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分公司作為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作為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Ⅱ 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於「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其他組織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從而成為合同主體。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一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分公司可以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獨立營業,具有獨立締約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的後果由總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4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29條的規定處理。
在實踐中,由於分公司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歸屬於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Ⅲ 分公司可以獨立簽訂合同嗎
Ⅳ 分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還是有效的。
《合 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對於何為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規定,但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 業、合夥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 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根據上述規定,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其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 里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分公司應當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總公司的授權簽訂合同,並不意味著該合同一定是無效,除非簽訂合同 的相對方明知分公司越權仍舊與其簽訂合同。因為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授權范圍僅對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Ⅳ 分公司可以簽訂合同嗎
一、分公司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法律後果及產生糾紛後訴訟主體問題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後尚未履行的,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B、法律後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主體: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於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 B、法律後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C、訴訟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於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起訴前並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 二、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依據勞動法,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都被視為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同時,勞動法也沒有限定用人單位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經營范圍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並沒有限制不能僱傭勞動者,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與義務。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因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因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而無效(事實上是因為用人單位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但勞動合同的無效,並不影響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分公司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勞動者工傷的,分公司還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義務。 但以上僅限於理論上的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均由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Ⅵ 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法律是如何認定的呢
1 合同效力: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只要該分公司是在其營業范圍內並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2 法律後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Ⅶ 分公司負責人私自使用分公司公章簽訂借款合同是否違法
不違法,但算違反總公司規定,首先分公司負責人就是分公司的直接負責人,使用分公司公章簽訂借款合同在法律角度上他是有許可權的,但是可以根據公司規定起訴分公司負責人非公務人員瀆職罪,來挽回一些損失,但前提是總公司要證明分公司違反了公司規定(這個公司規定不能違反國家法律和法規,且要證明這個公司規定分公司負責是知曉的)。
Ⅷ 分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的法律效力及總公司如何避免風險
分公司與他人簽訂借款協議,一般將被認定有效,因為分公司並非獨立法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將由總公司實際承擔。
以個人的經驗來看,無論總公司對分公司在對外借款方面進行嚴格的規定,均屬於內部行為,不得以此來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Ⅸ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可否對外簽訂借款合同
真正意義上的分公司 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所以沒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是不能對外以分公司名義借款的。
Ⅹ 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Χ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δ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後尚δ履行的,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B、法律後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
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主體:
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於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Υ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
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Υ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
B、法律後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C、訴訟主體:
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於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
。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起訴前並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
二、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依據勞動法,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都被視為用人單λ,是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同時,
勞動法也?有限定用人單λ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經營范Χ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並?有限制不能僱傭勞動者,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Υ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λ的全部權利與義務。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因Υ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因Υ反法律及行政法規」而無效(事實上是因為用人單λ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但勞動合同的無效,並不影響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λ應當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分公司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勞動者工傷的,分公司還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λ應承擔的義務。
但以上僅限於理論上的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均由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λ的義務。(作者:袁葦)