攤銷的長期待攤費用形成了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解答:對於租入房屋發生的裝修支出,未攤銷完的不作為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可參照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計入損益稅前扣除。
⑥ 委託貸款減值准備可以稅前抵扣嗎
只有應收帳款按法定比例計提的壞帳准備可以稅前扣除.
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都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只有當減值實際發生即資產處置發生的損失才可以稅前扣除
⑦ 支付委託貸款的利息稅前如何扣除
問:可以稅前扣除的金融機構貸款利息的利率有限制嗎?企業通過銀行取得的委託貸款是否屬於金融機構貸款?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三十八條(一)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說,通過銀行發放的貸款利率,會受到銀行本身相關法規對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范,企業所得稅法規對計息利率不再限制。 2、根據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二條明確,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同時第七條中將委託貸款規范為金融機構經營的三種貸款「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之一。 所以,委託貸款屬於金融機構貸款。編輯推薦 >>> 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課程系列會計新手真賬實操——手把手教你學做賬66
⑧ 集團內部委託貸款及還款需要開票嗎
一般走內部流程就可以了,也就是做做樣子,實際上很多都不分的。
⑨ 委託貸款利息如何進行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一、企業所得稅:企業委託貸款利息支出,如不高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條例38條)
二、土地增值稅可以有條件扣除。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