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貸款公司利息太高了,能不能起訴
貸款公司利息過高,超過國家規定利率的部分的利息可以向法院起訴後不予償還,其他部分仍需償還。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貸款公司打高倍條擴展閱讀: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 借高利貸打了高倍借條怎麼辦
去法院確認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無效
C. 公司向個人借款時打什麼樣的借條可以入賬
國家對企業借款問題確有不少限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比如借款利率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執行,嚴格禁止高利貸,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的相互借款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D. 現在民間貸款公司都收月息3%-6% 他們已經高過銀行4倍,這樣說就是不合法,我借了錢後不還不犯法嗎
民間貸款公司做得很聰明的,比如貸款100萬,借2個月,4%每月,那其實你拿到手只有92萬,利息他們早就扣掉了,但是借條寫得100萬,等於沒有收你利息,所以他們不違法
你要是超過了2個月,他們就起訴你收你房子
E. 巨額貸款超過公司資產萬倍屬騙貸嗎
是否屬於騙取貸款罪,還是詐騙罪,主要看是否有虛構事實,有無歸還貸款的意願。
F. 貸款打欠條有效嗎
有效,但是在寫得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借條怎樣寫才有效問題: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 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人
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 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齣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 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 「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G. 借條的利息高於銀行3倍以上算違法行為
借條的利息高於銀行3倍以上不算違法行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可見,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准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准,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准,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